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屋出現了質量問題,但過了保修期怎麼辦
第一、房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期是房屋的合理使用年限,所以地基和主體出現回質量問題,應當由房地產開答發企業承擔責任。第二、房屋其他部位出現質量問題,已經過了保修期,如果是房屋專有部分,則由業主自行維修;如果是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設施設備出現質量問題,可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公共維修基金,由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或業主大會審核同意使用。
B. 房屋過了保修期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辦
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賣家對產品的保修期也就一兩年,過了這一兩年可能因為使用原因確實出現質量問題,此時,賣家有可能不再對產品進行保修。但是,對超過保修期的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也不要六神無主,要區分清楚情況以便進行處理。如果是因為發展商故意拖延而超過期限,或者因為屢修屢壞、屢壞屢修而超過期限,由開發商承擔責任,購房者有權追溯。只是購房者要注意保存相關證據,便於日後證明用。對於確實超過期限的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也可以找發展商,要求其本著為客戶負責的態度,提供維修服務。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衍生問題:
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如何進行維權
1、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
2、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3、對於其他質量問題,由於未對居住使用造成嚴重影響,只能要求賣房人進行修復並賠償損失,不能要求退房。當然對於不需要修復的質量缺陷,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因存在質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價值的貶值損失,可依法申請委託有關估價機構對房屋進行差值評估,以確定差值部分的損失。
C. 房屋保修期過後,漏水了該誰負責
業主自己負責。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開發商應履行保內修義務,不屬於商品房保修范容圍內或超出保修期限的,開發商無保修義務。開發商可以找人幫修,但費用必須由業主自行負擔,沒有補貼也沒有任何經濟賠償。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D. 我家在頂層漏水三年,開發商維修賠償了兩次,第三年又漏水了開發商不管怎麼辦
如果超出了保修期,開發商就可以不管了。這時可以通過物業用公共維修基金進行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