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消防水箱的設置要求
消防水箱的設置要求如下:
1、對於工業建築和多層民用建築,高位消防水箱應設置在建築物的最高部位並儲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當室內消防用水量不超過25L/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過12m時,仍可採用12m3;當室內消防用水量超過25L/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過18m2時,仍可採用18m3;
2、對於高層民用建築,高位消防水箱設置高度應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的靜水壓力,當建築高度不超過100m時,高層建築最不利點消火栓的靜水壓力不應低於0.07MPa,當建築高度超過100m時,高層建築最不利點消火栓的靜水壓力不應低於0.15MPa,當不能滿足上述靜壓要求時,應設增壓設施。高位消防水箱儲水量應符合,一類高層公共建築不小於18m3,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和一類高層居住建築物不小於12m3,二類居住建築不小於6m3。高層建築並聯方式的分區消防水箱容量應與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3、當建築內設置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高度還應滿足最不利點處噴頭的最低工作壓力要求,當不能滿足時,應設增(穩)壓設施;
4、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應採取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除高層建築串聯消防給水系統外,發生火災時由消防水泵供給的消防用水不應進入高位水箱。應利用生產或生活用水管網作為其進水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並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與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術規范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向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申報,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委託安全技術咨詢機構或者相關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評審,評審結果經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批准,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允許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有關技術要求,及時納入安全技術規范。
② 消防水箱的設置位置及高度
1)設置條件。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為常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築物,如果能保證建築物內最不利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的水量和水壓時,可不設消防水箱。設置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築物,應設消防水箱。
3)設置高度要求。消防水箱應設在建築的最高部位。且因為重力自流式水箱。室內消防用水量超過I5L/s的建築物,其消防水箱如不能滿足最不利點滅火設備的水壓時,應設氣壓水罐等增壓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