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房屋維修管理制度及房屋維修概念
房屋維修管理制度
1.為規范房屋主體維護修繕工作流程,確保房屋主體維護修繕的質量,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物業管理處的公共部位房屋主體維護修繕工作。
3.職責
1) 各物業管理處主任/管理員負責房屋主體的日常檢查和現場勘驗,並根據勘驗結果提出維護修繕方案,報工程部審批;
2) 工程部負責公共部位房屋主體維護修繕方案的審批和供方評審;
3) 各物業管理處負責公共部位房屋修繕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大型的維護修繕由工程部派員支持;
4) 工程部負責組織公共部位房屋修繕施工的驗收。
4.房屋主體問題的發現
1) 物業管理處負責房屋建築主體的日常檢查工作,發現異常應填寫《管理處工作記錄》;
2) 顧客反映、投訴房屋主體問題時,應記錄於《管理處工作記錄》;
5.房屋主體問題的現場勘驗 當檢查發現或顧客反映房屋建築主體問題時,物業管理處應組織相關人員到現場察看,察看後分析原因,分清責任。
6.房屋主體問題的處理
1) 公共部位的房屋主體問題,物業管理處應提出處理方案,報工程部審批。對於需由業委會審批的項目還應報業委會審批;
2) 當異產毗連部位出現房屋主體問題,物業管理處應進行協調,由責任當事人負責處理,或由責任當事人委託物業管理處處理;
3) 物業管理處對顧客反映、投訴房屋主體的問題應及時將原因分析及處理方案向顧客反饋。
7.房屋主體問題處理方案的審批
1) 工程部應對物業管理處提交的維護修繕方案從原因分析、方案的可行性及有效性等方面進行審核,並根據公司的人員、工器具情況決定由公司自行維護修繕或是委託專業公司維護修繕;
2) 對委託維護修繕的專業公司應進行評審,評審按《采購程序》第 5.9 條款的規定執行。
8.房屋主體問題處理施工的檢查
1) 各物業管理處應根據相關的施工規范每天對施工現場進行 1~2 次檢查,並記錄在《管理處工作記錄》,必要時可另行製作表單記錄;
2) 物業管理處應加強施工現場工程質量和環境衛生的管理。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對不糾正的應上報工程部,並以《工作聯系單》的形式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工作聯系單》由物業管理處填寫,工程部經理簽發;
9.驗收
1) 施工結束後,物業管理處應上報工程部,由工程部組織人員按相關的驗收規范進行驗收;
2) 對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通知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後應再次組織驗收直至全部合格。
Ⅱ 哪些法律對房地產開發商的維修義務進行了規定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已於2000年6月26日經第24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條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5、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第十四條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保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牆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五十六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房地產經營開發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Ⅲ 房子保修期的規定有哪些房子保修期內維修歸誰負責
眾所周知,新買的房子都會有一個房子保修期,很多人可能對這個房子保修期不是太清楚,他的主要維修范圍是什麼,有什麼維修年限嗎,有什麼具體的規定等等心存疑慮,下面就來細致性的給大家介紹一下房子保修期的規定有哪些,房子保修期內維修歸誰負責。
一、房子保修期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註:該年限可能會達到樓宇的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棚歷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6、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基礎結構工程50年。
因此,「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的說法更為准確。即使房地產商和購房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使用日起算,他們很可能會減去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到交付之間的時間。
二、房子保修期內維修歸誰負責
房屋保修期內維修責任由開發商承鏈猜擔。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房地產商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保修期限。」因此房地產商對購房人負有保修責任,但實鏈喚搜際真正承擔保修工作的是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保修期是以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對房地產商承諾的時間為基礎的。
以上就是房子保修期的規定有哪些,房子保修期內維修歸誰負責的全部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了解房子保修期規定相關知識,更多裝修知識、裝修公司評價、裝修案例請繼續關注。
Ⅳ 國家規定的房屋保修年限是多少
國家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其他有關規定:
1.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3.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