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衣服退換貨法律規定三包法
法律分析:第一條「三包」范圍及期限。
1、西服、大衣、裘皮服裝三包期為六個月。
2、羊毛衫及其他服裝、床上用品三包期為三個月。
3、童裝、針織內衣及紡織製品三包期為一個月。
4、凡購買100元以上的針紡織品、服裝類商品實行「三包卡」制度。
第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更換或退貨,不收折舊費。不符合國家《消費品使用說明 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規定,標識、號型與實際不符者;左右衣袖、褲腿寬窄、長短不一致、褲縫歪斜、疵點、色差超過標准者;縮水率、染色牢度不符合該產品標准相應等級者正常使用後,面料嚴重起球、披裂(拔絲)超出標准要求者;正確洗滌後,粘合襯出現嚴重起皺、起泡超出標准要求者。
第三條 縫線開線,飾件破損、脫落者給予免費修理,不能修理者給予更換或一次性作價處理。修理,本市不超過七天,外地不超過一個月,超過時間不能修好者予以更換;三包期內兩次修理後,仍不能使用者,給予更換。
第四條 符合更換條件,但無同品牌、同型號者予以退貨不願更換而要求退貨者,收取折舊費。
第五條折舊費自購買之日起按售價每日0.2%計算;一次性作價處理者,可視穿著時間,磨損程度,按售價的10%-30%退款。
第六條下列情況不實行三包。
1、超過三包期限的;
2、由於使用、洗滌、保管不當造成的劃傷、沾色、掉色、縮水、披裂、蟲蛀、起毛起球、破損的;
3、已標名「處理品」,「等外品」的;
4、自行修理或拆動的。
5、無有效購物憑證的。
第七條 紡織品、服裝類商品質量「三包卡」由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製作發放。
第八條 本規定由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1:在購買後七天內,吊卡未剪、未穿過、未洗滌過的服裝尺碼不合的可包換;
2:開包裝時發現服裝嚴重開線、變形、色染不均勻、有明顯破損和油漬的可包換;
3:在購買後七天內,第一次正常洗滌時發現服裝嚴重脫色、變形,經檢測確認後可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