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前房子婚後賣掉離婚怎麼分
對於婚前房子婚後賣掉離婚時的處理,不同地區的法院有不同的判決。這些地區的差異沒有統一的標准,當事人只能參照當地的規定進行判斷。如果婚前買的房子不賣,就認定為個人財產。一旦出售,不同的法院咐掘對它是否成為共同財產有不同的看法。目前有的案例判決屬於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分割,有的案例判決屬於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顫簡襲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了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茄兄,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Ⅱ 婚前房子婚後賣掉離婚怎麼分
看情況: 一、婚前一方全款出資購買的房屋,屬於出資方個人,賣房所得的房款另一方無權分割; 二、此高婚前 個人貸款 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部分的房產屬於 夫妻共同財產 ,另一方有權根據實際還貸比例分割賣房所得的房款,雙方對房屋分割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 民法典 》祥納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謹扒沒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Ⅲ 婚前房產婚內賣了離婚怎麼分
婚前房產離婚無需分配,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無需進行分割。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卜搏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備圓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型滾祥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Ⅳ 婚前房屋婚後賣掉再買離婚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房屋的歸屬及分割一般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 離婚分割財行模產 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需要指出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迅納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購房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 個人婚前財產 ,那麼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2、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3、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分畝帶沒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並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Ⅳ 婚前房子婚後賣掉離婚怎麼分
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以及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我國法律也明確規定了,除非雙方對婚前財產另有約定,否則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時間長短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從法理上分析,婚前房子婚後賣掉這種情況只能算作個人財產形態上的轉化,財產形態原為不動產,出售後,財產形態轉化為售房款(貨幣),但此財橘攔產不屬於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所以不能屬於夫蘆伍悉妻共同財產,仍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房屋在出售後,一方使用該筆財產在婚內進行了其他投資行為,或在使用售房款的基礎上還增添其他夫妻共同財產購置其他財產,則該部分財產進行的投資對應的收益以及新購置的財產將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無其他約定,在離婚分割時,法院將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陪乎判決。
【內容參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Ⅵ 婚前房子婚後賣掉離婚怎麼分
法律分析:對於婚前房子婚後賣掉離婚時的處理,好孫運不同地區的法院有不同的判決。這些地區的差異沒有統一的友梁標准,當事人只能參照當地的規定進行判斷。如果婚前買的房子不賣,就認定為個人財產。一旦出售,不同的法院對它是否成為共同財產有不同的看法。目前有的案例判決屬於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分割,有的案例判決屬於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凱或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Ⅶ 婚前房子賣了離婚怎麼處理
看具體情況,如果是婚前全款房產,屬於個人,賣了另一方無權分割,如果婚前是個差凱人貸款買房付的首付,那麼婚後還貸部分屬於共同財產,房子賣掉後,另一方有權根據實際比例分割相應的財產。《派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虛羨喚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Ⅷ 婚後將婚前房屋賣掉新買的房子離婚怎麼區分個人財產和夫妻共有財產
根據中國的《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後共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個人財產中增值部分。因此,在離婚後分割財產時,需要將婚前房屋的賣出款項和新買的房子分別歸入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
具體而言,如果您在婚前已經擁有一套房屋,在婚後將其出售並獲得了賣出款項,這部分款項應被視為蠢啟散您的婚前個人財產。而如果您在婚後使用這部分婚前個人財產購買了新房,這旁鉛套新房就成為了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根帶氏據雙方的協議或法院的判決,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房屋的賣出款項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和投資,例如購買了夫妻共同使用的家居用品或者進行了共同投資,那麼這部分款項可能會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增值部分,需要在離婚時進行分割。因此,在離婚前,建議您與配偶協商並簽訂離婚協議,明確各自的財產歸屬和分割比例,以避免後續爭議和糾紛。
Ⅸ 婚前的房子,婚後賣完的錢都花了,離婚怎麼算
婚前房子婚後賣掉離婚後應當不用分割,應當屬於個人財產。因為一方婚前個人名下的房產應該屬於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變賣之後所獲得的房款只液頌是個人財產形式的一種變化,並不等同於婚後所得財產。
一、婚前房子婚後賣掉離婚怎麼分
婚前房子婚後賣掉離婚後應當不用分割,應當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結婚後可以在婚前房產證上加名字嗎
結婚後可以在婚前房產證上加名字。
首先很明確購房是婚前行為,所以該房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款部分為共同財產。所以這種情況下,給配偶加名字,確實要再收契稅。由於屬婚前財產的產權證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個人單獨所有的房產,部分產權份額轉移給配偶,按轉移登鬧賀鄭記(贈與)收取契稅、交易手續費、合同印花稅、印花稅(權證)、房屋登記費。至於收費標准每個地方的房管部門要求不一樣。
其次加名字程序。如果能在拍譽還完貸款後再加名字,那手續就很簡單走正常的加名過戶手續就可以直接到當地的房管所辦理,帶上個人身份證,及其產權證,結婚證。如果短期內不打算還款,那麼首先要到貸款銀行開證明,表示銀行同意增加配偶為產權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請加名。
三、婚前房產贈與協議書能否撤銷
找法網提醒您,婚前房產贈與協議書在過戶之前,可撤銷贈與。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Ⅹ 婚前房子過戶給女方了,如果離婚了怎麼分
離婚後,婚前的房產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登記在他個人名下的,那麼房產歸一方所有。若婚前買的房產,婚後共同還款的,在分割房產時候,取得房子所有權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
過戶的概念是什麼?
過戶是採用正常的程序,把本屬於一個所有人的事物變為另一個所有人的過程。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可使用自製合同。
使用自製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帆畝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製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
房凱轎逗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也可使用自製合同。使用自製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製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於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盯賣後取得房產證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並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3、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由於一般情況下,我們在認定房產歸誰時的依據就是房產證上的名字。因此,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
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由於一般情況下,在認定房產歸誰時的依據就是房產證上的名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