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售後公房購買售後公房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房產類型的不同有很多種的房屋可以選擇購買,售後公房也是買房者的候選之一,然而這和普通的商品房還是有一定區別的。所以在房屋交易的問題上又存在很多小問題,那麼什麼是售後公房?購買售後公房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房產類型的不同有很多種的房屋可以選擇購買,售後公房也是 買房 者的候選之一,然而這和普通的商品房還是有一定區別的。所以在房屋交易的問題上又存在很多小問題,那麼什麼是售後公房?購買售後公房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什麼是售後公房
1、 房改後自1994年起政府把公房(也就是使用權房)出售給職工(買下產權),後來已售公房可以上市出售,於是這些上市的已售公房被稱為售後公房(分 成本價 房和標准價房)。
2 、承租公有住房的居民戶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按出售成本價乘以 地段 、朝向、層次等增減系數和成新折扣率,並以其他優惠條件等將已租住或分配的公有住房購買,該公有住房就轉為售後公房,並按相關規定繳納 物業服務 費。
購買售後公房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同住人的 居住權 利未按九四方案購買的房屋,同住人雖然不是產權人,但在房屋內享有居住權。以前在辦理售後公房過戶手續時, 房地產 交易要求合同上要有同住人同意出售的聲明,但現在僅對此進行形式審查,並不會要求同住人到交易當場簽名。
2、如果未經同住人同意,產權人將 房屋出售 給他人,那同住人可能會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認為買賣合同雖有效但不能侵犯其居住權利,因而拒絕遷出房屋(某些法院有判例駁回了買受人要求同住人遷出房屋的請求)。
3、 按照方案 購房 的未登記的產權人權益按方案購買的售後公房, 產權證 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但可能還會存在其它的產權人,如同住人、職級人、工齡人等均有權要求確認為產權共有人。
4、不過基於不動產的公示和公信力,因此只要與 房產證 上的權利人簽訂了買賣合同,則其他的產權人不能以未經其同意為由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其他的產權人可要求出售人承擔賠償責任。
5、買受人取得房屋的產權後能不能對抗同住人的居住權?這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我認為基於 不動產登記 的公示和公信力以及對交易安全的保護,同住人只能向出賣人主張居住權,或者要求分割出賣人取得的房款(作為對其喪失居住權的補償),而無權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或拒絕遷出房屋。
以上即是什麼是售後公房?購買售後公房需要注意哪些問題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疑問請繼續關注資訊,祝你生活愉快。
『貳』 公房拆遷應該如何補償
公房拆遷政府是給補償的,一般都是按照面積進行1:的補償,但具體應該怎麼補償,還是要看當地的政府的拆遷公告怎麼要求和規定。
公房拆遷,補償款不會全部給居住人的,還有房產人公房所屬單位的補償部分。給與公房承租人的補償一般是由公房所屬單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給予補償款。具體補償款是多少,還要看公房所屬單位的決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條件。
公房拆遷應該如何補償?
首先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拆遷補償的受償方為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權人。存在公房租賃關系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也就是公房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與從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後才能獲得補償。
在被拆遷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不存在對承租人的金錢補償問題。但在解除租賃關系的情形中,被拆遷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錢作為買斷承租人承租居住權的對價。
由此可見,公房拆遷也是有補償的,但是很多人對於公房拆遷補償的問題不是很明確。也因為這些問題產生過很多的糾紛,大家公房拆遷的時候,可以根據情況得到相應補償。
『叄』 購買售後公房需要注意哪些
買賣售後公房主要涉及到兩個問題
1、 按照方案購房的未登記的產權人權益按方案購買的售後公房,產權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但可能還會存在其它的產權人,如同住人、職級人、工齡人等均有權要求確認為產權共有人。不過基於不動產的公示和公信力,因此只要與房產證上的權利人簽訂了買賣合同,則其他的產權人不能以未經其同意為由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其他的產權人可要求出售人承擔賠償責任。
2、 同住人的居住權利未按九四方案購買的房屋,同住人雖然不是產權人,但在房屋內享有居住權。以前在辦理售後公房過戶手續時,房地產交易中心要求合同上要有同住人同意出售的聲明,但現在僅對此進行形式審查,並不會要求同住人到交易中心當場簽名。如果未經同住人同意,產權人將房屋出售給他人,那同住人可能會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認為買賣合同雖有效但不能侵犯其居住權利,因而拒絕遷出房屋(某些法院有判例駁回了買受人要求同住人遷出房屋的請求)。
買受人取得房屋的產權後能不能對抗同住人的居住權?這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我認為基於不動產登記的公示和公信力以及對交易安全的保護,同住人只能向出賣人主張居住權,或者要求分割出賣人取得的房款(作為對其喪失居住權的補償),而無權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或拒絕遷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