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房的過程中,很多人喜歡拎包入住的方式,解決了所有問題。可是在租賃期間,會遇到房屋、家電等需要維修的問題。那麼租賃的房屋及家用電器的維修責任歸誰,維修費用由誰支付呢?
網友咨詢:
我從張某處租下一套房子,租期2年,還有幾個月就到期了。我本來是打算續租的,但最近廚房的抽煙機損壞了,要求房東維修,房東不肯修,反而責怪是我的責任,說要麼我自己出錢修,要麼到期就不再租給我了,維修費從押金里扣。請問律師,像這樣租住房屋的家電壞了,應當由租客還是房東來維修?
北京潤朗律師事務所王譽潔律師解答: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房屋中的附屬設施,包括各種家用電器,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內註明名稱、規格型號、購買時間、使用年限等詳細信息,同時,對於家電及其他室內設施的維修責任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誰承擔,出現故障時,有合同約定的應按合同約定執行。
如雙方在租賃合同中對室內設施維修責任未明確約定的,租賃房屋室內設施包括家用電器因自然消耗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故障和損壞一般應由房主承擔維修義務,但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或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壞則應由承租方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王譽潔律師解析:
在房屋租賃中,租戶自行修理的只限於那些租戶常用的部件,例如電燈開關,門鈴,水龍頭等。如果埋在牆里的電線出問題,走廊或地下室的損壞修理都不得轉嫁給租戶。
即使租客有義務支付費用,也必須由房東組織安排修繕合作單位。之後轉交賬單。 只有在絕對緊急情況下,承租人才能自行安排維修。
租戶發現房間里的損害,建議首先檢查房屋租賃合同,查看修繕的相關條款,如果合同中沒有提及修繕,則所有費用由房東承擔。如果房屋條款中出現了不合情理的措辭,承租人有權質疑房租合同的有效性,房東必須按照常規規定安排處理損壞部件的修繕。
所以說說,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中,最好詳細地列出屋內物品的購買時間、使用年限、物品狀況,並對物品的損壞責任作明確的約定。
王譽潔律師,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從業十年來,代理了數百起民商事訴訟案件。王譽潔律師在債權債務糾紛、房產糾紛、公司糾紛、保全與執行等領域具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⑵ 房屋出租期間電器出故障該誰維修
如果雙抄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協商解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這里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認真制定合同條款,盡量詳實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委託具備一定經驗的律師代為起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