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走保險必須去指定的維修點嗎
不是必須的。
車輛受損走保險時可以自主選擇修理地點,可以不去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
當受損車輛駕駛員撥打保險公司電話報案後,一般保險公司勘查員或定損員會詢問車輛修理地點,在修理廠修則按照修理廠類別來定損,在4s店修理則按照4s店的標准來定損,這個修理地點是可以自由選擇的,任何人沒有權利強求。
有部分保險公司或是定損員要求到指定的修理廠修,一般原因有兩點:一是保險公司跟修理廠有業務往來;二是修理廠給定損員回扣。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可以打保險公司電話投訴,也可以找交警解決。
拓展資料:
車輛受損報保險程序以及注意事項
1. 報案車輛受損報保險程序的第一步就是報案。
無論是什麼原因造成的車輛破損一定要在第一時間報案,因為汽車報案的時間是有嚴格的規定的。
一旦超過48小時之後保險公司就可以認為是車主主動放棄報案,從而造成車輛的理賠工作無法繼續下去。
在報案之前需要車主注意到的是一定要保護好現場。
因為現場的證據直接決定了後續車輛受損報保險程序是否能夠正常進行以及理賠的金額等一系列的工作。
2. 查勘車輛受損報保險程序的第二步是現場查勘,查勘也就是保險公司對於事故現場的調查取證。
保險公司在查勘的時候會詢問一些相關的問題,車主以及當事人應該如實的回答,避免因為回答不實而造成車輛理賠工作無法有效的開展。
平安保險在車輛受損報保險程序現場查勘這一步是有可能會避免的。為了加快理賠的流程平安車險對於萬元以下無爭議的賠償支持用戶直接電話理賠。
用戶只要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只需要通過一個電話就能夠輕松的獲得理賠,最快可以3天之內到賬。
車險是我國廣泛開展的一項險種,是以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等機動車輛作為汽車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
車輛保險具體可分商業險和交強險。
商業險又包括車輛主險和附加險兩個部分。
商業險主險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全車盜搶險。機動車輛損失險承保被保險車
輛遭受保險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的一種保險。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對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壞,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金額,也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全車盜搶險系指
(一)在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的被保險機動車(含投保的掛車),需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偵查,證實滿60天未查明下落;
(二)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後,受到損壞或因此造成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三)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三種情況下發生的損失可以賠償。車上人員責任險系指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不是行為人出於故意,而是行為人不可預見的以及不可抗拒的,造成了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導致您車上的司機或乘客人員傷亡造成的費用損失,以及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附加險包括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設備損失險,發動機進水險、無過失責任險,代步車費用險,車身劃痕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車上貨物責任險等多種險種。
⑵ 大連市機動車輛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動車輛維修行業管理,提高車輛維修質量,減少城市雜訊、空氣污染,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根據《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大連市轄區內從事機動車輛(含掛車、半掛車)維修、改裝、改造
(含安裝燃用液化石油氣裝置)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以下簡稱機動車輛維修業戶),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及縣(市)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轄區內機動車輛維修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輛維修行業的規劃、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
各級工商、稅務、物價、環保、技術監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對機動車輛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機動車輛維修業戶,根據其技術條件分為以下三類六級:
(一)一類為汽車大修、總成修理類,分為兩級。
一類一級為汽車大修級,准予經營整車大修、總成修理、在用機動車改裝和二類維修企業、三類維修業戶經營的維修項目,業戶名稱應標明「汽車修配」字』樣。
一類二級為汽車總成修理級,准予經營總成修理和二類維修企業、三類維修業戶經營的維修項目,業戶名稱應標明「汽車總成修理」字樣。
(二)二類為汽車維護類,分為兩級。
二類一級為汽車維護級,准予經營整車維護、檢測和三類維修業戶經營的維修項目,業戶名稱應標明「汽車維護」字樣。
二類二級為汽車小修級,准予經營汽車小修、檢測和三類維修業戶經營的維修項目,業戶名稱應標明「汽車小修」字樣。
(三)三類為專項維修類,分為兩級。
三類一級為摩托車修理級,准予經營摩托車修理,業戶名稱應標明「摩托車修理」字樣。
三類二級為汽車專項修理級,准予經營汽車車身修理、車身清潔維護、輪胎修理等專項修理和裝飾。業戶名稱應標明所從事的具體維修項目。
前款規定的機動車輛維修業戶,不得拼裝機動,車輛和超范圍經營。第五條機動車輛維修業戶必須擁有與其經營類別相適應的廠房、場地、維修設備、設施、人員、資金等條件。具體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執行。第六條申請從事機動車輛維修經營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持有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或居民身份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名稱預先審核後,向當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機動車輛維修行業《經營許可證》。一類機動車輛維修業戶應報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第七條機動車輛維修業戶需要變更經營地址、經營范圍及業戶名稱、法定代表人、隸屬關系或歇業等事項,須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第八條機動車輛維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規定的有關技術標准。尚無標準的,可以參照原車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資料。確需另行制定標準的,須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意見報省有關部門批准。第九條機動車輛維修業戶應建立健全各項維修、檢測、驗收制度,保證維修質量。凡經大修、維護出廠的機動車輛,承修者應向用戶提供維修項目、所用材料明細和竣工出廠合格證書。
凡維修質量達不到標准,或在保修期內發生維修質量問題的,承修者應負責返修並承擔返修費用。
機動車輛維修業戶須接受技術監督部門對機動車輛維修器具、標准和質量的監督。第十條機動車輛維修業戶與用戶之間,因維修質量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協商解決,也可以向縣級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運政管理機構申請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以及達成協議一方不履行協議的,有關當事方可依法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十一條肇事車輛維修,由車主憑公安機關出具的車輛肇事有關證明自行選擇具有肇事車輛修理資格的機動車輛維修業戶修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指定修理廠家。
機動車輛維修業戶不得承修無公安機關證明的肇事車輛。第十二條機動車輛維修業戶從事汽車大修、總成修理和汽車二級維護,應與車主簽訂合同。竣工車輛應按規定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維修質量檢測。第十三條機動車輛維修業戶必須懸掛經營級別標志牌,按照核定的經營級別經營,執行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維修工時定額,做好維修記錄。
機動車輛維修業戶不得承修報廢車輛,不得使用假冒偽劣產品維修車輛。
⑶ 昆明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保證交通安全,保護汽車維修經營者和用戶的正當權益,根據交通部、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特種車、非農用拖拉機、摩托車)修理、維護和專項修理的全民、集體、聯營、個體、合資、外資企業,各汽車生產廠設在昆明的特約維修服務站,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對外承修的自備維修部門等(以下簡稱汽車維修經營者),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第三條昆明市交通局是我市汽車維修行業的行業主管部門,並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負責全市汽車維修行業的歸口管理。各縣區交通(工交)局是各縣區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昆明市交通局的指導。
汽車維修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服從行業管理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第二章汽車維修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第四條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汽車維修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標准規范和管理辦法,協調維修網點布局。第五條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行業質量的監督、檢查、評比、表彰;負責組織新技術、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開展技術咨詢,交流信息,做好汽車維修機具設備和維修配件的技術協作等服務性工作。第六條積極組織維修行業職工的專業技術培訓,負責職工技術等級的考核、有關證件的頒發以及職工道德教育。第七條承辦汽車維修業的開業、停業、變更及維修經營者變動技術等級等事宜的審查;製作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大修合格證;監督維修經營者貫徹執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及汽車維修統一專用票據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第八條加強行業管理,積極推動行業的橫向聯合、專業協作,促進各類型汽車維修業的協調發展。第三章開業與歇業第九條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應持主管部門批件,個體戶持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證明,向當地行業主管部門遞交開業申請,經審查同意並鑒定技術等級,憑行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開業技術條件審查申請表」、「汽車維修業技術合格證」和有關批准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第十條申請開業的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與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地)、廠房、停車場地、專用機具、設備和資金;
2、有與經營類別相適應的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3、有與經營類別相適應的質量檢測設備、檢驗制度和質檢人員。第十一條汽車維修業務等級,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1、汽車大修,總成修理;
2、汽車維護(高級維護、低級維護);
3、汽車專項修理(指從事汽車車身修理和噴漆,更換汽車門窗玻璃,進行電器設備、蓄電池、蓬布座墊、水箱、輪胎、空調品修理等業務)。第十二條禁止轉讓、轉租、塗改、偽造「汽車維修業技術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第十三條申請歇業、停業的汽車維修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前向當地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撤銷銀行帳戶。第四章汽車維修技術質量管理第十四條昆明市交通局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汽車維修質量進行檢查監督,並設汽車維修技術質量監督檢測中心,負責具體工作。
檢測中心的職能是:負責監督檢查汽車修理技術標准和出廠檢驗合格證等有關質量標準的貫徹執行;負責對汽車維修經營者進行質量檢驗指導,進行質量事故分析;應用戶要求,開展汽車修理質量檢驗有償服務。
在監測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監督檢測中心可以將監測項目委託給有資格進行檢測的部門進行監測。第十五條汽車維修,必須執行國家標准計量局發布的GB3798-3803-83、GB5336-85汽車修理技術標准和交通部頒發的JT-3101-81汽車修理技術標准,或者執行省、市交通部門根據上述標准會同地方標准部門制定的地方標准。城市公共交通車輛的維修標准,按國家建設部的規定執行。各種車輛的維修質量,均應符合車輛管理部門的安全檢驗標准。第十六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堅持信譽第一、用戶第一、質量第一。凡是整車大修和總成修理的車輛出廠時,應向用戶提供全部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並規定一定的保修期。對因汽車維修質量而引起的質量糾紛,由責任方承擔所需的監測費用。
⑷ 汽車維修工時費標准包括材料費嗎
汽車維修工時費是指除材料費以外的費用,除非你自己動手不則工時費就要出,簡單點就是勞動報酬。國家沒有明文規定汽車維修行業收費標准,其標準的制定都是各地依據當地的經濟水平制定、經物價局審批的。國家的相關規定如下: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及用戶的正當權益,提高公路運輸及社會綜合效益,保證交通安全,以適應道路交通事業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本著面向全行業管理的精神和精簡的原則,建立健全和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 第三條 凡是經營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戶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中,必須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促進行業內的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的道路,使各種類型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 返回目錄 第二章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的開業和歇業 第五條 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批准,個人持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證明,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按開業技術條件進行技術審查,發給技術合格證,並持批件和技術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對己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由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對不合格者,應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應令其轉業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變動維修項目,應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復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動營業地點,需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申請歇業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在一個月前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並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撤銷銀行帳戶。 第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變更、歇業時,有關稅務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返回目錄 第三章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 第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的技術條件應按經營項目分類制定。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一、汽車大修、總成修理; 二、汽車維護; 三、汽車專項修理(指專門從事汽車車身修理和噴漆、電器設備修理、蓄電池修理、蓬布座墊修理、水箱修理、輪胎修理、更換汽車門窗玻璃、汽車空調器修理等業務)。 第十條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具備與其經營范圍、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維修廠房和停車場地,且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要求。不準利用街道和公共場地停車和進行作業。 第十一條 經營第一類汽車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級別的汽車維修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駕駛兩年以上、持有正式駕駛證的試車員),其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其它類型的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級別 的汽車維修技工。 第十二條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必要的維修設備、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計量工具。對其中利用率較低的大型設備,可以委託外協作業,但雙方必須有固定的委託合同。 第十三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的具體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中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原則並結合當地情況制定。 返回目錄 第四章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國家標准局發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 GB3798~3803一83、GB5336一85)和交通部頒發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JT—3101—81)的規定執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上述標准會同各級標准部門制定的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執行,並必須符合車輛 管理部門安全檢驗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保證維修質量,健全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配備專職檢驗人員和必要的檢驗設備。凡進行大修和解體維修的車輛出廠時,承修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全部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車輛合格出廠後,要規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的機件事故和經濟損失,由承修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與用戶發生維修質量糾分時,由當地標准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仲裁。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委託負責組織技術分析和鑒定。 返回目錄 第五章 汽車維修的收費管理 第十七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統一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計算維修作業工時及收取汽車維修費。不得隨意加價,亂收費用;不準用給私人回扣等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不正當手段,搞非法經營。《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報當地物價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使用的發票(包括各種結算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報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印製,或由使用者向稅務機關申請購買。 返回目錄 第六章 維修車輛的管理 第十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對維修車輛的路試,必須按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的維修,必須由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後,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認真執行不準利用維修配件拼裝車輛的規定。在用車輛的改裝,須由當地公安機關批准後方可承接。 返回目錄 第七章 汽車維修行業的業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認真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政府的有關規定,抓好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做好本行業的規劃、服務和維修新技術、新標準的推廣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職工的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的技術經濟信息交流和配件調劑工作。 返回目錄 第八章 檢查監督和違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機關以及財政、公安、物價、稅務、標准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經濟制裁、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並執行。 返回目錄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⑸ 青島市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管理,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機動車維修和配件銷售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各種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摩托車、電瓶車、專用機械車。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拖拉機及其他農業機械維修管理按照《青島市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執行。第四條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
公安、工商、農機、物價、稅務、環保、技術監督、勞動、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管理工作。第五條機動車維修行業協會是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依法成立的自律性組織,依照其章程為經營者提供信息、政策咨詢等服務,依法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發展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或配件銷售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其行業發展計劃和規定的開業條件。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或配件銷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
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對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或配件銷售經營活動的,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發給經營許可證。
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禁止塗改、轉讓、倒賣經營許可證。第八條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注冊手續後,方可開業。
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未開業的,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收繳其經營許可證。第九條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需變更登記事項或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30日到當地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歇業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第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從事機動車特約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持有效特約維修資格證書,到當地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經營許可證和類別標志牌,並按照核準的類別從事經營活動。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參加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取得合格證;有關維修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參加培訓,取得合格證。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或有關部門報送統計資料。第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執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機動車維修收費標准。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第十五條維修機動車應當執行國家、行業技術標准;尚無標準的,應當執行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或有關技術資料以及承、托雙方合同約定的技術標准。第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從事機動車二級維護、總成大修、整車大修或在用機動車改裝業務的,應當與托修方簽訂合同。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維修機動車過程中,需增加維修項目或延長維修期限的,應當與托修方協商一致。第十七條從事機動車二級維護、總成大修、整車大修或在用機動車改裝業務的,應當在機動車修竣後到取得相應資質的機動車性能檢測單位進行修竣車輛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向托修方提供修竣出廠合格證及有關維修技術資料。其中,從事機動車二級維護業務的,應當填寫機動車技術狀況記錄表。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限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無規定的,按承、托修雙方合同約定執行。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採取非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招攬機動車維修業務。第二十條配件銷售經營者應當建立配件進貨、入庫、倉儲、出庫和安全、價格、財務、統計等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條銷售的機動車配件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准。銷售機動車舊配件應當達到有關質量標准,並有明確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