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質保期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根據《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工程質保期是從工程竣工日起開始計算的,工程質保期內,只要工程質量出現問題,都是可以得到免費保修的,對於拒不履行相關職責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如下所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第3款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同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8條規定:「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從以上規定可知,在建設工程正常竣工驗收的情況下,保修期的起算時間為:以參加竣工驗收各方正式簽署驗收合格報告之日為保修期的起算時間。但在建設工程不能正常竣工驗收的情況下,保修期的起算可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4條的規定來推定。如果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坦凳者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保修期從該日起算;如果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保修期從轉移佔有之日起算;如果因為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建設工程無法完成竣工驗收的,則保修期不能起算。
有些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往往要經過一段時間以後才能完成交付,當竣工日期與實際交付日期不一致時,保修期該如何計算 如商品房建設項目,工程竣工後,房屋的預售剛剛開始或者還沒有完成,有的房屋預售可能要數年才能完成。如果保修期按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則可能購房者購房時保修期將要到期或期限已滿,對於購房者來說,就會享受不到或者享受很短時間的保修服務,這對購房者明顯不公平。因此,建設部《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第6條規定:「住宅保修期從開發企業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用戶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限不應低於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延長保修期。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只有規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5條規定的保修期限為:「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
1、屋面防水3年
2、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
3、牆面、頂抹灰層脫落1年
4、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
5、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
6、管道堵塞2個月
7、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1個採暖期或供次期
8、衛生潔具1年
9、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
10、其他部件、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用戶自行約定。」
同時,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於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根據以上規定,第一,商品房的保修期是從交付之日而不是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第二,如果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的保修期的存續期限大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則以該存續期作為商品房的保修期;如果交付房屋時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存續的保修期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則按照《規定》確定的最低保修期執行。
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考慮到各類建築工程的不同情況讓薯,《建築法》對建築工程的保修期限問題未作具體規定,而是授權國務院對最低保修期限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建築法》第62條對確定建築工程保修期限的原則作了明確規定。確定建築物保修的具體期限,應當遵循第62條規定的原則,即:
1、保證建築物合理使用年限內正常使用。對危及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內安全使用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負責保修。如按照《建築法》第60條關於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的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責任期,應當延及建築物的合理壽命期間。
2、維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建築產品是以高額投資取得的長期使用的特殊產品,建築工程的保修期限,應當與建築產品的特點相適應,不能粗岩過短。否則,用戶以高額投資取得的建築產品在短期內即出現質量問題而無人負責,勢必損害用戶的利益。
關於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應注意的是,國務院規定的保修期限,屬於最低保修期限,建築施工企業對其施工的建築工程的質量保修期不能低於這一期限。國家鼓勵施工企業提高其施工工程的質量保修期限。
目前,已有一些施工企業就建築工程的保修期限問題作出了自己的規定,這些規定與現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的規定相比,有了較大幅度的延長。如目前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建築工程保修項目的保修期限,除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外,其餘為6個月到1年。
同時,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7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5、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㈡ 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限是什麼時候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城市的不斷擴張,越來越多的城郊土地被納入城市規劃中,用於建築辦公樓、住宅樓商務用樓或是建廠等等。一般在土地用於工程建築是都會有一個開發商、承包商,在建設前後對建築工程負責。那麼,我國的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范圍是什麼,時間多久呢? 一、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第3款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8條規定:「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從以上規定可知,在建設工程正常竣工驗收的情況下,保修期的起算時間為:以參加竣工驗收各方正式簽署驗收合格報告之日為保修期的起算時間。但在建設工程不能正常竣工驗收的情況下,保修期的起算可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4條的規定來推定。 3、如果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保修期從該日起算;如果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保修期從轉移佔有之日起算;如果因為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建設工程無法完成竣工驗收的,則保修期不能起算。 4、建設部《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 保證書 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第6條規定:「住宅保修期從開發企業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用戶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限不應低於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延長保修期。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只有規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5、根據以上規定,第一, 商品房 的保修期是從交付之日而不是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第二,如果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的保修期的存續期限大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則以該存續期作為商品房的保修期;如果交付房屋時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存續的保修期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則按照《規定》確定的最低保修期執行。 二、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綜上所述,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限一般從工程竣工句開始了,但一般需到工程交付,承包人提交竣工報告工程隊伍離開即開始。而商品住房的的保修期一般要多餘工程建設質量保修的事件,如出現冷熱水供應或防水等基礎設施的問題可以找房產開放商等相關建設方處理。
㈢ 工程質保期從什麼時候起算
一、建設工程質量的保修期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
建設工程的質保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保修期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法律規定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一)基礎設讓沒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缺絕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相關解釋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用以維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保修期是從竣/交工驗收合格之後即日起計算。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二、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監理工作
監理單位應依據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保修期監理工作的時間、范圍和內容開展工作。
承擔質量保修期監理工作時,監理單位應安排監理人員對建設單位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進行檢查和記錄,對承包單位進行修復的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合格後予以簽認。
監理人員應對工程質量缺陷原因進行調查分析並確定坦扮納責任歸屬,對非承包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監理人員應核實修復工程的費用和簽署工程款支付證書,並報建設單位。
國家除了制定工程質量的建設規定,還出台了相應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修期。前者規定是保證我們的工程建設能夠在施工的過程保證質量,而後者的規定就是為了能夠有效的保證我們的工程建設在以後使用階段也能保證質量。
㈣ 施工合同可以要求終身保修嘛
不可以。
一、因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建築保溫工程,為五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五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兩年;
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二、以下情況一般不給予維修:
1、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的;
2、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