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售後回租,售後回租與抵押貸款有什麼區別
融資性的售後回租與設備抵押貸款,是一對極其相似的融資工具。
在我國《合同法》未對融資租賃進行專章規范之前,不少判例對其異同存在截然相反的認識(比如說,將售後回租判為抵押借款)。今天,不少銀行信貸工作者、擔保從業者仍
不能充分理解二者的差異,客觀上阻礙了該項目業務運營的推進(被誤認為租賃公司從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放高利貸)。
售後回租與設備抵押貸款的區別:
一、法律關系不同
租賃(包括售後回租)關系的建立有兩個合同、三個當事人。即采購和租賃兩個合同,
涉及供應商、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回租業務中承租人與供應商是同一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出租人參與的最全,參與的環節最多。而信貸關系更簡單,只有一個合同(借貸合同)、兩個當事人(借款人和貸款人)。
二、現金流不同
租賃開始時,出租人首先向供應商付出貸款,采購租賃物(回租業務中只是向承租人購買出租物),獲得物權。而在租賃關系中,出租只有物流(交付租賃物),沒有現金流出。
而信貸業務開始時,債權人向債務人友真實的現金流出。租賃與信貸的債權方只有在回收債權過程中,現金流在質上才是相同的,即都是現金的正流人。
三、讓渡的標的物的不同
融資租賃和信貸都是有相同的時間期限,有價出讓標的物的使用權。但租賃出讓是物(多為有形的機器設備),信貸出讓的是現金。
四、租賃物與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同
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債權人(出租人),回租的標的物雖然在出售前和租賃期內都在承租人手中,但他已將該物的所有權通過出售行為轉讓給出租人,承租人只因租賃關系而享有該設備的使用權。而貸款抵押物的所有權(機使用權)仍屬原所有者(即抵押人,通常為貸款人),設置抵押只是使債權人享有該物品的優先受償權,抵押期內的所有權不歸債權人,而歸債務人。
五、會計核算不同
抵押物在抵押人(往往是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由抵押人計提折舊,管理資產。融資性租賃物在承租人(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反映,並由承租人計提折舊,出租人與承租人共同管理資產;而經營性租賃物則在出租人(債權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反映,有出租人計提折舊,管理資產。
六、償還的資金來源、稅賦的不同
租賃費直接作為經營費用,在成本中列支。而歸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只能是折舊和稅後利潤。
因此歸還一元的貸款,企業的現金流出事實上是大於一元,多出的部分就是稅後一元錢相應的營業稅和所得稅。正因為租賃還租的會計處理方法不同,租賃才具有延遲納(所得)稅的功能。
七、物的處置程序不同
承租人違約(不付租金),出租人可中止租賃關系,直接去會租賃物。而貸款人違約(不歸還貸款),債權人要獲得抵押物償債,只要債務人有異議,還須經過訴訟程序,才能處置抵押物。
八、租賃物和抵押物滅失後的處理不同
租賃物滅失,出保險責任外,出租人可追究承租人善良管理責任。而抵押物滅失,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重新設置抵押或擔保,否則可中止借貸關系,收回債權。
『貳』 售後回租出租方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答:售後回租有兩種性質——經營租賃、融資租賃
一、如果售後租回交易被內認定為融容資租賃:
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予以遞延,並按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按折舊進度進行分攤是指在對該項租賃資產計提折舊時,按與該項資產計提折舊所採用的折舊率相同的比例對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進行分攤。
二、企業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
企業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的,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1.在確鑿證據表明售後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即售價與公允價值相等,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如果售後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低於或者高於)
(1)售價低於公允價值且未來租賃付款額不低於市價,有關損益(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於當期確認;但若該損失將由低於市價的未來租賃付款額補償的,應將其遞延,並按與確認租金費用相一致的方法分攤於預計的資產使用期內。
(2)售價高於公允價值的,其高出公允價值的部分應予遞延,並在預計的資產使用期限內攤銷。
『叄』 融資租賃中的售後回租方案是怎樣的
融資租賃最基本的兩種租賃模式,一個是直接租賃,一個就是售後回租。
前者限制了資金用途,雖然可以同樣達到融資購買的目的,依然有所限制。
而後者則基於租賃物價值,可以為客戶提供流動資金,適用客戶需求更廣,國內的租賃業務中,絕大部分都是售後回租。
分別舉個例子你就好理解了:
直接租賃與銀行的貸款對比,銀行是直接將錢給到客戶,客戶自行采購設備,而融資租賃則是將錢直接打給設備供應商(賣家),兩種形式中,客戶都達到了在較少前期支出的情況下實用設備的目的,接下來只需分期支付設備采購費用,同時支付額外的利息,但其中的區別是,直接租賃從始至終,客戶沒有摸到錢……
作為金融產品來講,無法提供流動資金支持,是一個硬傷,因此,售後回租應運而生,最簡單的理解,售後回租是一個資產變現(抵押貸款)的過程(國內租賃業主要是利用這塊兒,其實售後回租也可以進行資產的優化,設備的更新,報表的調整,因為售後回租也是分融資性售後回租和經營性售後回租的)。
結構上來說,售後回租是承租人先將設備(比如汽車)出售給租賃公司,然後再支付每期租金將車輛租回,直至租賃期結束,期末車輛所有權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國內通常是所有權轉移的,這個就要看是什麼性質的售後回租了)。雖然表述上有先後,但如果是融資性售後回租的話,是一個完整的交易行為,不存在斷檔,不能單獨拆分為銷售+租賃兩份合同。
車輛售後回租需要注意的關鍵點,其實非常類似於車輛抵押貸款,但額度的確定更多的要參考車輛的公允價值。
『肆』 融資性售後回租和經營性售後回租的區別
你首先應該區分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參見《合同法》與《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
經營性租賃一般少見售後回租的業務模式.
根據以上參考文獻首先易於確認的是所有權是否轉移,其次是租金現值與設備公允價值的對比.
在確認融資租賃業務的前提下根據租賃物件所有權的轉移路徑來確認是否是售後回租業務.
總結:
1.經營租賃不涉及到租賃物件所有權的交割;一般僅簽署設備租賃合同.
2.售後回租一定是銷售商先將租賃物件所有權交付給承租人;承租人再轉移給出租人(融資公司);因此一般涉及的合同包括:設備購買合同,售後回租合同,設備轉讓合同.
最後,綜上最容易辨別的方法就是查看相關合同結構,確認所有權的交割.從而來判斷租賃屬性.
『伍』 售後回租和抵押貸款都有哪些區別
法律關系不同、現金流不同、讓渡的標的物的不同、租賃物與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同、會計核算不同、償還的資金來源、稅賦的不同、物的處置程序不同、租賃物和抵押物滅失後的處理不同。
『陸』 售後回租業務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售後回租業務會計處理:
1、租賃開始日,向融資公司出售資產
借:固定資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在用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
借: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
2、支付租金
借:長期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3、計提融資租賃資產的折舊
借:管理費用等相關科目
貸:累計折舊
4、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5、期滿時
借:固定資產——在用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產
(6)售後回租如何實現出表擴展閱讀: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應當分期計入利息費用的未確認融資費用。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未確認融資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未確認融資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購入有關資產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價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按購買價款的現值,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研發支出」等科目,按應支付的金額,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
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當期的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企業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在租賃期開始日,按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費用)。
借記「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科目,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按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
採用實際利率法分期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借記「財務費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攤余價值。
在新准則中,「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編號2802,科目性質為負債類,在編制財務報表時作為長期應付款的抵減項目。
即在資產負債表中,「長期應付款」項目以「長期應付款」科目余額減去「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余額和一年內到期的長期應付款金額填列。
『柒』 融資租賃固定資產在現金流量表中如何列示
我覺得要從直接法和間接法上區分,直接法來看你的現金流是看不出的,無法體現,只有後期開始付錢給出租方時才會體現,但是從間接法角度來看第一期是要體現在投資活動-購買固定資產的。
『捌』 求助關於「售後回購,售後回租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
售後回購形式上屬於銷售,實質上屬於融資行為。相當於銷售方向購買方(客戶)借款,回購的時間就是借款的期限。回購價和購買價款之間的差額一般認為是借款的利息。銷售的產品只是起到抵押的作用。通常情況下,售後回購進行賬務處理的時候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其他應付款)處理。
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將回購價大於售價的差額按月計提利息: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回購商品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借: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同時:借:庫存商品
貸: 發出商品
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售後租回
1.如果售後租回交易被認定為融資租賃,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予以遞延,並按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按折舊進度進行分攤是指在對該項租賃資產計提折舊時,按與該項資產計提折舊所採用的折舊率相同的比例對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進行分攤。
2.企業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
企業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的,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1)在確鑿證據表明售後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如果售後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有關損益應於當期確認;但若該損失將由低於市價的未來租賃付款額補償的,應將其遞延,並按與確認租金費用相一致的方法分攤於預計的資產使用期內;售價高於公允價值的,其高出公允價值的部分應予遞延,並在預計的資產使用期限內攤銷。
售後回租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遞延收益
遞延收益在租賃期內攤銷,沖減累計折舊或租金
借:遞延收益
累計折舊(其他業務成本)
『玖』 融資性售後回租交易有什麼優勢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 融資租咐大賃 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相關數據顯示,相較直接租賃,融資性售後回租佔新增融資總額的60%以上,那究竟融資性售後回租交易有什麼優勢?而在具體操作層面,如何進行融資性售後回租?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融資性售後回租交易有什麼優勢 1、有效盤活資產,解決資金問題。 通過出售交易,企業解決了資金困難,增加了企業的流動性,又盤活了自身的固定資產;而後的回租,使得企業的生產得以繼續,滿足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所需。通過售後回租交易,企業可以實現與「 抵押貸款 」和「分期付款購買商品」同樣的效果。 2、融資資金用途靈活,不受限制。 通過售後回租取得的融資資金,由企業按實際需要使用,既可用作流動資金、也可用作項目建設等。而 銀行貸款 或企業之間拆借資金都必須是特定的用途,否則可能會被要求提前還款。 以上兩點是企業選擇售後回租這種融資租賃方式的主要原因,當然,融資性售後回租交易的優勢還不僅於此。 二、如何進行融資性售後回租 1、合作模式: 承租人&出租人= 融資租賃合同 & 買賣合同 2、有效防範法律風險 上海 市一中院、二中院發布的《2009-2013年融資租賃 合同糾紛 審判白皮書》中明確了,在司法審判中,判斷一項交易是否構成售後回租,應重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審查租賃物是否真實存在,租賃物轉讓價格是否與租賃物真實價值是否合理匹配,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否辦理了必要的租賃物所有權轉讓手續,買賣合同與租賃物之間是否有對應關系。有鑒於此,進行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時候要注意以下問題: (1)明確具體租賃標的物。 出租人應當做好盡調,對於租賃標的物有充分的了解。此外,出租人應盡可能在售後回租項下的《買賣合同》、《 租賃合同 》等相關合同中,表明具體的標的物名稱、型號、數量、規格等,以明確標的物的具體指向。 (2)審核出賣人對於標的物的所有權情況。 確定權利歸屬、確保租賃標的物上不存在權利瑕疵。出租人可以通過以下方法審核出賣人對於標的物的所有權情況: a 審核標的物原始購買的相關合同; b 審核標的物原始購買的發票或相關收據; c 要求出賣人出具 承諾書 。 (3)確保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至出租人。 比如,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簽訂所有權轉讓的證明書,以及出租人在租賃設備上添加印有出租人名稱的銘牌等方式。 (4)租賃標碰哪的物購買價格應與客觀價值相近。 融資租賃公司除要求承租人提供購買設備的原始合同、票據以外,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租賃標的物的價值保證,融資租賃公司還可以進一步對租賃標的物進行評估並與承租人共同確認評估結果。 任何事務都是需要我們辯證的去看待,畢竟它們都是有兩面性的,對於融資性售後回租交易,在存在優勢的同時,其實也是會有一些缺陷的。而企業就應該規避其中可能出現想風險,笑簡碼降低自身利益受到損害的可能。如果企業希望通過售後回租的方式融到資金,或者因此類交易產生糾紛,可以就相關問題請專業 律師 介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拾』 融資租賃與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區別是
性質不同:融資租賃是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租賃活動,可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稅目補貼:融資租賃服務屬於銷售服務——現代服務——租賃服務——融資租賃服務——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不動產融資租賃。融資性售後回租屬於銷售服務——金融服務——貸款服務。
融資租賃注意事項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出租人來說,承租人的資信狀況、簽約和履約能力即能否按期支付租金,直接關繫到出租人能否收回本金、利息及獲得相應的利潤。因此,出租人在承租人提出租賃申請時,應要求承租人提交資產負債表、利潤收入等財務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來判斷承租人的資信情況。
對那些為人不正,違法亂紀的人和單位,最好不要同其簽訂合同,尤其出租物價值高,技術復雜,儀器精密的,不僅要了解承租人之資信,更要了解其操作出租物的技術熟練程度,然後才決定是否出租該物,並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