⑴ 筆記本電腦三包政策
筆記本的三包政策:
1、包退
7天包退規定的具體細則: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天之內,如果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進行修理。
本條是關於產品售出後7日內的三包責任的規定。產品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了性能故障,消費者有權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修理、換貨、退貨沒有順序之分。銷售者應當按消費者的要求免費進行退貨、換貨或修理。 「性能故障」,是指產品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示的質量狀況。當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向消費者退清貨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銷售者為消費者退貨、換貨後,有權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供貨者追償,或按購銷合同辦理。
2、包換
15天包換規定的具體細則: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天之內,如果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
本條是關於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三包責任的規定。產品售出後自第8日至第15日內發生了性能故障,消費者有權選擇換貨或修。換貨或修理沒有順序之分。銷售者應當按消費者的要求進行換貨或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型遲格的產品。銷售者為消費者換貨後,有權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3、包修
包修規定的具體細則:產品自售出之日起一段時間內(具體時間由賣家在出售時決定),如果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進行修理。
本條是關於在三包有效期內,承擔修理責任的限制性規定。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是指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後,產品仍不能正常使用,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本規定第十三條條規定退貨。超過整機三包有效期,但仍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內液帆,主要部件發生性能故障的,應當由修理者免費修理、更換主卜埋李要部件。修理者負責對應當調換或退貨的產品提供修理記錄和證明。銷售者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負責換貨或退貨。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的內容,是指對產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進行過兩次修。不能正常使用是指產品安全性能或使用性能達不到產品標准規定的要求或者不具備大眾公認為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
三包有效期自提貨之日起計算。筆記本等電子產品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條文》
第八條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
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釋義]
1、本條是關於三包有效期限計算和在三包有效期限內辦理修理、更換、退貨依據的規定。
2、「三包有效期」,是指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期限。分為整機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為生產消費購買的生活消費產品,其三包有效期可以按合同或約定執行。
3、三包有效期限自開具發票之日始,至本規定《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規定的或者合同約定的在三包有效期期滿之日(含當日,下同)止。例如,開具發票日為1995年12月1日,三包有效期為1年,則期滿之日為1996年12月1日。
4、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後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天。
5、三包有效期內,如果發生產品修理或因無修理零配件待修,其三包期限均按修理佔用時間或無零配件待修時間後,順延相應的時間計算。
6、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
7、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辦理修理、換貨、退貨時,應當以購貨發票及三包憑證為依據。消費者丟失發票或三包憑證,但能夠證明該產品是應當負責三包的產品,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
第九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釋義]
1、本條是關於產品售出後7日內的三包責任的規定。
2、產品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了性能故障,消費者有權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修理、換貨、退貨沒有順序之分。銷售者應當按消費者的要求免費進行退貨、換貨或修理。
3、「性能故障」,是指產品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示的質量狀況。
4、當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向消費者退清貨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5、銷售者為消費者退貨、換貨後,有權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供貨者追償,或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化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釋義]
1、本條是關於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三包責任的規定。
2、產品售出後自第8日至第15日內發生了性能故障,消費者有權選擇換貨或修。換貨或修理沒有順序之分。銷售者應當按消費者的要求進行換貨或修理。
3、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4、銷售者為消費者換貨後,有權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5、「性能故障」的釋義同第九條第3點。
第十一條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化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釋義]
1、本條是關於在三包有效期內,承擔修理責任的限制性規定。
2、「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是指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
3、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後,產品仍不能正常使用,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本規定第十三條條規定退貨。
4、超過整機三包有效期,但仍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內,主要部件發生性能故障的,應當由修理者免費修理、更換主要部件。
5、修理者負責對應當調換或退貨的產品提供修理記錄和證明。銷售者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負責換貨或退貨。
6、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的內容,是指對產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進行過兩次修理。
7、「不能正常使用」,是指產品安全性能或使用性能達不到產品標准規定的要求或者不具備大眾公認為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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