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三包政策電器保修多久
家電三包政策是指:賣方對所售物品在一定期限內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措施,家電三包一般有7天、15天、30天等時間規定。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具體如下: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2、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3、在有些情況下消費者也可以找修理者、產品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如修理者在法定期限內未能將產品修復;生產者自己承諾對產品實行三包;消費者要求對產品修理,銷售者已委託了維修者進行修理的等等。
電器三包法最新規定如下:
1、商品自購買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
2、商品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
3、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時,由於修理者自身的原因使修理期超過了30日的,由修理者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修理者修理的產品要保證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4、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時,因生產者未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行動電話超過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研究、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措施,推進商品和服務業標准化建設,規范市場秩序,依法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創新監管和服務方式,加強消費知識宣傳和教育力度,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第十二條 經營者除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外,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的范圍,但是下列產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一)對拆封後易導致商品性質改變、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經營者應當對於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進行明確標注,並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費者進行確認。未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經營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2. 電器產品三包法規定
法律分析: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5.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法律依據:
《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家用電器商品電子器縣類中的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收錄機,家用電器商品電氣器縣類中的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為國家規定的「三包」(即包修、包換、包退)商品,要認真做好「三包」工作。
衍生問題:
購買使用電器應該認證什麼標志?3c標志。CCC是「中國強制認證」(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縮寫。CCC構成了中國強制認證標志的基本圖案。國家對涉及人類健康和安全,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強制
3. 電器產品保修期一般是多久啊
根據國家規定,電視機,冰箱,空調等保修期一年(主要部件保修三年),小家電一般保修三個月,不同的電器保修期略有差別,有的商家為了促銷還會延長保修期。
4. 家電三包法怎樣規定的
第九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哪清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二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4)家電維修時間規定擴展閱讀:
我國「三包」的發展
1986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在《條例》中明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准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察迅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1995年2月,在全國人大七屆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產品質量法》中,進一步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經銷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售出的產品不符合規定要求時,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即所謂「三包」。以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據之一。
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售出的產品承擔「三包」責任,在我國還是第一次,應當說是具有李沒前歷史意義的進步。從此,我國的消費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了法律武器。
為了進一步落實和規范「三包」責任,在《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發布後,有些部門還陸續發布了一些關於「三包」的管理辦法,明確了「三包」產品的目錄、「三包」 的范圍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強了,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但也必須承認:有些補充辦法確實帶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導致消費者權益繼續受到損害的後果。如:1995年發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 等條款,即屬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