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海底電纜管道路由勘察規范
1. 為加強海底電纜管道的保護,確保其安全運行,維護所有者權益,根據《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2.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大陸架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內海底電纜管道的保護活動。軍事電纜管道的保護活動除外。
3. 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底電纜管道的保護工作。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海底電纜管道的保護工作。
4.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海底電纜管道的責任,並有權對破壞行為進行舉報和控告。
5. 海底電纜管道所有者在鋪設竣工後90日內,應將注冊登記資料如路線圖、位置表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抄報海事管理機構。本規定施行前鋪設竣工的海底電纜管道,應在本規定生效後90日內備案。
6.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年發布海底電纜管道公告,包括管道名稱、編號、注冊號、所有者、用途、總長度、路由起止點、示意圖和標識等。
7. 國家實行海底電纜管道保護區制度。根據注冊登記資料,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劃定保護區並向社會公告。保護區范圍如下:
- 沿海寬闊海域:管道兩側各500米;
- 海灣等狹窄海域:管道兩側各100米;
- 海港區:管道兩側各50米。
8. 禁止在保護區內進行可能破壞海底電纜管道安全的作業,如挖砂、鑽探、打樁、拋錨、拖錨、底拖捕撈、張網、養殖等。
9.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保護區進行巡航檢查,並制止違反規定的行為。
10. 鼓勵海底電纜管道所有者設置保護區和管道線路的標識,並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1. 所有者可以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海底電纜管道進行定期復查、監視和其他保護措施,也可委託單位進行保護,並備案。
12. 所有者在進行路由調查、鋪設施工、維修、改造、拆除、廢棄海底電纜管道時,應向社會發布公告。
13. 海上作業前,作業者應了解作業海區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情況,採取防護措施,必要時與所有者協商達成協議。鉤住海底電纜管道時,作業者不得擅自處理,並應立即報告相關部門。
14. 因保護海底電纜管道導致作業者財產損失的,所有者應給予適當經濟補償,但違反第八條規定作業的除外。
15. 造成海底電纜管道及附屬保護設施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可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16. 當事人可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以下糾紛:
- 移動、切斷、跨越已鋪設的海底電纜管道;
- 維修、改造、拆除海底電纜管道;
- 海上作業與經濟補償;
- 賠償責任或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