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消防水管壓力是多少才符合規定
室內消火栓栓口壓力和消防水槍充實水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火栓栓口動壓力不應大於0.50MPa;當大於0.70MPa時必須設置減壓裝置;
2、高層建築、廠房、庫房和室內凈空高度超過8m的民用建築等場所,消火栓栓口動壓不應小於0.35MPa,且消防水槍充實水柱應按13m計算;其他場所,消火栓栓口動壓不應小於0.25MPa,且消防水槍充實水柱應按10m計算。
城市交通隧道室內消火栓系統管道內的消防供水壓力應保證用水量達到最大時,最低壓力不應小於0.30MPa,但當消火栓栓口處的出水壓力超過0.70M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九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條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並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核查。
申請人選擇不採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
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