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區別
融資租賃業務屬於「現代服務業」內的「租賃服務」。因為對融資租賃公司來說,他們是把自己買到手的資產實物租給你,是傳統租賃服務。融資性售後回租屬於「金融服務業」內的「貸款服務」。因為對融資租賃公司來說,他們相當於抵押了你的實物資產,給你一筆錢,然後你分期還本付息以保證你實物資產的使用權,是貸款服務。
拓展資料
一、融資租賃是國際上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銀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向供貨商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二、融資性售後回租其實就是變相貸款,售出去但還在用其實就是抵押出去,支付租金相當於償還本息,所以可以看作是金融服務。 而融資租賃大體上就是一般的租賃? 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承租方是租金收取方,實質是資金的借出方,業務實質是帶有資金拆解性質的。
⑵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什麼意思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融資性售後回租屬於「金融服務業」內的「貸款服務」。因為對融資租賃公司來說,他們相當於抵押了當事人的實物資產,給當事人一筆錢,然後當事人分期還本付息以保證當事人實物資產的使用權,是貸款服務,應按照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試點納稅人根據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區別:融資租賃的賣方是設備供應商,交易過程中一般包括三方:出租方、承租方、供應商。售後回租的賣方是客戶本身,交易過程中的供應商變成了承租方自身;融資性售後回租,融資租賃的標的物是當時承租人當時出售的那個動產或不動產,也就是承租人將自己的一個動產或不動產賣給融資租賃公司,再從融資租賃公司租回來。而一般的融資租賃這里的租賃標的物一般是融資租賃公司自行購置再出租給承租人的。
直接融資租賃是指租賃公司喚稿用自有資金、銀行貸款或招股等方式,在國際或國內金融市場上籌集資金,向和李孝設備製造廠家購進用戶所需設擾鎮備,然後再租給承租企業使用的一種主要融資租賃方式。這種直接租賃方式,是由租賃當事人直接見面,對三方要求和條件都很具體、很清楚。直接租賃方式沒有時間間隔,出租人沒有設備庫存,資金流動加快,有較高的投資效益。
⑶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什麼意思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售後回租是將自製或外購的資產出售,然後向買方租回使用。回租是承租人將其所擁有的物品出售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手裡將該物品重新租回,此種租賃形式稱為回租。採用這種租賃方式可使承租人迅速回收購買物品的資金,加速資金周轉。回租的對象多為已使用的舊物品。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⑷ 什麼是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1、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概念是:
是指物件的所有權人首先與租賃公司簽定《買賣合同》,將物件賣給租賃公司,取得現金。然後,物件的原所有權人作為承租人,與該租賃公司簽訂《回租合同》,將該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還完全部租金,並付清物件的殘值以後,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權。
《合同法》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後回租是融資租賃方式中比較特殊的一種。
2、現實事例
在生產經驗過程中需要融資,比如融資100萬購買原材料,但是沒法從銀行貸到款,怎麼辦呢?還找融資租賃公司。將公司的生產設備作為抵押,從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貸款,此時設備依然由我使用,但所有權發生了轉移,我依然以租金的形式返還本息。這叫「融資性售後回租賃」。
(4)融資性售後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融資性售後回租模式的爭議
典型的融資租賃模式是直租,此時存在三方主體,即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但是,當融資租賃的出賣人與承租人主體同一之時,就出現了售後回租的情形。售後回租是指承租人為了實現其融資目的,將其自有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交易方式。
售後回租是出賣人與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資租賃形式。但在我國的融資租賃實踐中,售後回租業務卻占據了相當大的比重,對部分租賃公司而言,售後回租業務佔比甚至超過了80%。
售後回租合同在法律關系的性質上屬於抵押貸款,而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並在此前提下,認定此類合同無效。這將給融資租賃行業經營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售後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債權的回收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
由於在售後回租交易中,租賃物的所有權原本屬於承租人,出賣人與承租人歸於一體,與傳統融資租賃交易的三方當事人存在一定區別,在表現形式上與抵押借款類似。抵押借款與售後回租的共性在於,均有兩方當事人,物的存在為債權人提供了有效的擔保。
融資性售後回租在我國的法律中相關的規定是較少的,因為這個概念是近些年才出現的。不可否認的是,融資性售後回租有一定的優勢存在,但是不可避免每一種新興事物的背後都會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在從事這方面經營或者是簽訂類似性質的合同時一定要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