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最高水位,設計水位分別怎麼確定啊
當建築物內的消防用水採用單獨儲存(即專用消防水箱)的方式,且採用專用的消防水箱補水泵時,為確保消防用水的儲水量,其補水泵的啟泵水位應是水箱中消防儲水量的最低水位線,並在消防儲水的監當建築物內的消防用水採用單獨儲存(即專用消防水箱)的方式,且建築物內沒有生活飲用水水箱時,由變頻供水設備給予補水時,應根據規范的要求在消防水箱的進水管上設置與其管徑相同的電動閥,由電動閥配合變頻泵為消防專用水箱補水,消防水箱內的高低水位信號即為進水管電動閥的開啟信號。建築物的消防給水系統採用消防專用水箱時,為確保水箱內的消防儲水量、水位控制方面的需求及視報警水位線上設置。而補水泵的停泵水位設置,
水泵運行方面的要求(包括小時內啟停泵的次數與水面波動的影響)。消防專用水箱的儲水量宜比規范要求的各類消防用水量略有增加,留有一定的調節緩沖容積,以使補水泵能夠正常運行。消防水箱內的溢流水位報警信號的確定宜參照GB 500152003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第377條的條文解釋:! ##報警水位與最高水位和溢流水位之間的關系:報警水位應高出最高水位50 mm左右,小水箱可小一些,大水箱可取大一些。報警水位距溢流水位一般約50 mm,如進水管徑大,進水流量大,報警後需人工關閉或電動關閉時,應給予緊急關閉的時間,一報警水位距溢流水位250~ 300 mm∀的要求,在最高水位與溢流水位之間設置,且根據水箱容積的大小、進水管管徑、進水管流量、進水閥門的關閉方式等各種因素確定。同時,最高水位與溢流口的間距也應高於生活飲用水箱所要求的50 mm高度要求,以滿足溢流水位報警信號設置距離的要求。
② 消防水池各種水位是什麼意思
最高水位的意思應該是設計水位,設計水位應和你的有效水深有關,是滿足你有效水深的水位,溢流水位是設計水位+50mm
確定最低水位,將消防水池所需貯存的消防用水量作為有效容積,除以消防水池有效面積得有效水深,有效水深+最低水位即為設計水位;按二樓建議確定溢流水位(注意:消防水池所需貯存的消防用水量不一定等於一起滅火用水量)。
當出現市政給水管網或入戶引入管不能滿足室內、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採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條入戶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大於20L/s或建築高度大於50m;市政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小於建築室內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等規定之一時,都應當應設置消防水池。
(2)消防水池水位高度如何調節擴展閱讀:
當室外給水管網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當室外給水管網供水充足且在火災情況下能保證連續補水時,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減去火災延續時間內補充的水量。
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應大於6.0m。取水口或取水井與被保護建築物(水泵房除外)外牆的距離不宜小於15m;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距離不宜小於40m;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距離不宜小於60m,如採取防止輻射熱的保護措施時,可減為40m。
③ 消防水池水位過高監管怎麼處理
1. 處理水位過高問題:面對消防水池水位上升至不安全高度的情況,監管部門應立即啟動排水系統,以降低水位至安全范圍。
2. 增設排水設施:若現有排水設施不足以應對水位上升,監管部門需考慮增設排水管道或提升現有排水系統的容量,確保水池水位維持在可控水平。
④ 消防水池進水口加個什麼閥能自控水位
消防水池進水口加個浮球閥控制即可,到水位自然關閉,下水位自動進水。由曲臂和浮球等部件組成的閥門,可用來自動控制水塔或水池的液面。具有保養簡單,靈活耐用,液位控制准確度高,水位不受水壓干擾且開閉緊密不漏水等特點。
浮球閥工作原理
浮漂始終都要漂在水上,當水面上漲時,浮漂也跟著上升。漂上升就帶動連桿也上升。連桿與另一端的閥門相連,當上升到一定位置時,連桿支起橡膠活塞墊,封閉水源。當水位下降時,浮漂也下降,連桿又帶動活塞墊開啟。
浮球閥是通過控制液位來調節供液量的。滿液式蒸發器要求液面保持一定高度,一般適合採用浮球膨脹閥。浮球閥工作原理是依靠浮球室中的浮球受液面作用的降低和升高,去控制一個閥門的開啟或關閉。
浮球室置於滿液式蒸發器一側,上下用平衡管與蒸發器相通,所以兩者的液面高度一致。當蒸發器中液面下降時,浮球室液面也下降,於是浮球下降,依靠杠桿作用使閥門開啟度增大,加大供液量。反之亦然。
⑤ 高位消防水池設置要求
一、消防水池設置要求
設置條件
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應設消防水池:
(1)在市政給水管道、進水管道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量時;
(2)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一條進水管的情況下,且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大於20L/S或建築高度大於50m時;
設置要求
(1)當市政給水管網能保證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建築物室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當市政給水管網不能保證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建築物室內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3)消防水池進水管應根據其有效容積和補水時間確定,補水時間不宜大於48h,但當消防水池有效總容積大於2000m3時,不應大於96h,消防水池進水管管徑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小於DN100。
(4)消防水池的補水,當消防水池採用兩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災情況下連續補水能滿足消防要求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根據計算確定,但不應小於100m3,當僅有消火栓系統時不應小於50m3。
(5)消防水池的總蓄水有效容積大於500m3時,宜設兩格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當大於1000m3時,應設置能獨立使用的兩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應設置獨立的出水管,並應設置滿足最低有效水位的連通管。
(6)對於消防水池,當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合用時,應有保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7)消防水池應設置就地水位顯示裝置,並應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點設置顯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裝置,同時應有最高和最低水位報警水位。
(8)消防水池的出水管應保證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能被全部利用,應設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設施,並應採用間接排水。
(9)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供消防車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吸水高度不應大於6m(吸水井與地面的高度為5m)。
取水口或取水井與被保護建築物(水泵房除外)的外牆距離不宜小於15m;
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距離不宜小於40m;
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距離不宜小於60m,採取保護措施時可減小為40m。
二、高位消防水池設置要求
設置要求:
有效容積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應能滿足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所需的工作壓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積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所需的消防用水量。
設置要求
除有效容積滿足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出水、排水和水位等應符合《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CB50974-2014)的有關規定。
(2)高位消防水池的通氣管和呼吸管等應採取防止鼠蟲等進入的技術措施。
(3)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築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給水管不應少於2條。
(4)當高層民用建築採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高位消防水池儲存室內消防用水量確有困難,但火災發生時補水可靠,其總有效容積不應小於室內消防用水量的50%。
(5)高層民用建築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高位消防水池總有效容積大於200m3時,宜設置蓄水有效容積相等且可獨立使用的兩格;當建築高度大於100m時應設置獨立的兩座。每格(或座)應有一條獨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給水系統供水。
(6)高位消防水池設置在建築物內時,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並應設甲級防火門,且消防水池及其支承框架與建築構件應連接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