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改房遺留問題處理
法律分析:對於單位將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按房改政策出售給職工,房改審批手續齊全的,在單位提交所售房屋無產權糾紛、無質量問題的承諾後,房產部門予以辦理產權登記。對於單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給職工的住房,產權單位將售房款挪作他用,但其他手續齊全的,由產權單位對已售房屋的維修責任、維修資金補交期限等出具承諾,經市房改辦簽署意見後,房產部門予以辦理產權登記。對於單位在國家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將已給職工辦理房改產權登記的房屋,又調整出售給其他職工的,經市房改辦進行審核,並出具調房審核意見後,房產部門予以辦理產權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Ⅱ 房改遺留問題怎麼解決
在我們國家有一部分房子屬於房改房,房改房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申請的,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那麼房改房遺留問題一般是怎樣解決的?房改房遺留問題如何解決一、房改房房改房是國家對職工工資中沒有包含住房消費資金的一種補償,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過渡的形式,它的價格不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而是由政府根據實現住房簡單再生產和建立具有社會保障性的住房供給體系的原則決定,是以標准價或成本價出售。房改房的銷售對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優惠政策,購買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獨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在房改售房中對購房的面積有所控制,規定人均可購房的建築面積的控制指標,以防止一些人利用職權大量低價購買公有住房,造成國有資產或公有財產的流失。購買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優惠政策,公有住房的價格在標准價或成本價的基礎上還有工齡、職務或職稱方面的優惠,對離休幹部也有優惠政策。二、房改房流程1、首先,去房改辦政策法規科(在市房產局)領房改房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請表》2、產權所有人填寫好上述申請表後,到原產權單位蓋章並領取《職工個人住房檔案建檔登記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產權評估價核定表》;3、拿單位蓋好章的申請表到市房產局公房科蓋章(需要10個工作日左右時間);4、完成後,帶齊上述三張表及房改房相關資料回到房改辦,需要帶的資料有:房屋產權證、土地證、房屋所有權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復印件2份)(夫妻離異的提供財產分割協議書、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財產分割兌證書、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原件);5、用以上資料在房改辦辦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備案表》,即上市證。6、完成了在房改辦的所有手續。三、房改房遺留問題的解決辦法1.對於單位將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按房改政策出售給職工,房改審批手續齊全的,在單位提交所售房屋無產權糾紛、無質量問題的承諾後,房產部門予以辦理產權登記。2.對於單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給職工的住房,產權單位將售房款挪作他用,但其他手續齊全的,由產權單位對已售房屋的維修責任、維修資金補交期限等出具承諾,經市房改辦簽署意見後,房產部門予以辦理產權登記。3.對於單位在國家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將已給職工辦理房改產權登記的房屋,又調整出售給其他職工的,經市房改辦進行審核,並出具調房審核意見後,房產部門予以辦理產權登記。4.對於單位的自管公有住房,由於建房手續不全等原因未經房改部門批准,自行按房改政策向職工進行出售的,由單位出具具結保證,市房改辦對單位房改售房價格和優惠政策審核並簽署意見後,房產部門予以辦理產權登記。5.中央、省屬在蘭單位房改遺留問題,由市房改辦按照上述處理意見受理審核後,房產部門予以辦理產權登記。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對於單位在國家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將已給職工辦理房改產權登記的房屋,又調整出售給其他職工的,經市房改辦進行審核,並出具調房審核意見後,房產部門予以辦理產權登記。
Ⅲ 怎樣申請房屋維修基金
為解決已售公房維修難問題,並協助售房單位建立維修資金明細賬目,自去年上半年開始,濟南市房管局發揮房管優勢,通過整合原有房管熱線,先後成立了6支維修服務隊,建立了便民服務網路。這6支隊伍分別是天橋房管局的「長河熱線」維修隊、市中房管局的「寶印熱線」維修隊、歷下房管局的「安居熱線」維修隊、槐蔭房管局的「王平熱線」維修隊、市公房管修處的「建國熱線」維修隊和市房建集團的「同盛房屋維修熱線」維修隊。維修隊的隊長都由勞模擔任,居民只要撥打6條熱線的一條,就可以享受維修服務。
同時,各區房產管理部門在各社區設立房屋維修便民服務站,接受業主的委託,協助廣大業主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開展便民維修服務,解決老舊小區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維修難的實際問題。
「王平熱線」維修隊是最早設立的。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維修隊的維修工作包括已售直管公房的公共部位的維修,還有廠礦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住宅樓公共部位的維修以及辦公樓的日常維修,也包括繳存過公共部位維修資金的商品房的公共部位維修。
在維修服務的過程中,房管系統以外的單位已售公房的公共部位維修資金大部分都沒有建賬和分戶,但是他們的房屋還需要維修。「所以,我們單位在財務科和生計科各抽調一名工作人員,組成臨時的協助建賬小組,這一行為,即聯絡了感情,又解決了實際問題,還有效的佔領了公共部位維修市場。」
今年,段店一居民樓的主線路老化,居民用電時經常出現中途斷電問題,空氣開關不斷跳閘。居民代表找到「王平熱線」,想用公用部分維修資金來更換一下主線路。工作人員接到報修後,立即把申請程序向他們進行了說明,並幫助居民一起辦理了申請手續,現在已經全部更換完畢,該樓居民能夠放心用電了。
據房管局人員介紹,6支維修隊伍的建立在山東省屬於首創[簡介 最新動態]。「我們的維修隊既熟悉業務,也熟悉房管政策和工作流程。在實際工作中,既可以幫未建賬的單位建賬,又可以替居民跑申請維修的程序,還能保證維修質量。居民想修房,打個電話就行了,剩下的問題由我們來解決,非常方便。」
【法律意識待加強】與人方便,自己方便
房管人員對目前維修資金使用率低進行了分析,發現業主的公共管理意識淡薄、法律意識不強是一個重要原因。
比如,一些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這是因為部分業主參與小區公共管理的意識不強,參與自治組織進行自我管理和服務還沒有成為迫切需要。只要住宅小區普遍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就能使更多的小區業主合法、有效地利用維修資金。
同時,部分業主不積極履行相關義務。維修資金的使用是業主決策並履行相關義務的過程,《辦法》中業主分擔維修責任的有關規定,明確了屬住宅小區內全體業主、屬單幢房屋內業主、屬一個單元內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分別由相應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且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須經有利害關系的、占已交付使用房屋面積和戶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後,方可辦理維修資金支用申請或備案手續。但實際操作當中存在業主漠不關心,也不配合履行義務的情況,致使維修資金使用遇到障礙。
因為法律意識不夠,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以及居民委員會或業主等相關單位或個人對維修資金支用政策與辦事程序缺乏足夠的了解,在具體的辦理過程中存在模糊認識,導致重復勞動,從而認為相關程序過於繁瑣,甚至是設置障礙。
其實並非如此。維修資金制度體系建立到今天,經過了十幾年的摸索與改進,其根本任務是確保資金的安全、正常、長期使用,只會越來越便捷,而不會越來越復雜。「與人方便,自己方便。希望廣大業主在房屋維修資金使用問題上要有主人翁意識,不能事不關己高高掛起,而是要積極參與進來,那樣修房子將是輕而易舉的事。」
維修資金使用「五步走」
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後(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經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同意),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並在物業區域明顯位置公示。沒有聘用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委託相關單位或區房產管理部門在各社區設立的房屋維修便民服務站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須經有利害關系的、占已交付使用房屋面積和戶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後,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業主委員會持相關資料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維修資金支用申請或備案手續。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工程預算資金的70%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業主大會開立維修資金專戶的,由業主委員會通知專戶開戶銀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簽署驗收報告,並對工程決算進行審核。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對驗收報告和審
核證明核實後,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扣除合同約定質保金後的剩餘款項;業主大會開立維修資金專戶的,由業主委員會通知專戶開戶銀行。
Ⅳ 淄博市已購公有住房維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已購公有住房維修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和住用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遷安置中個人購買的公有住房。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是指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設施設備,包括水、電、氣戶表內的管線、暖氣片和自用陽台等。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樓蓋、屋頂、梁、柱、樓板、內外牆體和基礎等)、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煙囪、中央空調設備與管道、消防設施、電梯及管線閥門等。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購公有住房的維修及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市、縣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已購公有住房維修管理工作。
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市房產管理部門委託的已購公有住房維修管理工作。
財政、公用、電業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各自職責分工,配合房產管理部門做好已購公有住房維修管理工作。第五條已購公有住房推行物業管理模式,採取業主自我管理和物業管理企業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辦法。第六條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原產權單位組織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負責維護本幢住宅或者本住宅區內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第七條已購公有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由業主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業主自行負擔。第八條已購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維修企業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負責維修;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由原產權單位或者原產權單位委託的單位負責維修。第九條已購公有住房應當建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按政府規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存入銀行專戶,資金歸業主所有,並按幢立帳,核算到戶,其利息收入用於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第十條市、區縣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或者原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范圍對維修基金進行管理。維修基金管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接受業主的共同監督。維修基金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第十一條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費用從維修基金利息中列支(不得動用本金),綜合運用,不足部分按下列規定由同幢住戶相關業主負擔:
(一)承重牆體及其基礎的維修費用,按其支承上部牆身,各戶使用所佔的牆面面積比例分擔;局部拆修工程,由拆修部位以上各戶所佔的牆面面積比例分擔;
(二)柱及其基礎的維修費用,按其支承上部平面結構,影響所及的各戶樓地面面積的比例分擔;
(三)樓板的維修費用,其樓地面與天花部分,由所在層房屋的業主負責;其梁板結構部位,由毗連房屋的上下業主平均分攤;
(四)樓蓋的維修費用,由維修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業主按各戶房屋產權面積比例分擔;
(五)各樓層共用樓梯及樓梯間的維修費用,由受益的業主按戶平均分攤;為某層所截用的樓梯,由所截用以上的業主按戶平均分攤;
(六)共用的走廊通道、陽台的維修和外牆粉飾費用,按各戶房屋產權面積比例分擔;
(七)電梯、中央空調設備與管道、消防設施、供電線路、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煙囪等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費用,由受益的業主按戶分攤。第十二條維修基金的使用,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或者原產權單位提出申請;
(二)業主委員會或者原產權單位委託維修單位提出工程預算;
(三)房產管理部門和維修基金管理單位審核;
(四)審核合格的,維修基金管理單位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或者原產權單位劃撥維修費用。第十三條已購公有住房上市轉讓,住房維修基金和利息繼續用於該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第十四條已購公有住房維修,實行質量保證制度。質量保證制度執行的內容和期限應當在合同中載明。第十五條業主裝修、維修住房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因裝修、維修或者使用不當,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或者毗連房屋造成損失,責任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第十六條業主維修住房時,涉及相關業主權益的,應當事先通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維修人應當盡量減少對他人的干擾,注意保護住房,造成損壞的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或者賠償。
Ⅳ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最新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一、專項基金如何管理
1.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2.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3.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二、何時繳納基金
1.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2.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3.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Ⅵ 石家莊市公產住售後維修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後維修管理證住房的合法權益根據《華人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務院《城市私房屋管條例》及市向職工出售住房試 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售房單位負責公產住房出售後維修的管理,購房戶要服從售房單位的管理。第三條 房產管理機關負責對已出售公產住房的維修管理情況實行監督和檢查。第二章 維修范圍的劃分第四條 自用部位的維修由購房戶負責。自用部位是:獨戶使用的樓房和獨門獨院的平房,院內(含院牆)部配套設備;單元式樓房公戶門以內部分及自用陽台;通走廊式樓房和一院多戶平房室內部分及歸購房戶使用的附屬建築物。第五條 共用部分和共用設備和維修由售房部單位和購房戶共同負責。樓房的共用部分是:承重結構部分,屋面,樓梯間,共用走廊、共用門廳等。共用設備是:上下水主管道,落水管,郵政信箱、垃圾道、共用天線、公用照明設備等。一院多戶平房共用設備是:上下水管道、水表、室外供電線路、公用照明設備等。第六條 配套建築和公用設施部分的運行維護和更新由原管理單位負責。配套建築和公用設施是:化糞池、下水檢查井變電室、高壓泵房、供暖鍋鍋爐房上下水暖氣煤氣三管幹線、電梯等。第三章 維修資金的來源第七條 售後住房自用部位維修資金由購房戶承擔。第八條 共部位共用設備的維修資金由購房戶和售房單位共同承擔。售房單位從售房之月起, 對共用部位共設備保修年。保修期滿後購房戶按購住建築積修費用(按家規定維修准)的10%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費不足部由售單位負擔。第九條 配套建築和公用設施修資金仍原渠道解決。第十條 房維修資金來源:
(一)住房出售後五牛內繼續提取舊費和大修基金,提取的大理基金做維修資金。
(二)從售房款中提取10%作修資金。第四章 維修理第十一條 公住房出售後維修的管理由售房單位負責售房單位應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查勘質 量檢查及時繕保證購房戶的住安全也可委託屋經營部門進行有償維修服務或組織購戶組成群管房組織負責維修的管理。第十二條 購房用遵守售房單位制售後維修管理規定,愛護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及配套建築和公用設施 。第十三條 對於影響整體運行的室內暖氣、煤氣、上下水等自用設備,不準隨意變動或增減。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動、增減的,要報主管單位批准。第十四條 售後住房的自用 部位、自用設備損壞,影響他人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不得借口自用部位而拖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承擔經濟賠償。第十五條 售後住房整體色調應保持一致。自用部位的室外部分(室外門窗、陽台等)的油漆粉刷或部件的更換,由售房單位統負責,所需費用由房戶負擔。第十六條 購房戶不提擅自改變住房的使用性質;不得隨意拆、改掏、挖。確需更改的,必須報經售房單位批准,方可動工。第十七條 共用部位不得侵佔。對侵佔共用部位者,產權相關人有權勸阻。勸阻無效,售房單位和當地房產管理機關有權進行處理。第十八條 購房戶對共用部位,有依法進行保護、檢查和養護的義務。對侵害公共利益,破壞建築整體的結構的行為有權進行勸告制止,或向售房單位報告。售房單位和房產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有權對責任者進行經濟處罰,直至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同《石家莊市職工出售公產住房試行辦法》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石家莊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 售房單位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售後維修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Ⅶ 單位集資建房的維修基金如何管理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鞍山市市區內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集資建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後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鞍山市房產局是全市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存儲、分攤核算、劃撥管理及保值增值;負責委託代辦銀行提供專項維修資金的開戶、存儲、支取、計息、分攤、結算等金融配套服務。 鞍山市財政局對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管。 第二章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和統籌 第四條下列物業的產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產權人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第五條商品住宅、非住宅在辦理入住手續前,購買人按購房金額2.5%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和集資建房的產權人在辦理入住手續前,按評估價2.5%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納專項維修資金。評估由市房產局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 第六條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房改購買人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該部分專項維修資金屬於購買人所有。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25%的比例 提取專項維修資金。該部分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七條商品住宅、非住宅,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和集資建房的產權人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公有住房房改購買人應當在辦理房改手續時,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房改售後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房改售後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原由國有單位自建而現已棄管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沒有建立或建立不足的,其剩餘公房房改所得資金全部用作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局統籌使用。 第九條房屋產權人除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外,住宅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10元、非住宅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標准,向管房單位(含物業服務企業)交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修費。 第十條房屋所有權轉讓時,產權人應當向受讓人說明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十一條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應將個人繳納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退還給房屋產權人。原售房單位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由售房單位統籌使用。 第三章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的設置和管理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局代管。 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設置三級賬戶管理。市房產局與本市商業銀行(以下稱專戶管理銀行)簽訂託管協議,開立本市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為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幢)設立二級賬戶;按產權人的房屋產籍號設立三級賬戶。 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利息也相應設置三級賬戶管理。本市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利息賬戶,為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幢)的利息賬戶為二級賬戶;產權人的房屋產籍號的利息賬戶為三級賬戶。 第十三條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後,產權人交納的專項維修資金,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由售房單位代管,設置專項維修資金及其利息三級賬戶,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商品住 宅、非住宅產權人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市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產權人的房屋產籍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市房產局,市房產局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人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十五條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到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申請開戶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戶申請表; (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備案批件;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人明細表; (四)業主委員會主任私章和業主委員會公章。 第十六條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市房產局的監督。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發生合並、分立或撤消時,當事人須持相關材料到市房產局辦理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變動審核手續。審核通過後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賬戶變更或銷戶手續。 第十八條市房產局應定期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每月專戶管理銀行應向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報送上個月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統計報表。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季度向業主委員會報送專項維修資金二級賬戶對賬單。產權人可以向專戶管理銀行查詢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本金和利息額。 第十九條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後,售房單位統籌使用的專項維修資金設置二級賬戶管理。售房單位與本市商業銀行簽訂託管協議,開立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為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幢)為二級賬戶。 售房單位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的利息也相應設置二級賬戶管理。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利息賬戶,為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幢)的利息賬戶為二級賬戶。 第四章專項維修資金本金及利息核算管理 第二十條專項維修資金依照「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進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在保證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產權人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產權人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中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二條專項維修資金三級賬戶利率按人民銀行掛牌活期利率執行。利息每年結算一次,結息日為每年12月20日。結算後轉存到三級利息賬戶。 第二十三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三級賬戶存儲利息; (二)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產權人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第五章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及分攤核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產權人交納的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房屋產權人所有,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產權人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二十六條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支出原則上按修繕涉及范圍內產權人所擁有的專有部分佔修繕涉及范圍內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具體規定如下: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樓房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資金,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維護管理及責任人負擔部分外,由全體產權人按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單幢樓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資金,由該幢樓房內全體產權人按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佔該幢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專屬於一個單元(層)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資金,由該單元(層)內全體產權人按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佔該單元(層)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四)專屬於一個單元內單側立廳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資金,由該單元內該側立廳全體產權人按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佔該單元該側立廳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七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管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占物業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八條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前必須具備以下前提條件: (一)已成立業主委員會並備案; (二)業主委員會已在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用賬戶; (三)專項維修資金足額歸集到位,或有部分專項維修資金已歸集到位,部分未歸集到位的相關產權人補交專項維修資金或書面承諾按分攤額承擔費用; (四)需要修繕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且符合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 (五)專項維修資金已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劃轉完畢。 第二十九條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業主委員會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分攤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Ⅷ 房子賣掉住房維修基金怎麼辦
把房子轉手給他人後,是不能拿回房屋維修基金的,一般情況下,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會將房屋維修基金過戶給購房者。因為房屋維修基金的用途是維修、改造住宅共用區域及共用設備,無論是購房者還是賣房者,都無法提取出來,賣房者一般也不會向購房者單獨索取補償。
一、使用房屋維修基金必須滿足的條件:
1、專項維修基金足額歸集到位,維修項目符合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2、公用部分、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限屆滿;
3、涉及物管區域或全體業主的,已經業主大會書面批准同意等。
二、物業維修基金的用途有:
1、物業維修基金的用途主要是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工程。
2、維修資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3、維修資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無風險的理財范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Ⅸ 濱海新區住宅維修指導意見出台
近日,濱海新區住建委官網發布《關於徵求對<關於加強城鎮國有土地上既有住宅維修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意見的通告》。
為及時解決居民住宅房屋滲漏、排水管道堵塞滲漏、外檐(陽台攔板)脫落等居民訴求集中的房屋維修問題,我委起草了《關於加強城鎮國有土地上既有住宅維修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徵求意見稿)。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現將徵求意見稿予以公告(見附件),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8月23日9:30至2022年9月6日17:30期間,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 [email protected]。郵件標題請註明「關於加強城鎮國有土地上既有住宅維修工作的指導意見反饋意見」字樣。
附件:《關於加強城鎮國有土地上既有住宅維修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 》(徵求意見稿)
關於加強城鎮國有土地上既有住宅
維修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
(徵求意見稿)
為推動解決濱海新區房屋修繕類重點民生訴求的工作要求,及時解決屋面和外牆滲漏、外牆脫落、排水管道破裂漏水、陽台欄板脫落等居民訴求集中的房屋維修問題,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天津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辦法》、《天津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天津市商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辦法》、《天津市已交存維修資金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加強濱海新區城鎮國有土地上依法建造的既有住宅(以下簡稱城鎮住宅)維修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明確各方維修責任
城鎮住宅維修責任,質量保修期內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與業主簽訂的住宅工程質量保證書中承諾的質量保修范圍、保修期限等,承擔保修責任。在質量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或工程施工單位實施維修的,在維修完成後應當與相關業主簽訂再保修協議,明確再保修期限並承擔保修責任。質量保修期外的,根據住宅不同產權性質、不同管理方式來確定:
(一)實施物業服務管理的住宅。物業服務合同內的維修事項由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承擔,物業服務合同之外的維修事項由業主個人承擔。房屋質量保修期滿後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符合使用房屋維修資金條件的,按程序申請房屋維修資金進行維修。對於未建立房屋維修資金或者房屋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城鎮住宅項目,各開發區、各街鎮應指導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社區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履行業主委員會的相關職責)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業主籌集補建,或者直接向相關受益業主分攤籌集維修費用。
(二)直管公房。公產民用住房未售前,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設備和相關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應分攤的費用由產權單位負責承擔;房屋售出後,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責任由相關業主承擔,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擁有住房建築面積份額分攤,從公產民用住房售後維修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業主按照擁有住房建築面積份額分攤支付。
(三)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產及單位產),房屋維修、更新應分攤的費用由產權單位負責承擔。整幢可售公有住房全部出售前,該幢公有住房售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由售房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原產權單位將「三供一業」移交給相關街道的,房屋產權人應向所屬街道提出維修申請,由街道按照相關規定提取維修基金進行維修。
(四)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出售前為直管公產、單位產)業主與售房單位簽訂公有住房出售協議起一年內,其房屋原有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由售房單位負責保修,相關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應分攤的費用由售房單位負責承擔。
保修期滿後,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責任和費用由業主自行負責和承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責任由相關業主承擔;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擁有住房建築面積份額分攤,從公有住房售後維修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業主按照擁有住房建築面積份額分攤支付。
整幢可售公有住房全部出售後,業主應當委託社會化、專業化維修公司或者原售房單位(以下統稱維修管理單位)負責公有住房售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該幢房屋中的不可售住房權利人作為單一業主,承擔相關責任。
(五)城鎮私有平房。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維修責任。城鎮「困難戶、五保戶」的住宅維修工作,根據相關政策由區民政部門確認,維修費用由屬地街鎮協調解決。
專業經營單位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承擔專業管線、設施維修責任。
因周邊施工造成城鎮住宅地基下沉、牆體開裂變形等損傷的,應由房屋產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委託鑒定,根據鑒定報告的結論,由造成損傷的責任單位承擔鑒定費用和維修責任。
因城鎮住宅使用人使用不當或違法違規裝飾裝修造成住宅需要維修的,或者自行更換外窗等設施的,相應維修責任由使用人承擔。
二、落實合理使用和檢查維護責任
(一)城鎮住宅業主、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房屋建築,不得故意損壞住宅及設施,不得擅自變動建築主體、承重結構,不得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等管線,不得向排水管道投放雜物,室內廚衛裝修不得破壞防水層,不得違規出租房屋。
(二)城鎮住宅所有權人、管理人(包括物業服務人和已售公房的原產權單位)和供暖、燃氣等專業經營單位,應切實履行檢查維護責任,發現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問題時,有權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制止,並應當及時向屬地街鎮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建立計劃維修與應急搶修相結合的維修機制。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應根據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和實際狀況做好總體維修計劃,並根據上年度的日常檢查和特定檢查結果安排本年度維修計劃,對於需要維修的應在汛期到來之前完成維修。
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應在汛期到來之前對屋面防水、外牆、陽台板和雨水落水管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損壞應及時維修。
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應根據排水主管道老化程度和管道堵塞情況,採取高壓沖洗法等進行定期維修。出現突發情況時,應及時維修。
2.各開發區、各街鎮做好城鎮住宅應急搶修職責突發情況的應對工作。城鎮住宅發生屋面和外牆滲漏、外牆脫落、排水管道破裂漏水、陽台欄板脫落等影響業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情形的,各開發區、各街鎮應當督促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及時維修。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不及時維修的,有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由各開發區、各街鎮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搶修,工程經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施工單位等驗收合格後,搶修費用從該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中列支。沒有建立房屋維修資金的,各開發區、各街鎮應當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居民委員會共同查勘、協調處理,召開街鎮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研究確定維修方案,立即組織相關搶險隊伍進行應急搶修,應急搶修的費用按照工程造價定額確定,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三、加強維修工作監督管理
(一)區住房建設委加強城鎮住宅維修工作的組織協調,建立綜合協調的工作機制,組織各開發區、各街鎮和各行業管理部門協調做好房屋維修工作。
(二)區城市管理委、區水務局、區工信局、區文旅局和區國資委應當督促專業經營單位落實專業管線及設施維修督導責任。區國資委、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區住房建設委督促公房管理單位落實維修責任。
(三)區住房建設委、各開發區應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履行住宅房屋質量保修責任,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四)各開發區、各街鎮督促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專業經營單位落實各方責任,會同居民委員會調處住宅維修過程中業主(使用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各街鎮用好「吹哨報到」機制,及時解決城鎮住宅維修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對於不及時申請房屋維修資金或申請過程中拖延、扯皮的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要及時組織約談整改;對於在房屋維修工作中嚴重不履職的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依規組織改選。區住房建設委依法依規做好房屋維修資金申請使用的政策指導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房屋維修機制。各開發區、各街鎮將城鎮國有土地上既有住宅維修工作納入社區治理體系,堅持政府主導、居民自治、多方參與、協商共建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業主主責,管理人、使用人、專業經營單位各負其責,鄰里之間友好協商,社會力量參與的維修機制,努力實現既依法依規,又能快速維修。
(二)加強工作督導。各開發區、各街鎮和區住房建設委要對訴求集中小區管理人加強督導,協調落實房屋維修的主體責任。針對城鎮住宅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急維修不及時,拒不履行維修責任,導致業主反映問題較多的,及時約談整改。
(三)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各開發區、區住建委和各街鎮定期組織對房屋安全使用與維修的宣傳和培訓,認真梳理屬地房屋維修的典型案例,強化正向引導,落實各方責任。
(四)加大監督考核力度。各開發區、各街鎮和有關責任部門要嚴格執行本指導意見,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區有關部門加強對住宅維修工作的監督,將此工作作為社區治理工作考核重要內容,納入「三考合一」范圍。
來源:濱海發布濱海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