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易地扶貧搬遷安置房幾年內可以出售
1. 易地扶貧搬遷安置房的交易時間限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安置房在取得所有權超過兩年後,可以進行出售交易。
2. 社會救助制度的原則:社會救助制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旨在托底、救急難、可持續,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3. 社會救助的管理體系: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這些部門統稱為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4. 社會救助的申請和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和調查審核工作,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經辦人員承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則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
⑵ 易地搬遷扶貧房屋有居住年限和房產證嗎
沒有的。
目前全國「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規劃以及相關政策文件、法律法規,並未提及易地扶貧搬遷房屋的產權問題。但是根據事實和處理結果來看,大多數易地扶貧搬遷房屋建在集體土地上。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沒有產權證的,建造易地扶貧搬遷房屋的土地並沒有經過徵收變成國有土地,也就沒辦法取得產權證。
此外,一般辦理房產證是要有一定年限的,建議咨詢當地的政府部門。
(2)易地搬遷房屋保修幾年擴展閱讀
易地搬遷扶貧房屋通常建在集體土地上,這種房屋在民間有約定俗成的稱謂,即小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不受法律保護。
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小產權房的出現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從房價上漲邁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開始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
⑶ 易地扶貧搬遷舊房和宅基地如何處置
第一種:推倒房子,恢復生態。農村居民在接受異地扶貧搬遷安置後,會在安置區獲取到政府「按戶按人」分發的安置房,也就是新房,這座新房會在之後進行確權登記,也就是說農村居民擁有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遵照「一戶一宅」的原則,原本的宅基地使用權自然失效,原有宅基地上搭建的房屋,不管是新房還是舊房,都很可能因為當地恢復生態的需要,被推倒。第二種:保留房子,但無期限。部分地區農村居民在接受異地扶貧搬遷安置後,雖然已經對現有安置房進行了確權登記,但原有的老房子卻不會被立即推倒,在電視劇《山海情》中我們能看到,有部分移民在移民之後,還是會回到「雙水村」去暫住和生活。原有村莊的房子只要不是危房,還是可以繼續使用的,只是保留的房子是暫時的,說不定哪一天就會被要求推倒。第三種:改變用途。農村居民在接受異地扶貧搬遷安置後,就意味著不再行使對原有住房的所有權,也不再行使對原有宅基地的使用權,說白了原來村莊的房子已經和搬遷安置戶沒有關系了,不管是新房子還是舊房子都已經「充公」,國家和當地政府會對原有的村莊進行重新布局,如果房屋有可利用價值,有可能會改變用途,比如用作糧食倉儲、打造旅遊等用途使用。
易地扶貧搬遷是什麼意思?
「易地扶貧搬遷是指對居住在生態環境惡劣,自然條件低劣等不具備生存條件和地質災害高發地區的貧困群眾,按照農民自願的原則,在政府的統一組織下,搬遷到生活和生產條件較好的地區,實行有計劃的開發式移民,通過開墾宜農宜林荒山荒地,依託城鎮和產業發展等易地安置。」
法律依據:《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指導意見》第三條
全面落實國家易地扶貧搬遷政策要求和規范標准,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進一步提高集中安置比例,穩妥推進分散安置並強化跟蹤監管,完善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守貧困戶住房建設面積和自籌資金底線,統籌各項扶貧和保障措施,確保完成剩餘390萬左右貧困人口搬遷建設任務,確保搬遷一戶、穩定脫貧一戶。加強安置區社區管理和服務,切實做好搬遷群眾戶口遷移、上學就醫、社會保障、心理疏導等接續服務工作,引導搬遷群眾培養良好生活習慣,盡快融入新環境新社區。強化易地扶貧搬遷督促檢查,確保高質量完成易地扶貧搬遷目標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