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有什麼區別怎麼規定
預留質量保修金的期限(《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稱為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關系密切,因此兩者在使用中經常被混淆。因此,在約定預留質量保修金的期限時,應注意與質量保修期進行區別,並應當分別明確約定,從工程質量驗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後由發包人支付工程餘款或退還工程質量保修金。
兩者的具體區別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
2、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後的修補預留的金額;
3、保修期: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責任期: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保修金的退還時間,則為缺陷責任期滿後的14天內承包單位申請退還剩餘的保修金(難免有發生缺陷修補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令80號內均有規定;
缺陷責任期在 建質[2005]7號,最新的《標准文件》(九部委令56號)的合同通用條件內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