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舊房翻新需要去哪個部門申請
一、 農村舊房改造到哪裡報批
1、如果業主土地證、房產證齊全,要將老房拍照,寫出申請,然後持土地證、房產證、身份證、老房照片,到審批大廳規劃局窗口報建。
2、沒有房產證的,如土地證上四鄰清楚,將老房拍照,寫出申請,持肢衫土地證、身份證、老房照片到審批大廳規劃局窗口報建。
3、沒有房產證,且土地證四鄰不清的(四鄰均為本主外牆根),需土地部門對土地證認定後,寫出申請,持土地證、身份證、老房照片,到審批大廳規劃局窗口報建。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宅基地翻新改建的材料准備
1、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首先必須具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毀告》。如果該宅基地屬於城鎮規劃范圍內,則需要規劃部門出具改建房屋選址意見和《規劃許可證》;如果屬於城鎮規劃范圍之外,則需要經過土地管理部門對改建房屋的面積變動進行審批,然後方可改建。
2、首先帶著身份證、戶口、原房照和土地證,去當地的土地部門辦理土地審批手續——一般是土地所、住建所辦理相關登記,同時申請D級危房鑒定(這個鑒定時間較長,具體需攜帶資料請咨詢以上兩個部門),批准後才能進行房屋重建。
3、批准後再到規劃部門辦理建築許可證,等房屋建成完工了,再帶著這些手續去當地房管所辦理房屋權證就可以了。
4、現在很多省份都有農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議你先去村委會問一下。如果有歷余腔,那抓緊填寫危房翻新維修報告,經村級評議、鄉鎮級審核、縣級批准,市級備案,可以申請維修補助。
三、不得申請宅基地翻新改建的情形
1、本身就不屬於村中供養的五保戶、貧困戶以及殘疾家庭等這類的家庭,在你不屬於上述這些情況的,就算住的危房也不能申請危房改造了。
2、在農村雖然你現在住著危房,但是你還有其它房子的情況下也不能申請危房改造。
3、家庭人口很多,住的房子雖然比較擁擠,但是你住的房子並不屬於危房,這類人也不可以去申請危房改造。
4、在城市中或者是在鄉鎮上已經買了房子的,在農村就算住著危房也不可以去申請危房改造。
以上就是對農村宅基地舊房改建在國土局需要哪些材料所做的介紹,在申請宅基地改造的材料中最重要的還是土地使用證。只有在申請被批准之後才能對宅基地的房屋進行改造工作,而改造的內容及范圍必須在申請許可的內容中,否則視為違規建造。
『貳』 農村舊房翻新需要什麼手續
農村舊房翻新需要的手續如下:
1. 向村委會提交房屋改建申請,並填寫申請書;
2. 村委會評審申請並公示,符合條件者上報鄉鎮人民政府;
3. 鄉鎮人民政府審查材料,報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並公示;
4.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復核材料,符合條件者允許改造;
5. 持土地使用證和規劃許可證者,可改建房屋;
6. 改建後,需部門檢驗房屋質量,並在房管部門登記產權;
7. 房產證和土地證齊全者,可直接報建;
8. 無房產證但土地權屬明確者,可報建;
9. 證件不全者,需土地部門鑒定後報建。
農村舊房翻新的政策規定:
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明:證明申請人對舊房擁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
2、房屋所有權證明:證明申請人對舊房擁有合法的所有權;
3、翻新改造方案:包括翻新的設計圖紙和改造的具體內容,需符合當地規劃和建築要求;
4、安全評估報告:由專業機構出具的房屋結構安全評估報告,確保翻新後的房屋安全可靠;
5、鄰里同意書:如果翻新改造可能影響到鄰居的正常生活,需要取得鄰里的書面同意;
6、相關部門審批:提交上述材料後,需經過村委會、鄉鎮政府或者城鄉規劃部門的審批同意。
綜上所述,農村舊房翻新需經過向村委會申請、鄉鎮政府及縣級建設部門的審批公示,持有相關證件者可改建並登記產權,而證件不全者必須先進行土地權屬鑒定,以確保改建過程合法合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1.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