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搬家哪些東西可以帶走
一、個人物品
在搬家過程中,個人的衣物、書籍、文具、化妝品等都可以帶走。這些物品都是個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搬家到新居後,它們仍然可以發揮原有的作用。例如,衣物需要適應新家的環境,書籍可以繼續閱讀,文具可以用於學習和工作,化妝品可以用於個人護理。
二、傢具
傢具如床、沙發、餐桌椅等,如果舊傢具仍然完好,並且符合新家的裝修風格,可以選擇帶走。這些傢具不僅包含了主人的生活習慣,也有一定的價值,搬家到新居後可以節省購置傢具的費用。
三、家電
家電如電視、冰箱、洗衣機、微波爐等,也可以隨著搬家一起帶走。這些家電屬於個人財產,搬家到新居後,它們仍然可以正常使用。如果舊家電性能良好,無需更換新的,那麼帶走舊家電會更加經濟劃算。
除此之外,一些具有個人紀念意義的物品,如照片、紀念品等,也可以隨著搬家一起帶走。這些物品雖然價值不高,但是它們承載著個人的記憶和情感,搬家到新居後,仍然具有重要的價值。
總的來說,搬家可以帶走的東西很多,包括個人物品、傢具和家電等。在搬家過程中,主人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需求,合理選擇需要帶走的物品,以便在新家中更好地開始新的生活。
㈡ 離婚家電傢具怎麼分
法律分析:離婚家電傢具秉著平等分割的原則進行的。但是通常情況下,如果夫妻雙方要分家中的傢具電器的話,因為家電傢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通常可以通過市場上的價格,給對方一定的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㈢ 冰箱、微波爐屬於固定資產嗎
這個要看價值來判定的。
先看下固定資產的定義:
根據財政部最新修訂頒布的《企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第四十條之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准,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如果價值文達到標准,只能一次性分攤費用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