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汽車投訴去哪管用
對於汽車消費者而言,最頭疼的事情莫過於車輛出現問題後的維權過程。由於取證難、鑒定難、溝通不暢、投訴無門等諸多問題,導致我們在遇到車輛出現質量問題時總是感到難以應對。其實,我國法律目前已經對汽車質量的相關問題出台了「三包」政策,而且解決問題的途徑絕對不止一種。現在就讓我們握緊這個法律的武器,看看該如何來解決爭議吧!
汽車「三包」:最有力的法律依據
「三包」指因汽車產品質量問題,對其進行保修、包換、包退的規定,即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已經施行。
有了汽車「三包」規定,汽車廠家與經銷商在所售出汽車產品的質量問題的解決上得到約束。但是,一些時候仍不排除扯皮、不認賬的情況發生,消費者可以有多種途徑來獲得自己的權益。
與經銷商協商解決問題是首選
出現汽車質量問題時,與經銷商協商解決是最為直接和常用的方式。根據汽車「三包」規定,在包修有效期內車輛存在質量問題的,可以免費享受車輛維修服務;在行駛途中出現故障無法繼續行駛,4S店需要派人到現場進行維修。其中產生的拖車費用、修理時間超過5天等情況,4S店也應予以相關補償。
在與廠家和經銷商協商時,可以事先收集一些證據,清楚地闡述汽車不能正常使用的原因,並互相聽取意見和想法。協商的好處就在於其無需花費高昂的律師費、專家費或檢測費等額外費用,也省去了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之間的來回奔波。因此,推薦爭議雙方優先通過協商方式來解決問題。
協商未果遇到扯皮怎麼辦?通過以下四種途徑來解決
根據汽車「三包」法規,其可以應用的前提是汽車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這也是很多消費者遇到的最大難題。即:什麼才是質量問題?
所以,產生「三包」責任爭議的汽車產品所存在的問題是否屬於產品質量問題,是「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判定的重要內容之一。如果在這一點上發生與廠家或經銷商之間的持續扯皮,就有必要進行相關鑒定,從以下途徑中尋求解決。
途徑一:試試申請調解
當消費者與汽車廠家或經銷商發生難以解決的爭議時,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向各省市縣的消協、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請求出面調解。可以撥打當地的消費者投訴電話12315來咨詢具體實施程序。
途徑二:利用申訴手段解決
如果調解失敗,就有必要考慮申訴程序。消費者可以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工商、交通等行政部門進行申訴。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於申訴案件將依據相關質量申訴處理有關規定執行。可以撥打當地的12365產品申投訴電話咨詢具體情況。
途徑三:通過仲裁和訴訟解決
當爭議雙方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根據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相對而言,仲裁和訴訟判決對當事方具有強制約束力,雙方必須遵守,這也是解決雙方爭議的最終手段。不過,仲裁與訴訟程序牽扯到諸多復雜的過程,而且會消耗較多的時間與精力。
途徑四:藉助媒體傳播力量
對於汽車質量問題,還可以向媒體尋求幫助,藉助輿論傳播的力量來達到解決爭議的效果。
❷ 國家手機三包的具體規定
在網路上買了東西有問題比較麻煩的,如果是本地可以找的話,那麼那你的手機和保修卡和發票去售後做檢測,然後要求他們給你開出退的單子,手機三包是說:手機滅有人為問題是機子本身的問題下,7天包退15天包換一年包修,然後你去買的地方退就可以了,國傢具體發規給你看看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
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
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三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
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
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
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列入
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
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
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後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
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
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第八條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
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第九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
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
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
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一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
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
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二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
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
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
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
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
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
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第十四條 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
者。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
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列換章。
第十五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產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
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產品,修理者應當提
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或者按合同辦理。
第十六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提倡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上門提供三包服務。
第十七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但是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一)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二)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三)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
(四)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塗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
第十八條 修理費用由生產者提供。修理費用指三包有效期內保證正常修理的待支費
用。
第十九條 銷售者負責修理的產品,生產者按照合同或者協議一次撥出費用,具體辦
法由產銷雙方商定。銷售者委託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費的支付形式由銷售者和
修理者雙方合同約定。專款專用。生產者自行選擇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設置修理網點
的,由生產者直接提供修理費用。
第二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
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消費者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解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委員會等8部委局發布的國標發(1986)177號《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❸ 國家新三包規定是什麼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退貨、更換、維修」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保證辦法。需要注意的是三包政策對應的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造成的故障服務。是屬於產品本身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新的三包政策規定三包時間。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5.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❹ 國家三包法最新規定退換貨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三條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
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第五條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後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第八條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第九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一條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二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第十四條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列換章。
第十五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產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產品,修理者應當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或者按合同辦理。
第十六條在三包有效期內,提倡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上門提供三包服務。
第十七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但是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一)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二)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三)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
(四)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塗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
第十八條修理費用由生產者提供。修理費用指三包有效期內保證正常修理的待支費用。
第十九條銷售者負責修理的產品,生產者按照合同或者協議一次撥出費用,具體辦法由產銷雙方商定。銷售者委託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費的支付形式由銷售者和修理者雙方合同約定。專款專用。生產者自行選擇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設置修理網點的,由生產者直接提供修理費用。
第二十條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二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消費者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解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委員會等8部委局發布的國標發(1986)177號《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❺ 保修期不給保修怎麼起訴
對於遇到保修期內不保修的問題,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訴機構申訴或者採取投訴、起訴等方式維權,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但是維權的同時首先要明確保修期不同於保質期。商家在承諾售後服務時,往往會有「保修期」和「保質期」兩種概念,導致部分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因不了解情況而在後期維權時困難重重。所以,一定要了解兩者的概念和區別。
保修期,通常是指在規定的時間段內,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商家可以免費幫助消費者維修,如果超出了這一范圍,商家將不再負責或者免費維修;保質期,通常是指產品最大范圍的使用期限。保修期內不保修,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訴機構申訴,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備拆悔三御鏈)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仿正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