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程質保期一般幾年
法律分析: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各類建築工程的保修期自辦理交工手續之日起計算,其保修期具體規定如下:(1)民用與公共建築、一般工業建築、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2)建築物的照明電氣,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3)建築物的供熱、供冷系統為一個採暖、供冷期;(4)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區道路為1年;(5)工業建築的設備、電氣、儀表、工藝管線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內容和期限,由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規定。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