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工方承諾開發商的屋面防水保修期,一般為幾年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對建設工程的最低保證是,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基礎設施工程、住宅建築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外牆的屋頂防水工程、防滲、由2個加熱期間和2個冷卻期間組成的加熱和冷卻系統,電子管、排水管、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其他工程的保證期限由分包商和承包商商定。建設工程的保證期限從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在保證期限內住宅建設工程存在質量缺陷時,建設單位或住宅建築的所有者應向建設單位發送保證通知書。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並在保修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保修。發生了嚴重影響結構安全或使用功能的緊急維修事故,施工機關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立即到達現場進行維修。出現與結構安全相關的質量缺陷時,建設單位或建築物所有者應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安全預防措施。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格等級的設計單位提交保修方案,建設單位實施保修,由原工程質量監督機關監督。
2. 發包人能否自行保修,並扣除保修費用後再返還剩餘保修金
發包人可以自行保修,並扣除保修費用後再返還剩餘保修金,但應遵循雙方的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
根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九條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託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涉及到承包人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情況下,發包人另行委託第三人保修,保修費用從承包人預留的保修金中直接扣除時應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首先在工程出現保修范圍內的質量問題需要保修時,發包人應向承包人履行通知義務,便於承包人及時到現場進行核查,確定保修時間或方案。發包人在未履行通知義務的情況下,擅自委託第三人對工程進行保修,容易出現發包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承包人利益的情形。
審判實踐中,發包人是否進行了有效通知是雙方存在爭議的焦點之一。因為合法有效的通知可以解決:確定工程質量問題的原因(是否屬於承包人責任問題);工程維修所花費用問題;工程所花維修費用承擔問題。
所以,發包人在履行有效通知的情況下。由於承包人不履行保修義務或履行保修義務不符合規定,發包人委託第三人進行保修後,承包人抗辯保修項目是否屬於保修范圍及保修費用是否合理,應由承包人進行舉證。如果承包人無法證明保修項目不在或者超出保修范圍,或者保修費用過高等,應由承包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發包人自行或委託第三人進行保修的費用可以直接從承包人預留的保修金中予以扣除。如果發包人支付的保修費用超過承包人預留的保修金數額的,發包人可以另行起訴要求承包人承擔超過保修金數額的保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