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房屋翻新需要什麼手續
農村老房翻新,根據不同情況需要的手續有:
一、證件齊全,若老房房產證及土地證較為全面,只需拍照填寫改造證書,到行政審批大廳報建即可;
二、沒有房產證,若無房產證,但土地證歸屬權較明確,也只需對房屋拍照,再去報建即可;
三、證件不全,無房產證且塵塌土地證歸屬權不明確,則需要土地部門先進行土地證的鑒定,然後才可去申請報建。
1、證件齊全
如果農村老房的房產證以及土地證件都是比較齊全的,想要進行翻新的話是比較簡單的,首先房主先要給老房拍下一些照片,然晌兄空後將申請改造的一些證書先填寫好,接下來拿著老房的照片,房產證以及土地證等各項的材料證件,然後去當地的行政審批大廳當中,找到相應的窗口進行房屋翻新的報建申請即可。
2、沒有房產證
如果農村老房沒有房產證,但是老房的土地證上面,房屋的土地歸屬權是較為明確的,這種情況下也是需要先給老房拍一張照片,接下來將申請改造的證書填寫完畢,然後拿著土地證以及老房的照片到當地的行政審批大廳中,找到相應的窗口進行房屋翻新的報建申請即可。
3、證件不全
如果農村老房不具備房產證,並且土地證上面房屋的歸屬權,也不是特別明確,這種情況下想要進行翻新,就需要當地的土地部門對老房的土地證進行專業的鑒定,確保鑒定無誤之後,房主才可以將改造申請進行填寫,並且需要將老房的照片拍攝,拿著相關的一些證明以及老房的照片,到當地的行政審批大廳找相應窗口,進行房屋翻新報建申請。
拓展資料農村這4類人是不可以翻新翻建房屋的:
一,退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
在90年代,很多戶口遷出農村但農村依然保留著居住的房子,這房子依然是可以保宴瞎留使用的,但不能翻新翻建。城鎮戶口繼承父母房屋的,也不可以對房屋翻建。
二,房屋權屬不清的人
農村孩子兄弟姐妹多,老一輩流傳下來的老房子是兄弟姐妹共同享有使用的,當中的任何個人私自翻新翻建鬧成糾紛的,不符合翻新翻建條件。
三,一戶多宅的人
由於舊房子很多屬於「一戶一宅」政策實施前建造,有一戶多宅的現象,後面這些房子在確權登記時都無條件予以確權,但是,如果超過一戶一宅的老宅基地房子,後面就只能居住,不能翻建,待房子坍塌後,宅基地會被收歸村集體所有。
法律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㈡ 繼承農村父母的房子可以重建嗎
法律分析:繼承的農村房屋一般可以翻新。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㈢ 農村房子拆舊建新,哪些情況不會審批不批怎麼辦
在我們之前的文章中介紹過了,農村房子拆舊建新是要重新辦理用地手續的,具體手續程序跟異地新建房屋是差不多的,都是需要經過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的。一般情況下,宅基地審批是很快的,但也有朋友反映說,自家申請房子拆舊建新,但鄉鎮人民政府卻一直不給審批。那麼,農村房子拆舊建新,哪些情況不會審批?不批怎麼辦呢?
二、農村房子拆舊建新,鄉鎮不批合法嗎?怎麼辦?
上文我們介紹了拆舊建新不會批準的5種情形,如果屬於以上情形,那鄉鎮不批屬依法辦事。如果不屬於以上情形,申請人符合建房條件,當地也沒有停止宅基地審批,鄉鎮人民政府不批的話,那就屬於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可向其上級機關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㈣ 繼承農村父母的房子可以翻建嗎
繼承的農村房屋可以翻新。翻新的房屋必須建造合法、符合當地標准,同時報經集體經濟組織批准同意,在未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原宅基地上翻新房屋需要重新辦理用地手續。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