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家小家電三包法是指
包修、包換、包退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三包政策」的產品范圍:
1、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18種: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鍾表、摩托車。
2、新三包規定中明確,實行三包的產品目錄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
3、隨著行動電話、固定電話、微型計算機、家用視聽產品等4種產品加入,我國共有22種產品被納入「三包」范疇。
4、進口產品同樣適用於新三包規定。
5、未納入新三包規定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銷售者均應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並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
《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工作管理辦法》在1991年1月18日由商業部頒布。
第十二條:凡經營家用電器商品的商業企業,必須開展維修服務業務。
第十七條:「三包」商品,凡非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發生的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在包修期內由經銷企業負責「三包」。
第十八條:在包修期內,如確屬商品質量而出現的故障,在半年內同一故障修理三次仍無法正常使用的,可根據用戶要求,由經銷企業免費調換同型號的商品,如無貨更換或用戶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經銷企業應允許退貨,但可收取折舊費。換貨的包修從換貨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彩色電視機、電冰箱、收錄機按每日0.02%,黑白電視機、洗衣機、電風扇按每日0.01%計算折舊費。折舊基價為發票價格。折舊費計算范圍是從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
第二十條:對超過包修期的間品,各維修服務機構應當積極承接有償修理業務。
② 家電產品的三包服務是什麼
三包服務指的是包修、包換、包退。消費者購買的產品有這些情況唯滲,有權利要求經銷商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該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3、指純脊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這些方式來表明質量狀況的;
4、產品經過了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的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了兩次,但是還不可褲攜以正常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③ 家電三包服務是哪三包
法律分析:包修、包換、包退。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法律依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八條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④ 國家對家電的三包規定
家用電器三包規定的范圍是:7日內產品發生故障,商家需要提供:包退、包換、包修的三項服務。部分淘寶所在地的三包是指用戶可以在7天內無條件退換或者維修。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敗稿註明採用察含孝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老首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⑤ 小家電的三包規定是什麼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規定。
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5)家電三包都包什麼擴展閱讀
三包時間: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5.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 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後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