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鞋子的三包內容是什麼
鞋子的三包內容是包修:全天然皮革(真皮)三個月。人造革面布面二個月。包換:版未穿過權之新鞋因以下質量問題,予以包換。包退:屬包換原因者,若無同貨號或同款式可換,以原價退錢給消費者。
鞋子買回來15天內,如果出現上述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或修理。更換時,經營者應免費為消費者掉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如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又不願意掉換其他產品的,經營者應按消費者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
拓展資料:更換後的鞋子「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此外,消費者如果出於鞋子質量以外的原因不滿意,在購買之日起15天內也可以換貨,前提是未經穿著,不損不污,不影響第二次出售。 三包期限過後,消費者憑購買記錄可予以修理,我公司將收取基本的成本費用。這個是一則「休閑皮鞋」的信譽卡
2. 鞋類質量三包規定有哪些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鞋類經營者應承擔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促進鞋類商品和售後服務質量的提高,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中對鞋類質量進行了如下規定:
1·第一條 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2·第二條 經營者銷售鞋類商品,實行三包卡(或信譽卡)和銷售憑證制度。出售商品時,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卡(標明有瑕疵的處理品、等外品除外)。
3·第三條 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一)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的; (二)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4·第四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5·第五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者修理。更換時,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它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第十條 更換後的鞋類,其「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經營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章並註明更換日期。
6·第六條 「三包」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鞋類產地在省內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省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佔時間、修理部位等情況。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每延誤一日按商品發票價格2%的標准補償消費者(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的發票價格),否則消費者可選擇更換。 鞋類商品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佔用的時間,並按所扣時間順延「三包」有效期。
7·第七條對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確保修理質量。如要改變原工藝進行修理的,必須事先徵得消費者同意。
8·第八條 「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9·第九條 對鞋類質量有爭議需送有關質量檢測部門進行檢測或鑒定的,檢測或鑒定的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10·第十條 屬於下列情形的,不實行「三包」,經營者可收費修理。 1、銷售時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關銷售等憑證與其商品不符或者塗改的; 3、法律法規規定免除「三包」責任的。
3. 鞋子的三包是怎麼定的
一般的品牌鞋子是7天包換,但是一般只限制於鞋子未穿過,而且不會影響到商家的第二次銷售,當然如果鞋子出現了斷底斷面、大小不一,高低幫等自身質量問題可退貨或換貨的情況,那麼買家是可以要求退換的。
一、鞋子三包期限如下:
全真皮布料的運動鞋三個月,非真皮面料的運動鞋、休閑鞋一個月為三包期。
二、鞋子三包的具體內容:
1、包退: 客戶購買 產品之日起 7天內(即銷售憑證所標示購買之日起計),如出現因挑選不當未穿過,新鞋不配雙,尺寸大小不一,順腳,可以退貨、換貨。
2、包換: 三包期限內,凡出現以下問題給予包換 :正常使用而出現斷底、斷面、斷跟、斷幫之一者,可以退換。正常使用下,因同一部位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時,憑修理記錄和證明包退換。
3、包修: 三包期限內,正常使用情況下 出現開膠、脫線、斷線、跟面脫落問題者,憑銷售憑證可給予免費修理。(註:三包期限過後,消費者憑各銷售商的銷售憑證可給予修理,將收取基本的成本費用)
三、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
1 、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2 、消費者自行拆動或修理造成損壞的。
3 、無「三包」憑證及有效銷售憑證。
4 、超出「三包」期限規定的。
5 、標明為「處理品」、「等外品」或「 B 品」的。
4. 鞋的三包法是什麼意思
具體各省份的「三包法」有所差別,以遼寧省鞋類商品三包標准為例:
第一條本標准由省消協牽頭組織制定,鞋類商品經營者自願執行。如果鞋類商品經營者做出高於本標准規定的,依其規定。
第二條從事鞋類商品的經營者,向社會公開承諾執行本標準的,所出售的商品有質量問題,按本標准承擔「三包」責任。
第三條鞋類商品經營者應用中文標明其鞋類商品的真實企業名稱、企業地址和產地。
第四條鞋類商品「三包」范圍和期限是:皮鞋、皮質旅遊鞋為三個月;膠鞋、旅遊鞋為兩個月;合成革鞋、塑料鞋、布鞋為一個月。「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有效購物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第五條在「三包」期內,出現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
(一)出現斷底、斷面、斷跟、斷幫腳或者釘頭突出的;
(二)消費者購買後發現兩只鞋顏色不一,大小不等或均為一邊腳的;
(三)鞋面掉漆、掉色、嚴重泛硝,夾里嚴重脫色的;
(四)幫底開線、輕微開膠的;
(五)鞋跟松動脫落的;
(六)相關部門認定的其它質量問題。
第六條自消費者收到鞋類商品之日起7日內,出現第五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選擇退貨的,經營者負責退貨。
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如消費者選擇更換或者修理的,經營者應予更換或者修理。
第七條自消費者收到鞋類商品之日起7日內,消費者要求更換的,該商品保持原樣不影響二次銷售的,經營者負責更換同品牌鞋類商品。
第八條自消費者收到鞋類商品之日起15日內,出現第五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選擇更換的,經營者應予換貨。
自消費者收到鞋類商品之日起15日內,因質量問題應予更換但無法更換的,經營者應負責退貨。
更換時,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它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
第九條「三包」期內,無法維修或者雖可維修但維修後與原樣嚴重不符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選擇更換的,經營者應予換貨。
換貨的,按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三包」期內(扣除送修時間),對經二次修理後仍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選擇退貨的,經營者負責退貨。
退貨的,按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更換後的鞋類商品,其「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經營者在購物憑證上註明更換日期。
第十二條「三包」有效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依其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鞋類產地在省內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省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經營者應當在購物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佔時間、修理部位等情況。
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應當扣除維修佔用的時間,並按所扣時間順延。
第十三條對修理的商品,應確保修理質量。如要改變原工藝進行修理的,必須事先徵得消費者同意。
第十四條屬於下列情形的,不實行「三包」,經營者可收費修理:
(一)銷售時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或「等外品」的;
(二)無有效購物憑證的;
(三)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等原因造成損壞的;
(四)超出「三包」有效期的;
(五)因消費者自行修理或者拆改,難以確定責任的。
(4)鞋售後三包是什麼擴展閱讀: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5. 鞋子的三包規定是什麼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第一條 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第二條 經營者銷售鞋類商品,實行三包卡(或信譽卡)和銷售憑證制度。出售商品時,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卡(標明有瑕疵的處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條 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一)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的; (二)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第五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者修理。
更換時,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它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第十條 更換後的鞋類,其「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經營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章並註明更換日期。
第六條 「三包」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鞋類產地在省內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省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佔時間、修理部位等情況。
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每延誤一日按商品發票價格2%的標准補償消費者(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的發票價格),否則消費者可選擇更換。 鞋類商品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佔用的時間,並按所扣時間順延「三包」有效期。
第七條對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確保修理質量。如要改變原工藝進行修理的,必須事先徵得消費者同意。
第八條 「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第九條 對鞋類質量有爭議需送有關質量檢測部門進行檢測或鑒定的,檢測或鑒定的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條 屬於下列情形的,不實行「三包」,經營者可收費修理。 1、銷售時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關銷售等憑證與其商品不符或者塗改的; 3、法律法規規定免除「三包」。
(5)鞋售後三包是什麼擴展閱讀:
消費者如何運用三包保護自己
一、銷售者應承擔三包責任消費者買到不符合法律規定質量要求的產品或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產品時有權要 求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誰經銷、誰負責」。
在有些情況下消費者也可以找修理者、產品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如修理者在法定期限內未 能將產品修復;生產者自己承諾對產品實行三包;消費者要求對產品修理,銷售者已委託維 修者進行修理的等等。
按照新三包規定,銷售者無權與生產者、供貨者、修理者通過合同 約定,免除自己的三包責任。如銷售者不能說產品維修由保修單上所列的修理者負責修理, 而免除自己的三包責任。
二、三包產品范圍
1 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18種: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 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 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鍾表、摩托車。
2 新三包規定中明確,實行三包的產品目錄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國家將根據 消費水平的提高,採用《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產品適用范圍。
3 進口產品同樣適用於新三包規定。
4 未納入新三包規定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銷售者均應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並 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
三、三包責任范圍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 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 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3 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 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 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四、三包責任時間規定
1 「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 修理。
2 「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 貨或修理。
3 「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 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分半年至一年,主 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 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 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 「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 自送修 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 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 理者承擔。
5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 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6 新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後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產品,消費者有權 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 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最後,提醒廣大消費者,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法辦理修理、換貨、退貨時,要以購貨 發票及三包憑證作為依據。因此,在購買產品時,一定要銷售者出具發票,檢查是否附有三 包憑證;二是辦理修理、換貨、退貨時,要帶上三包憑證和有效發票;三是在日常生活中要 妥善保管好上述證明。
參考資料:網路—鞋子
6. 鞋類三包規定
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
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等。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6)鞋售後三包是什麼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經營者應當建立鞋類商品的質量管理制度,設置鞋類商品質量管理機構或配備質量管理人員,負責鞋類商品質量檢驗和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
經營者選擇確定供貨方前,應當審核供貨方經營資格,對供貨方營業執照、注冊商標證明、代理期限等審核並留存相關材料,必要時對供貨方進行實地審核。
經營者進貨時,應當要求供貨方提供相應的質量證明書,商品質量檢驗報告。內容包括鞋類商品的名稱、廠名、廠址、規格、型號、質量檢驗合格證等相關資料,出口轉內銷及進口的鞋類商品,外包裝必須有中文標識,並標明原產地(國家/地區),以及代理商或進口商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7. 鞋子三包指是的哪三包
"三包":包修、包換、包退。
鞋類商品經營者按照本辦法承擔「三包」責任,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無合格證、未用中文標明廠名、廠址的「三無鞋」不準出廠,經銷企業不準進貨和銷售。
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
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
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7)鞋售後三包是什麼擴展閱讀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幫、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
鞋子尺碼與國家標准不符,或者兩只鞋顏色不一、大小不等和均為一邊腳,經銷者無同型號調換;
「三包」期內經二次修理後仍出現脫膠、鞋底斷裂、鞋面斷裂等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
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出現上述質量問題,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者修理。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它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換貨,不得收取折舊費。
更換後的鞋類,其「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經營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章並註明更換日期。
8. 新的鞋類三包規定
國家鞋類三包規定:
第一條 :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天;
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
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皮面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為3個月、革鞋、布面鞋、漆皮鞋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為1個月。
第二條 :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
(一)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的;
(二)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
(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
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8)鞋售後三包是什麼擴展閱讀: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