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消防水池規范要求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2014)4.3 消防水池
Ⅱ 消防水池的國家標准設計規范
1、當室外給水管網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當室外給水管網不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與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當室外給水管網供水充足且在火災情況下能保證連續補水時,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減去火災延續時間內補充的水量;
2、補水量應經計算確定,且補水管的設計流速不宜大於2.5m/s;
3、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對於缺水地區或獨立的石油庫區,不應超過96h;
4、容量大於500m3的消防水池,應分設成兩個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應大於6.0m。取水口或取水井與被保護建築物(水泵房除外)外牆的距離不宜小於15m;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距離不宜小於40m;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距離不宜小於60m,如採取防止輻射熱的保護措施時,可減為40m。
(高規新增條文。消防水池儲水或供固定消防水泵或供消防車水泵取用。本條對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作了規定,說明如下:
一、為便於消防車取水滅火,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口或取水井的尺寸應滿足吸水管的布置、安裝、檢修和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二、為使消防車水泵能吸上水,消防水池的水深應保證水泵的吸水高度不超過6m。三、為便於撲救,也為了消防水池不受建築物火災的威脅,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的位置距建築物,一般不宜小於5m,最好也不大於40m。但考慮到在區域或集中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設計上這樣做有一定困難。因此,本條規定消防水池取水口與被保護建築物間的距離不宜超過1OOm。當消防水池位於建築物內時,取水口或取水井與建築物的距離仍須按規范要求保證,而消防水池與取水口或取水井間用連通管連接,管徑應能保證消防流量,取水井有效容積不得小於最大一台(組)水泵3min的出水量。)
6、消防水池的保護半徑不應大於150.0m;
7、消防用水與生產、生活用水合並的水池,應採取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8、嚴寒和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採取防凍保護設施。水池結構自重(標准值) 長 寬 厚 容重 單項重 底板 14.2 9.2 0.35 25 1143.1 池壁 50 3.7 0.3 25 1387.5 頂板 13 8 0.25 25 650 覆土 13 8 0.6 18 1123.2 GB50045-95(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7.4.7.1規定(應該使用新規范2014的GB50016-2014):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儲水量,一類公共建築不應小於18m³。
GBJ84-8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第3.2.3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採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應設消防水箱,但可不大於18m³。
從現行的規范及所見到的資料里都沒有明確消防水箱中的消防儲水量是一個18m3還是兩個18m³。因室內消火栓用水量為40L/s);將GBJ84-85中的18m³理解為自動噴水滅火系統10分鍾消防儲量(與原GBJ45-82第6.2.3建築物內自動噴水滅火設備的用水量,按30L/s計算巧合)。因此設計消防檢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同時存在時出現高位水箱中的消防儲量為36m³的情況(其他情況還多,不一一列舉了)。 究竟如何理解規范,採用何值(對一類高層而言)才是「安全適用」、「經濟合理」呢?
18m³是指10分鍾消防總貯量,消防二字含義為:所有消防手段(包括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即不存在24m³或36m³的問題。說明如下:
第一,一般說來火災發生時,如果有人在火災現場,則除了滅火器等撲救外,會動用消火栓滅火,絕不會坐視不救而等待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動作,任其火災擴大(火災不到一定程序,普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是不會動作的)。這樣在初起火災時,即消防隊到達現場前之5~10分鍾內不可能有6~8股水柱同時使用滅火,一般兩股水柱應為現實的,如不放心,加倍也只有4股水柱作用。 這是因為:
(1)初起火災不大可能出現火災層的上、下層同時「滅火」;
(2)不大可能有多人同時滅火,如有,那麼在消火栓啟用同時定會按啟動消防泵之按鈕,這樣就不存在儲量不夠的問題了。這個時期(5~10分鍾內)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一般不會動作,故18m³儲水量即使是有4股水柱工作,則10分鍾也只用去12m³。仍有6m³未動用。另外,有的設計者在高位水箱的消火栓系統出水管上設置水流指示器(設置與否有爭論),當消火栓動用後,即使無人按消火栓箱處啟動水泵按鈕,則因水流指示器動作,在消防控制室有燈光和音響信號,值班人員可依據情況啟動或「延時」啟動消防泵。筆者不主張設水流指示器,更不主張由水流指示器信號經控制櫃直接啟動消防泵。
第二,當發生火災時無人在現場,如娛樂場所、倉庫等等,則只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工作,並且該系統只要有一個噴頭動作,壓力開頭將在60秒內動作發出電信號,向控制中心報警,並經控制箱切換啟動消防泵。即使幾個噴頭動作,18m3儲水量也僅僅動用約三分之一。
第三,當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理想,火災漫延、擴大,消防隊到達現場,消火栓開始使用時,早已不是10分鍾的問題了,直接啟動消防供水滅火。此時高位水箱中仍有相當量的儲水。
第四,初起火災在5~10分鍾後,消防隊才到達現場,在此之前一般說來,消防泵應沒有啟動。如果啟動了就不存在18m³儲水量夠不夠用的問題。如果沒有啟動,則因高位水箱位下降到低水位(即消防儲量水位)時,生活水泵將啟動供水。也就是說在火災發生後的5~10分鍾內,生活水泵繼續供水5~10分鍾,這樣因消防儲量已動用,實際上生活泵供水基本上是供給了消防用,因水位已可能是在消防儲量以下,生活出水管無水可出,亦即說明供10分鍾內消防用水量不止18m³,是夠用的。
第五,如果因為是超高層建築或普通一類高層,因水箱設置高度不夠而設置增壓系統,那麼對於高區(或叫上區)消防來說,高位水箱的消防儲水量單單對直接滅火而言,其意義幾乎為零。當然為了使增壓系統正常工作及中、下區來講,高位水箱之消防儲量仍然是必須的。
Ⅲ 為什麼「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
3 消防用水與生產、生活用水合並時,為防止消防用水被生產、生活用水所佔用,因此要求有可靠的技術設施(例如生產、生活用水的出水管設在消防水面之上)保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在氣候條件允許並利用游泳池、噴水池、冷卻水池等用作消防水池時:必須具備消防水池的功能,設置必要的過濾裝置,各種用作儲存消防用水的水池,當清洗放空時,必須另有保證消防用水的水池。
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主要考慮第二次火災撲救需要。一般情況下,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在無管網的缺水區,採用深井泵補水時,可延長到96h。
Ⅳ 消防水箱的補水時間有規定嗎
應儲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8.6.3條規定:室內消防水箱(包括分區給水系統的分區水箱)應儲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當室內消防用水量不超過25L/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過12m3,仍可採用12m3;當室內消防用水量超過25L/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過18m3,仍可採用18m3。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7.4.7.1條規定: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儲水量,一類公共建築不應小於18m3;二類公共建築和一類居住建築不應小於12m3;二類居住建築不應小於6.00m3。
(4)消防水池補水時間一般在多少擴展閱讀:
消防水箱要求規定:
1、各管口法蘭均為1.0MPa標准法蘭。在布置 組合式不銹鋼水箱位置時,應參照GB17051-1997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 組合式不銹鋼水箱規格技術參數或方位與實際使用不適合時,由不銹鋼水箱設計人員按實際需要提出確定。
2、工業建築室內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當小於或等於25L/S時,不應小於12T,大於25L/S時,不應小於18T。
Ⅳ 消防水池一般多大
消防水池一般有效容積在500~600立方米。
根據室內外消防用水量和高層建築火災延續時間,一般高層民用建築消防水池有效容積在500~600立方米,有的高層建築設有雨淋、水幕等系統,則要求的水池容積更大。在很多情況下,為避免死水,消防水池與生活貯水池合用,使得高層建築消防蓄水池容積在600~1000立方米,甚至更大。
簡介
1、補水量應經計算確定,且補水管的設計流速不宜大於2.5m/s。
2、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對於缺水地區或獨立的石油庫區,不應超過96h。
3、容量大於500m3的消防水池,應分設成兩個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4、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應大於6.0m。取水口或取水井與建築物(水泵房除外)的距離不宜小於15m;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距離不宜小於40m;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距離不宜小於60m,如採取防止輻射熱的保護措施時,可減為4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