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售後回購業務是否可起到節稅避稅作用如出售時產生8萬的銷項增值稅,回購時進項稅為9萬,那怎麼辦
節稅網123的靈活用工方式 ,降低了企業人工成本的投入,降低了用工過程中的版風險。權 通過業務流外包,由節稅網123管理中心分配業務給用工人員。企業管理中心採取靈活用工方式分配任務給用工人員,也將稅負大幅度降低,企業也無需為用工人員上社保。企業通過在節稅網123威客平台發布內容,零散用工人員接任務,達成交易並線下完成任務。公司和零散用工人員線上達成合作,用工人員直接為公司服務降低了稅負.
㈡ 售後回購怎麼做會計處理
問:假設A企業和B企業簽署了一項售後回購的協議,A企業將本企業產品以100元的售價銷售給B企業,該產品成本為80元。根據協議,約定2個月後A企業以110元的價格從B企業贖回。A企業增值稅率17%,A企業如何編制會計分錄?
答:A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1)A企業向B企業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117
貸:庫存商品8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20
(2)第1個月和第2個月分別計提利息
借:財務費用5
貸:待轉商品進銷差價5
(3)企業向B企業回購時
借:庫存商品11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7
貸:銀行存款128.7
(4)結轉「待轉庫存商品差價」余額(20+5+5=30)
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30
貸:庫存商品30
由此可見,為避免公司操縱利潤,現行制度對售後回購行為是不確認收入的,其銷售差價暫計入「待轉庫存商品差價」,作為回購商品時的成本調整項目。如果回購價高於銷售價,應視同銷售方的一種融資行為,也應按期計提利息計入「待轉庫存商品差價」,作為回購商品時的成本調整項目。此例中,回購後商品的成本為80元,正好是銷售前的商品成本
㈢ 企業按照銷售合同銷售商品但又簽訂了售後回購協議,不確認銷售收入。這句話是怎樣體現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
首先講一個故事:乙向甲借錢還貸款,但是乙的信譽及償還能力欠佳。甲知道乙有版一輛車當前市價權50萬元,自己也可以使用。於是甲說:你跟別人也借不到錢,你的信譽和現在的情況大家都知道。這樣吧,你把車賣給我,50萬我給你;一年內,你拿55萬來再買回去,就算有5萬元的利息了。當然,過戶費等稅費你出。無奈,按照甲的意思乙與甲簽訂了售後回購的合同,賣車拿到了50萬元。
1年到期,乙將55萬給甲,拿回了自己的車,過戶手續等也都辦回來了。
由此可以看到,售後回購的本質,是以所銷售的東西為質押,獲得借款而已。實質是融資,不是銷售。
㈣ 關於銷售回購一般什麼情況會產生,為什麼不確定收入
會計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後重新買回所銷商品,企業應在發出商品並收到銷售款的當天,確認其他應付款等負債科目的情況下產生的。
在售後回購業務中,通常情況下,所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從銷售方轉移到購貨方,因而不能確認相關的銷售商品收入。
會計上對售後回購業務的核算,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一般將售後回購業務視同融資業務進行會計處理,並通過「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核算。
但是,當發生售後回購業務時,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並且與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已經流入企業,在應稅收入的確認上,稅法更側重於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為判斷標准,這時,稅法將售後回購視同銷售和采購兩個環節進行處理。
所以,企業應在發出商品並收到銷售款的當天,確認為銷售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企業為什麼要售後回購擴展閱讀:
會計處理:
1、方式
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售後回購業務,企業應當設置「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科目,核算發出商品的銷售價格與實際成本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
企業在發出商品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貸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清理」等。
按增值稅發票上的增值稅額,或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應交的營業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營業稅」等;
根據計算的有關稅金和附加後,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建稅」、「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按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如果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還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如果回購價格小於原售價,根據謹慎性原則,則不能計提財務費用。
企業日後重新購回該商品時,根據對方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借記「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
同時,將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的余額沖減或增加購回商品的成本。
2、案例
例: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2005年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銷售價格為1000000元,增值稅額為170000元。
協議規定,甲公司應在2005年5月31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 1100000元(不含增值稅額)。商品已發出,貨款已收到。
假定:該批商品的實際成本為800000元;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那麼甲公司應作何種賬務處理呢?
本例中,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現做會計分錄如下:
1、1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1170000
貸:庫存商品8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200000
由於回購價大於原售價,因而應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1月至5月,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財務費用20000
貸:待轉庫存商品差價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購回1月1日銷售的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商品價款1100000元,增值稅額187000元。
借: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等)1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700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1287000
3、辦理入庫時:按原庫存商品賬面價值入賬,同時做待轉庫存商品差價余額沖銷
借:庫存商品 800000
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300000
貸: 物資采購 1100000
㈤ 什麼叫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
售後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後重新買回所銷商品的銷售。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售後回購業務中,在通常情況下,所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從銷售方轉移到購貨方,因而不能確認相關的銷售商品收入。
會計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企業應在發出商品並收到銷售款的當天,確認其他應付款等負債科目,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售後回購交易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銷售業務,它是指賣方在銷售商品的同時,與購貨方簽訂合同,規定日後按照合同條款(如回購價格等內容),將售出的商品又重新買回的一種交易方式。如果賣方承諾在銷售商品後的一定時期內回購,不論合同規定回購價以回購當日的市場價為基礎確定,還是回購價已在合同中明確,由於上述兩種情況均不同時符合《企業會計准則———收入》關於收入的四個條件,因此在會計實務中,對售後回購業務一般不應該確認收入。
會計上對售後回購業務的核算,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一般將售後回購業務視同融資業務進行會計處理,並通過「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核算。但是,當發生售後回購業務時,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並且與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已經流入企業,在應稅收入的確認上,稅法更側重於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為判斷標准,這時,稅法將售後回購視同銷售和采購兩個環節進行處理。所以,企業應在發出商品並收到銷售款的當天,確認為銷售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㈥ 企業採用售後回購方式融入的資金通過什麼科目
以下數字均為抄假設
(1)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1
170
000
貸:庫存商品
8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其他應付款
200
000(售價-成本價)
(2)回購價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3)回購商品,假定商品已經驗收入庫,款項已支付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借:其他應付款
財務費用
貸:庫存商品
希望我的回答沒有畫蛇添足。
㈦ 售後回購業務會計與稅法處理差異
售後回購,是指銷貨方在售出商品後,在一定的期間內,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又將其售出的商品購回的一種交易方式。從這個定義來看,售後回購旨在為企業籌集資金,那麼,企業在售出商品、回購商品兩個環節是應該按照銷售和采購進行賬務處理呢,還是按融資業務進行賬務處理?主要是看該業務是否符合《企業會計准則——收入》確認的條件。即收入確認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一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是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三是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四是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將售後回購業務對照上述四個條件,明顯看出該業務與收入確認的第二個條件不符,因此,在會計實踐中,對售後回購業務一般不應該確認收入。
二、售後回購的會計處理
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會計核算原則,售後回購業務應視同融資業務進行賬務處理。企業在反映售後回購業務時,應設置「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核算企業在附有購回協議的銷售方式下,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與銷售價格以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
例如: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2004年1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銷售價格為100萬元,增值稅額17萬元。協議規定,甲公司應在2005年3月31日將所有的商品購回,回購價格為110萬元。商品已發出,貨款已收到。假定:(1)該商品的實際成本為80萬元;(2)除增值稅外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1170000
貸:庫存商品800000
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200000
2由於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因而應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這樣做的理由是,此種售後回購本質上屬於一種融資交易,回購價格大於原價的差額相當於融資費用,因而應在計提時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2萬元(100000元/5個月),會計分錄如下:
借:財務費用20000
貸:待轉庫存商品差價20000
2005年3月31日甲公司購回2004年11月1日銷售的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商品價款為1100000元,增值稅額187000元,
借:物質采購(或庫存商品等)1100000
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18700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等) 1287000
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80000
財務費用20000
貸: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等) 100000
從本例看出,企業為獲取100萬元資金的使用權,以商品作抵押,花費10萬元的費用才得以實現,企業的「庫存商品」的成本並未增減,從而進一步證明了「售後回購」不能作為收入進行賬務處理。
當然,實際回購價格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實際回購價格等於協議回購價格。
第二種,實際回購價格大於合同回購價格。如例題中的商品價格大幅上漲,實際回購價格為115萬元,則賬務處理為:第一、二筆分錄相同,第三筆分錄為:
借:應付賬款1100000
財務費用50000
貸:銀行存款1150000
第三種,實際回購價格小於合同回購價格。如例題中的商品價格大幅下滑,實際回購價格為105萬元,則賬務處理為:第一筆和第二筆分錄相同,第三筆分錄為:
借:應付賬款1100000
貸:銀行存款1050000
財務費用50000
三、售後回購的稅務處理
售後回購業務在會計核算時,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作賬務處理,不確認收入,體現了謹慎性原則,也確保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但在稅法上不承認這種融資,而是視為銷售商品和購入商品兩項經濟業務。因此,企業在銷售時還需要按規定開具發票,並收取價款,作為計稅收入。因此上述甲公司在銷售商品時,由於其銷項稅額小於其進項稅額,差額部分留待以後抵扣。但應按規定交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應按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程序進行,即將售價110萬元填入「銷售(營業)收入」欄目中,將成本80萬元填入「銷售(營業)成本」欄目中,同時,將在2004年末「待轉庫存商品差價」4萬元轉入「本年利潤」,據以計算應繳的企業所得稅。
總之,對於售後回購業務,在會計處理上,應本著「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既不能作「銷售」與「采購」處理,也不能按質押借款處理;在稅法處理上,要按「視同銷售」處理,同時在計算所得稅,要注意調整該業務產生的應納稅所得與會計利潤之間的時間性差異。
㈧ 「售後回購」是什麼意思謝謝
售後回購業務
1.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售後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後重新買回所銷商品的銷售。《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售後回購業務中,在通常情況下,所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從銷售方轉移到購貨方,因而不能確認相關的銷售商品收入。會計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
[例15]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1年3月1日向乙公司銷售商品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格為2 00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340 000元,此批商品的實際成本為1 600000元。雙方所簽協議中規定,甲公司應在2001年8月31日以不含增值稅的價格2 200 000元購回所售商品。商品已發出,貨款已收到。
甲公司的會計分錄為:返回
(1)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2 340 000
貸:庫存商品
1 6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 000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400 000
(2)由於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這是因為售後回購從本質上看是一種融資交易,回購價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視為融資費用,計提後計入當期財務費用。3—8月份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40 000元(200 000÷5個月)。
借:財務費用
40 000
貸: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40 000
(3)在8月31 H甲公司購回該批商品時,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格為2200000元,增值稅稅額374 000元。
借:庫存商品(物資采購)
2 2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74 000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2 574 000
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160 000
財務費用40 000
貸:庫存商品(物資采購)
200 000
2.稅法規定。稅法上則把售後回購業務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在實際交易中,企業銷售時已按規定開具發票並收取價款,這已構成計稅收入。同時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在銷售時還應該計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應按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有關內容填列,將銷售時的售價填入「銷售(營業)收入」欄目中,將成本填入「銷售(營業)成本』』欄目中,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填入「銷售稅金及附加」欄目,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返回
3.差異分析。會計上對售後回購業務不確認為銷售商品,而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視同融資作賬務處理。而稅法上則把售後回購業務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處理。
㈨ 企業採用售後回購方式融入的資金通過什麼科目
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回於原售價的,差額答應在回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企業採用售後回購方式融入資金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回購價格與原銷售價格之間的差額,應在售後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照合同約定購回該項商品等時,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