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區電梯壞了為什麼要動用公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如果小區有成立電梯維修基金當然是需要申請使用,如果沒有可能要按樓層分攤到各戶。
2. 大修基金什麼情況下才能動用
大修基金在以下情況下才能動用:
1、屋頂防水、隔熱層破損或滲漏。
2、樓房外牆出現雨水滲漏,引起外牆內表面浸濕。
3、地下室出現滲漏、積水的。
4、樓房外牆外裝飾層出現裂縫、脫落或空鼓率超過國家相應標准、規范的規定值。
5、建築保溫層出現破損或脫落,或建築保溫不良引起外牆內表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霉變。
6、外牆及樓梯間、公共走廊塗飾層出現開裂、銹漬、起泡、翹皮、脫落、污染的。
7、公用區域窗檯、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牆、院門等出現破損的。
8、公共區域門窗或窗紗普遍破損的等念歷賣。
1、物業或業主委員會制定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2、將使用方案張貼於小區明顯位置7天以上,並經有利害關系的所佔面積及戶數比例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3、先上報區房屋維修基金管理部門,現場實勘後再上報市級房屋維修基金管理部門,合格後下發70%維修款項;
4、竣工後提交市級房屋維修基金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後下發餘款。
1、保修期內不得使用:一般情況下,房屋的保修期是五年,所以如果該建築在竣工後的五年內,發生損壞仔逗,應由開發商來承擔維修責任,同樣,其他設施在保修期內發生故障,也應有商家負責維修。
2、私人產權不得使用:公共維修基金只能用於公共設施,所以如果是業主的私有物品,是不得使用公共維修基金的,比如門窗、內牆、樓板等等,這些部位產生的維修費,應由業主自行承擔。
3、人為破壞不能使用:如果公共設施被認為破壞了,需要由破壞者承擔相應的費用,舉個例子,小區的出入欄桿,如果被業主有意撞壞,則應該由破壞者承擔責任。
4、不滿足爛罩條件不得使用:按照規定,公共維修基金必須徵求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才有使用的權利,所在未獲得規定人數同意的情況下,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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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鞍山市全市產權房大規模收取房屋維護費。是屬於亂收費嗎,其它城市也有嗎,以前從來沒有過。
1、第三條里:(所收資金的維修部位)所稱的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該條違法,根據國務院第279號令《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里規定,這些屬於主體結構,法定由房屋施工單位保修到房屋設計年限,正常就是50年或者更多年。這一款項應由開發商和承建單位或公有房屋出售單位承擔。不應該由產權人承擔。
2、第三條里:所稱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這條沒有事實依據。
有相當一部分80,90年代的住宅沒有上面的大部分設施,或者只有很少項目。不應該向所有產權人收費。另外產權人已經每年都繳納了公共部位維修費。足以解決問題。這屬於雙重收費。
3、違反了合同法,「公平公正平等自願,不違背社會公眾利益」的基本原則。 根據合同法:產權人購房合同里沒有維修金這一條款。購房合同已經履行結束。政府不能單方面追加合同條款。並強迫執行。百姓如不接受,政府就違背合同條款。剝奪百姓的房屋處理權。另外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賣房款包含了房屋維修資金。
4、違反了物權法,剝奪了房屋產權人的房屋處理權。
5 、具有欺詐百姓的嫌疑。地方報紙配合政府的宣傳,以房屋養老金,房屋進入維修期,所以產權人有義務交費為由。隱瞞了法律規定的房屋保修方的責任。
6,違反了產品質量法。我們知道普通的工業產品尚且有三包售後服務,對主要部分甚至終身保修。公民住宅是關系公眾安全和利益的建築產品。出售房更應該有保修的義務。政府應該督促管理住宅出售方的行為。為百姓謀利益。保護百姓的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