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售後回購對於交易雙方各有什麼好處呢
你好,
很高興為你回答問題!
解析:
關於今後回購的事項,表象上看,是出售了,又回購回來,但其實質是一種融資租賃的形式。
一個例子告訴你雙方的好處:
甲公司是一個生產企業,急需一台先進的生產設備A,但資金非常緊張,如果自己買了設備後,其流動資金就少到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活動,但又不得不買。
於是,甲就找到了資金充足的乙租賃公司,約定甲將出售給乙一台先進的生產設備A,而後甲用分期付款的形式將A設備在購回來。
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後,甲就用了500萬元,購回A設備,緊接著按協議500萬元賣給了乙,這個設備假定能使用10年,甲乙就約定甲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回設備,分十年付款,每年的這個時間,甲支付給乙70萬元,這樣十年下來,甲共需支付給乙700萬元。
這樣兩個企業都得到了相應的好處:
甲的好處:可以用較少的資金支付,來獲得巨大金額的先進設備,迅速的提高自己企業的生產技術和能力,能搶先佔據市場的主控權和有利於快速擴大消費市場的佔有率,
乙的好處:可以充分利用閑散資金,來獲取更長期間內較為穩定的收益,且資金安全性好,風險較小,因為乙掌握著該設備的所有權。
如果還有疑問,可以繼續向我提問!!!
『貳』 企業按照銷售合同銷售商品但又簽訂了售後回購協議,不確認銷售收入。這句話是怎樣體現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
首先講一個故事:乙向甲借錢還貸款,但是乙的信譽及償還能力欠佳。甲知道乙有版一輛車當前市價權50萬元,自己也可以使用。於是甲說:你跟別人也借不到錢,你的信譽和現在的情況大家都知道。這樣吧,你把車賣給我,50萬我給你;一年內,你拿55萬來再買回去,就算有5萬元的利息了。當然,過戶費等稅費你出。無奈,按照甲的意思乙與甲簽訂了售後回購的合同,賣車拿到了50萬元。
1年到期,乙將55萬給甲,拿回了自己的車,過戶手續等也都辦回來了。
由此可以看到,售後回購的本質,是以所銷售的東西為質押,獲得借款而已。實質是融資,不是銷售。
『叄』 「售後回購」是什麼意思謝謝
售後回購業務
1.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售後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後重新買回所銷商品的銷售。《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售後回購業務中,在通常情況下,所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從銷售方轉移到購貨方,因而不能確認相關的銷售商品收入。會計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
[例15]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1年3月1日向乙公司銷售商品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格為2 00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340 000元,此批商品的實際成本為1 600000元。雙方所簽協議中規定,甲公司應在2001年8月31日以不含增值稅的價格2 200 000元購回所售商品。商品已發出,貨款已收到。
甲公司的會計分錄為:返回
(1)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2 340 000
貸:庫存商品
1 6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 000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400 000
(2)由於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這是因為售後回購從本質上看是一種融資交易,回購價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視為融資費用,計提後計入當期財務費用。3—8月份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40 000元(200 000÷5個月)。
借:財務費用
40 000
貸: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40 000
(3)在8月31 H甲公司購回該批商品時,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格為2200000元,增值稅稅額374 000元。
借:庫存商品(物資采購)
2 2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74 000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2 574 000
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160 000
財務費用40 000
貸:庫存商品(物資采購)
200 000
2.稅法規定。稅法上則把售後回購業務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在實際交易中,企業銷售時已按規定開具發票並收取價款,這已構成計稅收入。同時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在銷售時還應該計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應按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有關內容填列,將銷售時的售價填入「銷售(營業)收入」欄目中,將成本填入「銷售(營業)成本』』欄目中,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填入「銷售稅金及附加」欄目,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返回
3.差異分析。會計上對售後回購業務不確認為銷售商品,而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視同融資作賬務處理。而稅法上則把售後回購業務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