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包頭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包頭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包頭市為了加強電梯使用安全和維護,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了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梯生產、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管活動。生產、使用單位需依法取得許可,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負責人對電梯安全全面負責。
質量技術監督局及相關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監督,各政府部門需協同工作。學校、媒體和社會組織應普及電梯安全知識,鼓勵科學管理和先進技術應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規行為和事故隱患。
生產單位需在本地備案登記,提供營業執照等必要文件。出廠電梯需附有設計文件、質量合格證明等。施工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前,需書面告知監管機構並執行安全規范。安裝完成後,施工單位需將技術資料移交給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必須選用合規電梯,登記使用,並定期進行檢驗。使用時,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執行安全運行制度,確保緊急報警設施有效。電梯出現故障或異常,應及時檢查和修復。
檢驗檢測機構需遵循誠信原則,對電梯進行全面檢驗,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報告。電梯使用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申請復驗。政府部門負責對重點場所的電梯進行安全監察,對違規行為發出改正指令。
該辦法自公布三十日後施行,不適用於居民家庭自用電梯,由包頭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包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包頭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