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質量保證期和保修期的區別
法律分析:1.依據和性質不同;
2.質保期與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3.質保期與保修期的起算時間不同;
4.當事人對於質保期和保修期進行約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5.與質量保證金的關聯不同;
6.期滿的效力不同。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⑵ 怎麼區別質保期和保修期
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如下:
1、依據和性質不同
質量保修期的概念來源於國務院2000年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質量保修期在《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確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質保期來源於建設部、財政部2005年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質保期可由承、發包雙方在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自主約定,而僅僅是規定了約定的質保期不得超過24個月。
2、質保期與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3、質保期與保修期的起算時間不同
質保期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而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4、當事人對於質保期和保修期進行約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5、與質量保證金的關聯不同
6、期滿的效力不同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