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動用維修基金的條件和流程
條件:
1.根據建設部、財政部聯合出台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專項只能用於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更新、維修,不可擅自挪用。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2.物業在這些情況下可以採用維修基金:消防設施、電梯、照明、池、井、綠地、路燈、天線、公益性文體設施、排煙排氣通道、非經營性車場車庫、水泵、避雷裝置、建築智能化系統、消防器具、郵政信箱、化糞池、消防控制系統、窨井、垃圾通道、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出現了損壞就可以啟用。
流程:
1.制定維修以及更新、改造的方案;
2.獲得業主的同意;
3.辦理備案;
4.頭次開戶;
5.資金劃轉;
6.竣工驗收。
7.結算審核。
㈡ 滅火器可以啟動維修基金馮
可以。因為動用公共維修基金的工程,都屬於較大工程,費用巨大,僅靠物業費很難支付,才會動用公共維修基金,消防設施,消防栓、滅火器等消費設施出現損壞的話,就可以動用維修基金。
㈢ 動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條件
物業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具備的條件:物業(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需要進行維修、更新或改造的,可按規定程序申請使用所屬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需要支付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時,包括四個方面:
1、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的維修使用方案,須經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所涉及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2、由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組織(或者相關業主代表提出申請),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將列支方案和維修計劃等相關資料,報所在地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審核。
3、專戶管理銀行根據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發出的劃轉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按照工程預算首次劃轉所需資金的70%,完工後,憑工程決算單、費用結算票據等進行結算,並劃轉所需資金的剩餘部分。
4、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所涉及的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不足部分,所涉及的相關業主應當另行補交。
動用維修基金的條件和流程,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符合住宅維修相關法律規定,資金主要包括,住宅公共使用設施設備的保修更新、公共部門的改造,不能將資金他用;
2、符合住宅的公共部分,住宅公共部分主要包含:房屋的牆體、梁、柱、房頂、樓梯等房屋基本結構,以及大廳、消防通道、樓梯間等以供行走的部分,還有設備間、避難處等必要結構;
3、符合住宅的共用設備,住宅共用設備包括,照明燈具、消防器械、電梯間、植被綠化、車庫、排煙通道、化肥池等;
4、住宅所處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明確指出需動用公共維修資金進行改造、更新。
動用維修基金的流程:制定需要修整地區的方案;獲得購房人的同意;進行備案;去銀行開戶;轉移資金;修整驗收;最終結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㈣ 消防維修動用維修基金合法嗎
法律分析:維修消防設施可以動用物業維修基金,消防設施屬於共用設施設備的一部分。維修基金使用條件: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3、特殊使用:(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四條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㈤ 物業管理區域內消防設施損壞,應該動用維修基金么
可以動用,但是根據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需要公示給全體業主。超過專三分之二面積和住戶戶數同意之後屬啟動維修基金的使用。這是老的住宅維修基金的辦法規定。
根據國務院2016年12月頒發的關於維修基金緊急使用的七種條件裡面,也包含了可以緊急使用維修基金。具體如下:
五、確保應急維修,及時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隱患
發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使用維修資金對老舊小區和電梯立即進行更新改造的,可以不經過業主「雙三分之二」表決同意,直接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一)電梯故障;
(二)消防設施故障;
(三)屋面、外牆滲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運行中斷;
(五)排水設施堵塞、爆裂;
(六)樓體外立面存在脫落危險;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
㈥ 維修消防設施是否可以動用大修基金
法律分析:可以,需要按程序通過、備案、審核後才能實施。房屋維修基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㈦ 動用維修基金的條件和流程
動用維修基金的條件:
1、符合住宅維修相關法律規定,資金主要包括,住宅公共使用設施設備的保修更新、公共部門的改造,不能將資金他用。
2、符合住宅的公共部分,住宅公共部分主要包含:房屋的牆體、梁、柱、房頂、樓梯等房屋基本結構,以及大廳、消防通道、樓梯間等以供行走的部分,還有設備間、避難處等必要結構。
3、符合住宅的共用設備,住宅共用設備包括,照明燈具、消防器械、電梯間、植被綠化、車庫、排煙通道、化肥池等。
4、住宅所處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明確指出需動用公共維修資金進行改造、更新。
動用維修基金的流程:
1、制定需要修整地區的方案。
2、獲得購房人的同意。
3、進行備案。
4、去銀行開戶。
5、轉移資金。
6、修整驗收。
7、最終結算。
㈧ 維護消防器材是否可動用大修基金
應該可以吧
大修基金只適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環衛、園林綠化、市政等公用企事業單位,在進行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時不能使用大修基金;由於人為損壞的原因而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責任人承擔費用,也不能使用大修基金。
消防設備屬於公共設施項目。
電梯以後都有電梯專用基金。
《物業消防規定》規定,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添置應按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或添置的有關規定執行。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的,並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被列入重大火災隱患整改的消防設施,其維修項目應納入急修項目,實行「先維修,後向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報告」的程序,維修費用由相關所有人承擔。消防設施因人為因素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㈨ 動用維修基金的條件和流程有什麼
法律分析: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這就只有符合上述條件才可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基金。使用住宅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程序依據住宅維修專項基金有沒有轉業主管理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㈩ 小區動用維修基金程序怎麼走
申請動用物業維修基金的程序如下:首先要由業主委員會將維修項目及預算在小區內進行公示,隨後召開業主大會,經過業主大會雙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與投票,參與業主的雙過半數同意表決後,再向區房產局提出申請。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住宅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主要包括小區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具體來講、公共部位指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的車場或者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
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維修基金使用方案、該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支出范圍、有可能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維修基金不可以退。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還。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的使用程序:
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的使用程序:
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緊急情況分為8種情形:屋面、牆體防水損壞造成嚴重滲漏的;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嚴重影響業主生活的;樓體外牆牆面有脫落危險,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消防設施設備嚴重損壞構成重大火災隱患或者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嚴重損壞不具備滅火功能的;共用排水設施塌陷、堵塞、破裂等嚴重影響業主生活或者危及財產安全的;尚未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運營管理和維護的供水水泵(水箱)損壞或者水管爆裂導致供水中斷的;尚未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運營管理和維護的供配電系統設施設備發生故障,造成停電或者漏電,嚴重影響業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業主委員會核實有其他嚴重影響業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緊急使用程序: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由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發生上述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