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質保金怎麼扣
法律分析: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手續,主要有兩種:
1、逐次扣留,即發包人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按比例逐次扣留;
2、一次性扣留,即發包人在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在合同雙方未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則適用第一種方式,即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這也是實踐中發包人最經常採用的質保金扣留方式。但是,如果實踐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約定提交履約保證金,這一常規性的質保金扣留方式,將與關於竣工前已繳納履約保證金,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保金的規定發生沖突。從合法性考慮,今後發包人應盡量採用在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保金的方式,或採用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要求承包人提交質量保函的方式。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第十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不支付全額,而按照規定,扣留一定比例的質保金。我國民事法律規范規定,扣留的比例可以自由協商確定,但是不得超過規定工程總價款的3%,否則扣留比例過程多,需要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