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汽車電瓶保修多長時間
電瓶,即車輛蓄電池,通常從購買開票之日起保修一年。在此期間內,若蓄電池出現問題,車主可享受免費更換的服務。
然而,不同品牌的蓄電池保修政策存在差異。一些品牌明確規定了蓄電池的保修期限為一年,並在一年內提供免費的更換服務。但在12個月至24個月之間,車主需自行承擔25%的費用。
另外一些品牌則提供了更長的保修期限。在車輛使用兩年且行駛里程在10萬公里內,若蓄電池損壞,車主可免費更換;但若在兩年之後、不到四年且行駛里程在10萬公里內,車主則需承擔50%的費用。
這些保修政策細節可能因品牌、車型及購買時間的不同而有所變化。因此,車主在購買時應詳細了解各品牌的保修條款,以便在需要時能夠得到相應的服務。
總體而言,電瓶的保修期限和費用承擔情況因品牌而異,但大多數品牌都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免費更換服務,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和滿意度。
❷ 電動車國家三包規定保修期
電動車的保修期一般是三年。
三包范圍:
1、用戶按產品使用說明書正確操作使用,在產品售出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和因製造質量產生零部件損壞,提供無償維修。
2、屬於製造質量的自行車件。
(1)車架,前叉二年內出現開焊,斷裂,予以更換,(非正常使用損壞,不予更換,免費維修,收取材料費)
(2)前軸,中軸,飛輪。六個月內如發現破碎,斷裂時,予以更換。
(3)內胎在購車半個月內如發現砂眼,漏氣,可以更換。
(4)電鍍大件(鍍鉻)六個月內發現鍍層自行起片,脫落。予以調換(車把,車圈,鏈輪,曲柄)
(5)烤漆件六個月內發現大片脫落者,予以更換(非正常使用,磕碰,破損不屬於三包范圍)
3、電器件部分。
(1)蓄電池:在正常使用時,一年內出現漏滲,起鼓,將電池輸出經儀器檢測電池容量小於60%予以更換。
(2)電機:在正常使用二年內,出現軸承,齒輪,碳刷,換向器,造成的電機不轉進行修理,修理一個月內又發生故障。更換新電機,殼體開裂,予以更換新電機。
(3)控制器:一年內出現不能調速,進行修理。修理後一個月內,又發生故障,更換新控制器。
(4)充電器:一年內不能充電,進行修理,修理後一個月內又發生故障,更換新充電器。
三包期內,因以下情形造成損壞的不屬保修范圍,公司樂於提供 收取工本費 的維修服務。
(1)未按使用說明書,使用、保養;
(2)將電動車用於其它用途或做危險動作;
(3)私自拆裝零部件,或使用原廠以外的零部件;
(4)交通事故意外碰撞,化學腐蝕或營業出租使用造成的損壞;
(5)在非正常道路上行駛;
(6)經非公司指定維修場所維修;
(7)無發票,保修卡。
在「三包」期內,更換或退貨,該方法詳細規定的維修:
出售內發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工作七天日期電動自行車,消費者可以選擇修理,更換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返回時錢發票價格返還;出售中的性能問題發生後15天的日期電動自行車不能正常使用,消費者可以選擇修理或更換,賣家,消費者應修理或免費更換為與產品的規格型號相同。
電動自行車在「三包」期內,電機,控制器,傳動系統,制動系統的主要部件,故障的發生影響同樣重復了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特別修理者的修理記錄和證明所提供的性能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更換電動自行車,同型號同規格同型號同規格的,因為沒有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及要求退貨,賣方應退還。
該辦法還規定負責提供信息給賣家,特別造車,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自行車修理技術的生產商。確保產品符合技術要求停止繼續提供零配件五年。
電瓶車在購買的時候,是有三包的,這是因為我國的法律規定了購買電瓶車的時候,需要有三包。電瓶車的三包主要就是對電瓶車的原件進行損壞包換,所以說電瓶車壞了,可以申請修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