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什麼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什麼 1、專項維修資金是干什麼用的? 專項維修資金是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而專設的資金。它在 購房 款、稅費、物業費之外,單獨籌集、專戶存儲、單獨核算。專項維修資金的繳納不是特別的交易或法律關系,而是為了准備應急性地維修、更新或改造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有部分,如果小區內車庫或者健身器材出了問題需要維修,那麼這筆錢就會拿來用。由於共有部分的維護關乎全體業主的共同或公共利益,所以維修資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就是說繳納的這筆錢是用於業主共有部分的建築上,是業主共同獲利的。 2、專項維修資金必須繳納嗎? 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用均由相關法律作出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是為了小區內業主的公共利益,因此,繳納專項維修資金是一種旨在維護小區業主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為了避免矛盾,如果公共區域出現需要維修的問題,那麼誰來修如何修都可能成為業主們抱怨和爭議的問題,繳納了維修資金就會避免這樣問題。 3、繳納有什麼限制嗎? 基於物業維修資金的公共性、公益性,以及繳納物業維修資金屬於法定義務,該種法定義務在時間上具有持續性,因此只存在補繳問題,不存在因時間經過而可以不繳的問題,即使過了繳納時間,事後也會被告知補繳,這樣也是對其他業主負責。 綜上可以看出,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門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繳納專項維修資金是業主為維護建築物的長期安全使用而應承擔的一項法定義務。
❷ 維修基金在哪裡保管
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所在地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通過召開業主大會的方式,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的業主同意,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業主大會可以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在保證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一、什麼費用不能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1、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2、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3、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的修復費用;
4、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督管理情況;
1、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2、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3、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❸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因此,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中,規定住宅維修資金只能由於維修改造等住宅方面的情況,其他情況不可以用,也不可以挪用。業主們也有權監督,可以提出查看余額、或者維修資金的明細。若有發現挪用的情況,可向當地審計部門舉報。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❹ 專項維修資金是什麼專項維修資金什麼時候用不住要交物業費嗎
一般來說,專項維修資金就是指行政機關或上級部門拔款某單位用以進行重點檢修,並必須獨立報銷結算資金。換句話說,重點資金有三個特點:一是來自財政局或上級部門;二是用以特殊事宜;三是必須獨立核算。
此外,專項維修資金自存進維修資金資金之日起,按照規定計算利息,維修資金利息和純收益檢修期值應用及管理。換句話說,物業管理員工代為保管的專項維修資金所形成的銀行存款利息及其維修資金的盈利,都屬於業主,理應作為物業維修養護的用處。
1、必須。業主交納物業管理費用的責任義務立即來源於物業管理方法合同中的承諾,物業管理員工按照合同行使權力,提供服務的是公共文化服務。
2、因為一個或是幾人不了在這兒,人力成本也會降低。盡管某些業主事實上並不是生活在小區里,但小區里房子及公共基礎設施的保潔、保安人員、園林綠化、維護保養等日常管理方面一直由物業運營公司開展,並沒減少工作量和費用。物業運營公司根據合同書行使權力,業主也應依據履行合同付款管理費用的責任義務。
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條規定》,物業服務公司已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提供幫助,業主並以不享受或拒絕接受有關物業服務為理由開展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假如房子空置未用,也需要交納物業費,業主不要以未享有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
4、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施工單位與物業服務公司依規簽署的初期物業服務合同書,業主委員會與業主交流會依規指定的物業服務公司簽署的物業服務合同書,對業主具備約束,業主以並不是合同當事人為理由明確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❺ 重慶的大修基金是怎麼收取的
房屋大修基金又名房屋維修基金,它是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目的是保障住房售後的維修管理,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
在2011年3月1日之前我市大修基金交存並無統一標准,直到2011年3月1日施行了《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後我市主城區大修基金才有了統一的交存標准。
在《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施行之前,我市不同地方大修基金交存標准時不一樣的,舉個例子:南岸區、沙坪壩區等地是根據總房價的3%來收取,而渝北區是按照房屋面積的大小來繳納。隨著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入,我市房屋產權私有化格局的逐步形成,重慶市政府為了更好地管理專項維修資金,就制定了《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該文件規定
本市主城區范圍內,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准主要從有無電梯兩個方面來規定:
(一)有電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80元交存;
(二)無電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0元交存。
政府實施該文件為了規范之前主城大修基金的標准不一,故此文件只施行於了主城區,對於主城區范圍外的的交存標准,明文規定是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當然在新政剛施行的時候也會有不少問題,尤其是剛剛推出的時候,據了解在那個過渡時間有不少問題出現,也有不少業主反應出問題,這也是必然問題。
友情提示一下:如果你是主城區的業主在買房交存大修基金時一定要了解清楚你所交存的大修基金是否是按施行的方法收取的,避免被開發商欺騙。如果非主城區的業主也要詳細了解當地相關的標准再行交存大修基金。
❻ 維修基金交給哪個部門
維修基金交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但是業主一般是直接交給制定的商業銀行的。首期的房屋維修基金,而且業主需要在交房前就要交維修基金,它是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是可以選擇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也可以委託開發商代為交付。
維修基金可以不交嗎
維修基金是必須要交的。首期的房屋維修基金,而且業主需要在交房前就要交維修基金,它是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是可以選擇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也可以委託開發商代為交付。如果說是讓開發商代交的,那麼開發商需在收到維修基金的一個月內,將錢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根據法律規定,若是不交房屋維修基金,是無法進行正常的交房手續,購房者也就無法交房了。房屋維修基金主要是用於小區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的養護和維修,由小區物業和業主委員會共同監督,若要使用,必須達到2/3的業主通過才行。
維修基金的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4、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買房子為什麼要繳納住房維修基金?
住房維修金主要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所以需要繳納。法律根據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四條,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條: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確定。
法律依據: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模橡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櫻敏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旦頌旁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