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售後公房產權更名
可以。繳稅具體咨詢稅務部門。
不屬遺產。
部分屬於遺產。
如果不是按照94方案購買的房屋,屬於房產繼承,要繳納稅收方可過戶。
你父親的那一份是遺產.須交公證費及稅.
B. 售後公房拿到產權,多久可以過戶
售後公房最大的特點是面積小、總價低,基本上總價控制在45萬元以內。內
即原來是租賃的容公房通過房改後 ,出售給原承租人。這部分已經出售的公房就叫已經售後公房。
售後公房根據不同的房改後自1994年起政府把公房(也就是使用權房)出售給職工(買下產權),後來已售公房可以上市出售,於是這些上市的已售公房被稱為售後公房(分成本價房和標准價房)時期和價格,分成本價房和標准價房(北京市等有些地方叫優惠價房)。
售後公房:主要分為兩種。一、央產房。是指中央單位或央企的性質的房產。二、一般性質的公房。是指非央產房的公房,包括一般國有企業、非中央級別的事業單位、機關的房產。其中前一種在單位出售給職工後,並不是一定可以上市交易,是否可以上市交易,需要到央產房管理辦公室查詢。同時,即使可以上市交易,也需要與房屋原產權單位簽訂物業和供暖協議,之後才可以進行上市交易辦理。後一種性質的售後公房可以進行上市交易。在上市交易時成本價售後公房可以進行直接交易,標准價或者優惠價售後公房需要補交成本價後才可以上市交易。
C. 售後公房轉產權需多少日期
當時是按照94方案,還是95方案買的
如果是按94方案買的,現在是可以到法院請求確權的
上海市從九四年開始房改,我國《房地產管理法》是九五年生效的。當時的政策規定房地產權證上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員協商將某位成員的名字寫在房地產權證上。
由於關於售後公房的糾紛日益增多,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審理該類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凡是按照九四方案購買的公房,雖然房地產權證上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只要其他的家庭成員在當時也具備購房資格的,如果主張房屋共有的,應當予以支持。上海高院司法解釋規定, 「 按 94 方案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為一人的,在訴訟時效內,購房時的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主張房屋產權的,可確認房屋產權共有。對該處公房無購房資格而與有購房資格人協議出資購房的人,主張房屋產權的,不予支持。 」 因此如果是按照 94 方案購買房屋的話,無論產權證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內有戶口的人)都是共同產權人。
若是按照 95 方案購買售後公房,那同住人在當初購買該公房時應有內部協議,內部協議應當寫清將來產權的歸屬,否則就不能出資購買。
綜上所述, 94 方案的共有產權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主張共有產權, 95 方案的購房者已明確了房屋歸屬,不能主張共有產權。
根據法律規定及相關的司法解釋,94方案購買的公房有很大的特殊性:
一、上海市從九四年開始房改,我國《房地產管理法》是九五年生效的。當時的政策規定房地產權證上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員協商將某位成員的名字寫在房地產權證上。
二、後由於關於售後公房的糾紛日益增多,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審理該類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凡是按照九四方案(通常說按照第一次房改方案)購買的公房,雖然房地產權證上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只要其他的家庭成員在當時也具備購房資格的,如果主張房屋共有的,應當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是按照94方案購買房屋的話,無論產權證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內有戶口的人)都是共同產權人。若是按照95、96方案的,那同住人在當初購買該公房時應有內部協議,內部協議應當寫清將來產權的歸屬,否則就不能出資購買。根據上海高院對審理公有住房出售後糾紛的處理意見規定:
按94方案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為一人的,在訴訟時效內,購房時的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主張房屋產權的,可確認房屋產權共有。對該處公房無購房資格而與有購房資格人協議出資購房的人,主張房屋產權的,不予支持。例如:當事人李先生94年與兄弟共同出資用公積金買下售後公房(是同住人),現在產權證上只有兄弟的名字,想把自己名字加入產證。我們的意見:根據法院94方案,95.7以前的同住人都可以成為產權人。建議到法院確權,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變更登記。
D. 售後公房 產權怎麼分94方案我2002年買的算什麼方案
94方案和95方案當年只有在上海實行過,其他城市沒有實行過的,這兩個方案是當時國家對上海市公有住房產權的劃分,提問問題這個人按照95方案劃分產權
E. 是售後公房與個人產權的公房有什麼區別
一、售後公房是機關單位建造的分配給職工居住使用的住房,職工沒有權只有使用權。但是,職工可以工齡加貨幣的形式購買權,即為售後公房,更多的接近政策導向。而商品房顧名思義,更多的是偏向於市場導向。所以商品房和售後公房在出售購買限制和稅收上都有區別。
二、售後公房的銷售對象都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購買公房。購買公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獨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而普通商品房的銷售對象是沒有限制的,任何公民都可以購買商品房。
三、國家對公房的購房面積有所限制,規定人均可購房的建築面積,任何購房人不得超過指標限制多購房,以防止一些量低價購買公有住房,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而商品房的購房面積是沒有限制的,公民可以隨意選擇購房面積。
四、購買公房有一定的優惠政策,首先公房的價格較低,往往按照標准價或成本價出售,其次在標准價或成本價的基礎上還有工齡、職務或職稱方面的優惠折扣。而商品房房價較高,折扣優惠也完全依據開發商的售房政策而定。
以上就是售後公房是什麼產權?和商品房的產權證有什麼區別的全部內容,職工購得的公房有的在產權上有限制,表現為已購公房上市出租、銷售方面。而商品房則無此限制。與商品房相比,公房在面積、購買條件、產權上受到很多限制,其就在於享受低房價的優惠政策。
F. 購買售後公房需要注意哪些
買賣售後公房主要涉及到兩個問題
1、 按照方案購房的未登記的產權人權益按方案購買的售後公房,產權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但可能還會存在其它的產權人,如同住人、職級人、工齡人等均有權要求確認為產權共有人。不過基於不動產的公示和公信力,因此只要與房產證上的權利人簽訂了買賣合同,則其他的產權人不能以未經其同意為由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其他的產權人可要求出售人承擔賠償責任。
2、 同住人的居住權利未按九四方案購買的房屋,同住人雖然不是產權人,但在房屋內享有居住權。以前在辦理售後公房過戶手續時,房地產交易中心要求合同上要有同住人同意出售的聲明,但現在僅對此進行形式審查,並不會要求同住人到交易中心當場簽名。如果未經同住人同意,產權人將房屋出售給他人,那同住人可能會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認為買賣合同雖有效但不能侵犯其居住權利,因而拒絕遷出房屋(某些法院有判例駁回了買受人要求同住人遷出房屋的請求)。
買受人取得房屋的產權後能不能對抗同住人的居住權?這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我認為基於不動產登記的公示和公信力以及對交易安全的保護,同住人只能向出賣人主張居住權,或者要求分割出賣人取得的房款(作為對其喪失居住權的補償),而無權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或拒絕遷出房屋。
G. 關於售後公房產權問題
不能,產權關抄繫到過戶,
房產過戶手續的程序
1、雙方在房屋交易合同簽訂三十日過後,持房地產有效證明和本身有效身份證明、轉讓合同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生氣,並且申報成交價格。這個國家好算稅。
2、房地產有關部門對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生情書的書面答復。
3、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房產核實還有現場評估。
4、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繳納一定的稅費,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過戶證明單。
H. 我現在住的是公房,想買產權,怎麼買
公房因為你自身的特殊性在交易過程中與一般商品房的交易有些不同,購房者對此應該有所了解,具體程序是: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實受買人後,先按當時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與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受託人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簽訂後,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憑《公有住房買賣合同》與買受人簽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簡稱《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雙方當事人在《出售合同》簽訂後的三十天內,應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過戶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審核手續。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經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審核的《上海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過戶審核表》(簡稱《過戶審核表》)後。
持《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及《出售合同》、《過戶審核表》等有關資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或受託人辦理購房手續,並交納公有住房購房款項和首期房屋維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過戶審核表》及有關資料按規定分別向財稅部門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稅費或保證金後三天內,憑稅費或保證金交款憑證及有關資料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申領房地產權證。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權證變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業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維修基金。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後,仍按公有住房售後管理辦法執行。
為了盡可能的保護好公房交易的雙方當事人,認定售後公房再交易再上市,仍然還是售後公房,不能以商品房標准收取物業管理費。而應一律按1996年售後公房物業收費標准,統一「從低」收取。
其次是已購公房上市出售後,其物業維修基金帳戶中剩餘部分的費用是不予退還的,繼續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其中由轉讓人交納的剩餘部分,由受買人向轉讓人支付,領取房地產權證後,三項維修基金隨同房屋轉移至買受人名下。
(8)售後公房如何購買產權擴展閱讀:
產權人的確定
由於我國政治體制、國有經濟制度、產權制度等不同於其他國家,再加上歷史遺留等原因,我國形成了獨特的公房制度。現階段,隨著我國產權制度的完善和發展,公房涉及的利益之爭日益激烈,對公房的產權歸屬及司法裁判規則進行分析探究顯得尤為必要。
一般來說,誰出資購買誰就是所有權人,不動產權屬登記的所有權人也應該是該人。
但是公房、房改房屋的產權人認定有其特殊之處,這幾類房屋從來源上往往帶有福利的特點,購買的價格也不是完全的市場價格,所以不能簡單地以出資或登記確定產權人,要結合房屋的來源、購買價格的構成等相關背景來最終確定所有權人。
現階段,我國公房的權屬狀況可以概括為:公房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單位,承租人僅有使用權。以標准價、優惠標准價購買的房改房,其所有權屬於單位和個人共有,以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的所有權屬於購買者個人。以下通過具體的案例進行深度分析和總結。
I. 售後公房和商品房的產權證有什麼區別
公房是機關單位建造的分配給職工居住使用的住房,職工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但是,內職工可容以工齡加貨幣的形式購買所有權,即為售後公房,更多的接近政策導向。而商品房顧名思義,更多的是偏向於市場導向。
所以商品房和售後公房在出售購買限制和稅收上都有區別。
J. 售後公房的產權問題
我不知你是不是上海的,按上海的相差法規和司法實踐,房產是你的,因為產權證上登記的是專你一個人的名字屬,沒有你的同意無法變更產權人。但如果分割房產,應該以現有房屋的價格扣除當時的的拆安置費我購買產權時的費用歸你奶奶所有,其餘部分理論上屬你所有。但還要考慮當時購買房屋的情況,即當時是在什麼情況下登記了你的名字?購買時你是不是該公房的承租人?還有其他情況。如果還不清楚,可以發郵件給我(如果你是上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