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意義與途徑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
公司社會責任是當今各國政府、企業界、學術界和社會各界都十分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指出,要「著眼於增強公民、企業、各種組織的社會責任」。因此,強化公司社會責任不僅是公司法的重要內容,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所謂公司社會責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應當最大限度地關懷和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包括消費者利益、職工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者利益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權尤其是社會權,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權利和利益。公司社會責任理論與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ornon-shareholderconstituencies)理論表述雖有不同,但其核心內容相同,都體現了對公司營利性之外的社會性的關注。公司社會責任的核心價值觀是以人為本,而非以錢為本。公司社會責任既是一種公司治理理念,也是一種制度安排,更是一種商業實踐。沒有公司社會責任的理念,便沒有成熟的制度設計;沒有自覺的公司社會責任實踐,公司社會責任理論也就成了無源之水。而其中的制度設計則扮演著承上啟下的作用。
就理念而言,公司社會責任是一種資本觀、財富觀。公司社會責任強調資本的社會性與倫理性,強調資本有倫理,商業有道德。公司不僅要取得陽光財富,而且要善用陽光財富。不僅公司取得財富的過程要符合法律和商業倫理的要求,而且公司使用與處分財富的過程也要符合法律和商業倫理的要求。公司社會責任就是對資本無倫理、商業無道德的極端理論的徹底否定。
就制度設計而言,公司社會責任的貫徹落實離不開興利除弊的法律制度與倫理制度的完善設計。例如,政府應當通過政府采購、簡化行政手續等手段鼓勵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立法者應當鼓勵投資者尤其是機構投資者的公司社會責任投資。
就商業實踐而言,公司應當自覺出台惠及勞動者、消費者、環境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責任政策。公司社會責任運動的最高境界不是通過法律與外在輿論的強大壓力迫使公司承擔社會責任,而是幫助公司社會責任理念深深紮根於公司投資者及其經營者的心靈深處,並隨時轉化成自覺自願的公司社會責任運動。
公司社會責任既有實體層面的含義,又有程序層面的含義。作為程序意義上的概念,公司社會責任要求公司決策程序考慮和反映社會利益與社會權。例如,德國的職工監事制度允許職工代表通過擔任監事的途徑參與公司的決策程序(如任免董事、決定董事報酬、其他重大決策)和監督活動。作為實質意義上的概念,公司社會責任要求公司決策的結果能夠對社會利益與社會權負責。例如,美國採取公司利益相關者理論的諸州立法允許公司董事會在作出反收購決策時,可以不拘泥於股東利益最大化的思維方式,而以為了增進利益相關者的正當權益而採取反收購措施。
二、法律意義上的社會責任與倫理意義上的社會責任按照公司社會責任的規范來源為准,公司社會責任可以分為法律意義上的社會責任(如及時足額地履行債務、納稅、支付勞動者工資、保護環境)與倫理意義上的社會責任。落實法律意義上的公司的社會責任主要靠法律責任追究機制,而法律責任又以強大的國家公權力為後盾。可見,法律意義上的公司社會責任乃為剛性的社會義務。強化法律意義上的公司社會責任的條款散見於整個法律體系。立法者不需要、也沒有足夠的智慧制定一部包羅萬象的《公司社會責任法》。但作為底線,公司必須履行法律層面的社會義務,如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稅法和環境保護法設定的社會義務。
近年來,公司界和法律界已經基本樹立公司自治、契約自由的市場經濟法治理念,而對商業倫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重視不足。有鑒於此,公司社會責任理論要求公司在開展經營活動時不僅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范和倡導性規范,而且要自覺遵守商業倫理中的道德規范,自覺恪守公序良俗原則。在2003年媒體報道的雲南某地「人體盛」事件中,商家採取的所謂日本式餐飲模式就有毒化消費環境、污染商業環境、損害公序良俗之嫌。當然,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商業倫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良好社會風俗本身不是終極目的,終極目的在於履行對勞動者、消費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
如果說法律為公司設定的社會責任是有限的,而倫理為公司設定的社會責任則是無限的。聰明的公司不僅應當成為守法經營的模範,而且應當成為誠實敦厚的儒商。落實道德意義上的公司社會責任主要靠獎勵、良心、輿論與市場。可見,倫理意義上的公司社會責任乃為柔性的社會義務。但是,缺乏商業道德、不誠實守信的公司,即使算得上合法公司,也必將為市場所唾棄。有遠見、有出息的公司應當努力追求卓越,爭取成為信譽卓著,為勞動者、消費者和社會公眾信賴和敬重的貴族公司與儒商。建議我國公司自我加壓,自覺推出高於法律標准而且獨具公司文化特色的《公司社會責任守則》。可喜的是,國家電網公司2005年率先發布公司社會責任報告,在引領公司社會責任實踐方面產生了較好的社會效果。行業協會也應針對本行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量體裁衣的公司社會責任守則。建議高等院校的工商管理專業的學生開設商業倫理與公司社會責任課程,作為工商管理專業的必修課。
當然,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應當量力而行,適度承諾。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有一個默示前提:公司有能力承擔社會責任。如果公司陷入癱瘓、破產,就無力承擔社會責任。因此,公司社會責任的承諾和標準的確定應當定位於謀求公司利益、股東利益與非股東利益的多贏,將公司社會責任負擔控制在公司可持續發展的范圍之內。
三、我國新《公司法》的態度
新《公司法》在追求股東價值最大化的同時,強化了公司的社會責任。
為體現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新《公司法》第5條旗幟鮮明地要求,「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公司法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國立法者對世界公司法的一大貢獻。雖然美國諸州的公司法中有許多保護和增進公司股東之外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條款,但大多限於在公司董事會面臨敵意收購的威脅時,授權或者要求董事會為了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採取必要的防禦措施。雖然德國的《共同決定法》等相關法律中設有職工監事制度,但在其《股份法》和《有限責任公司法》的總則中缺乏強調公司社會責任的一般條款。
新《公司法》不僅將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理念列入總則條款,而且在分則中設計了一套充分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制度。例如,新《公司法》進一步完善了職工董事制度與職工監事制度。就職工監事制度而言,新《公司法》第52條第2款、第71條和第118條要求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從而有助於扭轉一些公司中職工監事比例過低的現象。就職工董事制度而言,新《公司法》第45條第2款和第68條要求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有公司職工代表;第45條第2款和第109條第2款允許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職工代表董事制度。
鑒於公司重組經常造成職工下崗,借鑒歐盟的立法經驗尤其是2001年的《歐盟委員會關於全部或部分轉讓企業或營業時雇員權益的保護指令》,新《公司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新《公司法》第143條雖然原則禁止公司回購自己股份,但例外允許公司為了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回購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的股份;同時規定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為了保護職工在公司解散的情況下獲得適當的保護,新《公司法》第187條第2款要求公司在繳納所欠稅款之前,除了支付職工工資,還要支付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而舊《公司法》第195條第2款除了提及「勞動保險費用」外,並未規定「法定補償金」可以優先支付。
需要指出的是,新《公司法》第5條規定的社會責任條款體現了立法者重視公司社會責任的基本理念,因此位於公司法總則。該公司社會責任條款不僅是強制性、倡導性的法律規定,而且對於統率公司法分則規定、指導法官和律師解釋公司法、指導股東和其他公司法律關系當事人開展投資和決策活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在公司設立、治理、運營、重組、破產等各個環節適用與解釋新《公司法》時,也應始終弘揚公司社會責任的精神。
例如,公司社會責任條款授權董事會決策(包括制定反收購措施)時考慮並增進職工、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利益。又如,根據公司社會責任的立法理念,公司維持原則應當得到充分尊重。法院在公司解散訴訟、公司破產訴訟、公司設立無效訴訟中要盡量維持公司的生命力。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對於可解散、也可不解散的公司,堅決不予解散;對於可破產清算、也可實行破產重整的公司,堅決予以破產重組;對於可確認無效、也可採取瑕疵補救措施確認公司有效的公司,堅決採取瑕疵補救措施。此外,為了落實擴大就業、保護環境等社會公共政策,應當鼓勵大公司優先採購中小企業以及環境友好型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
四、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理論根據
(一)公司的社會性。
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理論依據在於公司的社會性。公司作為投資者的逐利工具,當然具有營利性。但公司作為社會組織的一種,更具有社會性。一些西方傳統的經濟學家先入為主地假定所有的人都是追求個人私利最大化的經濟人(economicperson),然後推理出相應的經濟問題的解決方案。其實,自然人既有動物性,也有社會性。同樣,公司的營利性猶如自然人的自然性。在關注到無師自通的公司的營利性的同時,必須強化公司的社會性,體認到公司乃社會中的構成人員而已。公司既是經濟人,也是社會人。受人尊重的公司必定是營利性與社會性兼顧的公司。只注重公司的營利性,而不注重公司的社會性,只能淪為富而不貴的公司。
對許多公司而言,追求營利最大化似乎是無師自通的行為准則。但是,片面強調公司營利性釀生了諸多社會問題,如欺詐消費者、污染環境、虐待勞動者、坑害債權人、公司誠信度和社會信用度的整體淪喪等等。殊不知,公司既具有營利性,也具有社會性。既然公司具有社會性,就不能將公司利益僅僅還原為股東利益;相反,公司理應對其勞動者、債權人、供應商、消費者、公司所在地的居民、自然環境和資源、國家安全和社會的全面發展承擔一定責任。股東與其他利益相關人的利益既相互對立,又辯證統一於公司利益基礎之上。公司一旦因經營不善而關門解散,受損的不僅僅是股東,還有勞動者和債權人在內的一大批利益主體。股東與其他利益主體間的利益關系決定了,對股東利益的合理制約和對其他利益相關人的關懷,恰恰是保護股東利益的法律前提。
(二)公司的經濟力量。
美國兩位研究人員安德森和卡瓦那發表的10項偉大的研究結論表明,在世界上最大的經濟100強中,51個是公司,國家只佔49個。其中,日本的豐田公司強於挪威,通用公司強於丹麥。更為重要的是,公司經濟力量的集中進一步加深了從公司擴張活動中受益的人群與非受益者之間的不平等。
權利、權力、義務與責任的性質意味著社會義務蘊涵於幾乎所有的法律權利、法律權力或實際力量之中。所有權的社會化已成為當代物權法和財產法的核心特徵之一。從1804年《法國民法典》到1896年《德國民法典》再到1986年中國《民法通則》的演變,可以發現社會義務或社會責任在誠實信用、公平正義原則的作用下,日益滲透私人所有權和私法自治的國際化趨勢。
蘊含於民事權利中的社會義務與其在社會中的實際影響成正比。從常理看,無論何人,其經濟實力和社會影響越大,其肩負的社會責任和社會義務越重;反之亦然。公司不能存在於社會真空之中。公司既然從社會汲取營養、賺取利潤,就應承擔起解決社會問題、尊重與推動社會法與社會政策的重責大任。公司經濟實力越強,就應承擔越重、越廣泛的社會義務。公司社會責任應當與公司力量的規模緊密掛鉤。
要構建和諧社會,增進社會整體利益與社會長遠利益,既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預,也要依靠市場主體的自覺行動;既要重視政府給付型干預的作用,也要重視微觀公司社會責任制度的作用。
(三)公司的競爭方略。
強化公司社會責任不僅抓住了構建和諧社會的牛鼻子,而且有助於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在許多產業陸續迎來微利時代的情況下,未來的公司競爭不再是單純的新技術、新產品、人才的競爭,而是社會責任品牌的競爭。自覺承擔社會責任是聰明的公司佔領市場份額的經營方略。具體說來,有以下幾點好處:
(1)有助於提升公司的誠信度,改善公司形象,預防公共關系危機,避免誠信株連。有些公司及其股東對社會公眾利益麻木不仁,富而不貴,無法獲得社會公眾發自內心的尊重。唯有自覺承擔社會責任的成功公司才能成長為受人尊重的公司。
(2)有助於降低公司的生產經營成本。例如,公司採取了循環經濟的理念之後,不僅有助於保護全社會的環境質量,而且有助於降低公司經營成本。又如,長期僱用員工的政策有助於培育雇員的永久忠誠度。
(3)有助於降低公司的籌資成本。投資者總是喜歡投資於誠信經營的公司。對公司利益相關者不誠信的公司,很難保持對投資者的誠信度。
(4)有助於吸引認同公司社會責任理念的消費者。近年來我國也出現了數起公司在消費者訴訟中雖然獲得勝訴判決,但仍然失掉市場的反面案例。因為,不管出於什麼理由,消費者不太可能因為自己敗在商家的腳下,就會忠誠於這一商家。因為,消費者既可以用鈔票投票,也可以用腳去投票。
(5)有助於推動公司遠期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在承擔社會責任時,可能要舍棄近期的、局部的利益,但有助於實現長遠利益的最大化。
德寶大學(DePaulUniversity)的沃斯喬爾(CurtisC.Verschoor)教授在2002年1月的《戰略金融》雜志上發表論文,認為2001年最佳商業倫理公司()的總體經營績效明顯優於標准普爾500指數中的其他公司。其中的「商業倫理」主要針對7類公司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雇員、顧客、社區、環境、海外利益相關者、婦女。這個研究結論再次說明,公司主動承擔社會責任並不吃虧。
(四)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
《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談到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和任務時,強調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要求,「形成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機制;健全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機制」。《決定》要求「堅持統籌兼顧,協調好改革進程中的各種利益關系。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決定》在談到社會法時,特別強調「完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切實保護勞動者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完善社會領域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為了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充分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必須扭轉過去片面追求公司營利最大化、GDP最大化的立法思路,進一步強調社會利益、社會公平、社會正義、社會穩定、社會和諧在公司法體系中的價值。如果公司法的歷史使命僅僅在於謀求企業的短期經濟增長和經濟效率目標,並以犧牲社會穩定、破壞環境和自然資源、加速兩極分化、製造社會沖突為代價,將與科學發展觀背道而馳。因此,公司法必須把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轉化為具體的法律規范,切實構築充分維護勞動者權益、消費者權益、環境利益、社會弱勢群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體系,從而促進公司與社會的和諧、全面、可持續發展。從宏觀上看,強化公司社會責任是構建和諧社會一盤棋的重要內容。
(五)推動社會權實現的社會義務。
公司的社會責任與人權中的社會權,尤其是消費者權利、勞動者權利更是緊密相連。公司社會責任與社會權要捍衛的最高價值是相同的。作為一個高度濃縮的概念,社會權指屬於人權與基本自由范疇的各類體現社會正義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這里所說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十分廣泛。既包括《經濟社會文化公約》中列舉的10項權利,也包括其他具有經濟與社會權利特點的權利,如吃飯權、消費者權利、環境權和發展權。政治國家的力量固然強大,但能力畢竟有限。片面強調國家實現社會權的積極義務是不夠的。這一點可以從一些西方國家在福利國家危機面前,紛紛削減社會福利預算開支的事實中得到印證。福利國家的發明為社會權的實現帶來了福音,但福利國家所能保障的社會權是極為有限的,一般僅局限於社會保障權(包括失業救濟金取得權),但無法確保公民的環境權、工作權、消費者權等。而公司在推動許多社會權的實現中大有可為,如保護公民的環境權、工作權、消費者權、勞動者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從根本上解決失業、環保等社會問題。強化公司社會責任,推動社會權的進步,應當擺上21世紀人權界與商界的議事日程。當然,把公司社會責任與作為人權的社會權聯系在一起,對於人權界與商界來說都是一個嚴峻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