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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時家電是怎麼約定的

發布時間:2024-11-23 17:04:52

❶ 出租房內的家電故障,該有誰來處理維修,.

租房期間家用電器由誰來維修,以合同內相關約定為准,一般有以下兩種情況:

1、由房東(甲方)負責維護維修,如甲方未能及時進行維修,乙方可以自行維修保留相關票據,由房東負責報銷或從租金中扣除。

2、由租戶(乙方)負責維護維修,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時,應確保屋子現有設施設備及電器設備處於可正常使用狀態。與乙方交接確認後,此後所有設備在使用中所造成損壞的維修由乙方負責。

(1)租房時家電是怎麼約定的擴展閱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關於租賃合同的相關法規第十三章第二一十七條至二十二十一條中規定: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責任人承擔維修費用,如沒有明確約定則應由承租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的責任通過協商無法解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建議,為避免租房人與房東因家電故障出現糾紛,承租雙方最好在合同中明確家電故障的維修義務。

建議:電器類都屬於消耗品,在使用過程中如屬於非人為原因正常損壞,可找房東協商,找上次層修理過的維修點進行再次維修。如果超過上次維修質保期,且需要更換零件,如需費用較高且你方租賃該房屋時間也較短,可和房東協商費用分攤問題。一般電器使用年限都在8年左右,如果該電器嚴重超期,請與房東溝通更換,不僅嚴重耗電也會帶來較大的安全隱患問題發生。

❷ 租房給別人,家電壞了,誰負責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❸ 租房電器壞了誰修

如果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協商解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這里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認真制定合同條款,盡量詳實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委託具備一定經驗的律師代為起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❹ 租房合同家電怎麼寫

租房合同家電應明確寫明家電品牌、型號、數量,同時約定使用方式,包括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一並約定維修責任、損害賠償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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