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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哪些是違章行為

發布時間:2023-01-20 05:58:19

⑴ 哪些行為為設備操作違章行為

法律分析:1、焊條不烘烤,使用過期焊條。

2、無施工技術方案或工業動火報告就進行作業。

3、使用焊條與焊接件材質不符。

4、埋地管件維修焊接後絕緣防腐不嚴格把關,回填敷衍了事。

5、焊口間隙過大,用焊條或鐵絲等填口後焊接。

6、無操作資格證或證已經過期情況下進行操作。

7、不具備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對有嚴格要求的部位進行焊接。

8、焊機運行時,焊接排氣孔正對著設備、管線。

9、易燃易爆物品混裝。

10、動火時氧氣瓶、乙炔瓶安全距離不足,或瓶在車上就引氣施工。

11、焊口內壁未打磨干凈就進行焊接。

12、在緊固螺絲時沒有對角緊螺絲或法蘭兩端螺絲扣留得長短不一。

13、安全閥未按周期調校。

14、製作凹凸式法蘭密封墊片時,將紅紙板直放法蘭盤上錘制,容易損傷法蘭。

15、除綉不徹底,焊口組對間隙不符合要求,強力組對。

16、設備裝置檢修施工作業時不戴安全帽。

17、高空作業時,不系安全帶。

18、拆下閥架更換閥門盤根。

19、施工作業時正對設備或閥門進行操作。

20、拆卸或緊固螺栓時在活動扳手上套加力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⑵ 維修電工習慣性違章行為有哪些

1.維修電工習慣性違章的特點
一般來說,比較常見的是習慣性違章方式有習慣性違章操作,習慣性違章指揮等。所謂習慣性的違章行為是不基於實際的規范進行電工工程維修,不能正常的遵守規章制度,導致劣勢日常維修安全事故的發生。比較常見的違規行為,例如缺乏戴安全頭盔的安全意識,操作中缺乏佩戴安全帶以及防護眼鏡的習慣,這一系列的習慣性違章作業模式,不利於實現有效的遵守安全規定,不利於對實際施工活動的穩定運行。
所謂維修電工習慣性違章,也指維修工程的管理人員不能按照行為的相關規范,有效的對維修電工進行施工命令。這不利於日常維修電工工作的質量效率的提高,增大了維修操作的破壞性,不利於提升項目的整體效率,這樣的違章行為是一種潛意識的習慣,對維修工作的開展是非常不利的。為了改變違章行為這個壞習慣,我們必須對維修電工心理變化做出有關的分析,我們首先必須糾正違章違規這一行為習慣。因為習慣性違章有潛在性的特點,因此要引起相關人員的重視,通過優化適當的工作方式,確保日常工作的順利運行。
在電工維修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很多的違章行為,是由於電工維修人員本身的不良行為習慣所致,他們存在僥幸的心理。例如,在電工維修過程中,對一些警示標志進行忽略,違章情況下進行維修操作,最終導致了安全事故的發生。習慣性違規很容易傳播會導致總體建設施工隊伍形成不良的施工氛圍,不利於維修工作,這與習慣性違章行為的繼承和傳染性,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有些習慣性違規行為,如錯誤的搭接測試電源的行為是不利於現象正常施工行為的施工行為,特別是停止這些行為,可導致其他維修電工進行效仿,特別是對新的維修電工人員。如果不能保證有良好的維修電工行為是不利於新員工規范自己的行為,這不利於他們的安全,會增大發生事故的風險。習慣性違規行為有獨特的排他性的特點。有些維修電工受到此心理影響,不能正常遵守安全行為,這是不利於實際維修工作的穩定運行。
三違」是指「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1)違章操作的行為:
違章操作的典型行為:任意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設備;違背操作規程; 故意不使用規定的安全器械到作業現場等;不具備資格而使用某種設備;其他違章行為。圖省事以求省時省力,違犯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例如,不攜帶必要的工具和安全設備按指定方式完成任務,認為安全規程的程序過於復雜而在工作中按個人意志予以簡化等。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用具。 1. 留有超過頸根以下長發、披發或發辮,不戴工作帽或戴帽不將頭發置於帽內而進入有旋轉設備和生產區域。 2. 高處作業或在有高處作業、有機械化運輸設備下面工作而不戴安全帽的。 3. 操作旋轉設備或進行檢修試泵時,敞開衣襟操作的。 4. 在易燃、易爆、明火等作業場所穿化纖服裝操作的。 5.生產場所赤膊、穿背心的。 6. 從事電氣作業不穿絕緣鞋的。 7. 電焊、氣焊(割)、金屬切削等加工中有可能有鐵屑異物濺入眼內而不戴防護眼鏡的。 8. 高處作業位置非固定支撐面上、或在牢固支撐面邊沿處、在支撐面外和在坡度大於45o的斜支撐面上工作未使用安全帶的。
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 操作前不檢查設備、工具和工作場地就進行作業。 2. 設備有故障或安全防護裝置缺乏、湊合使用。 3. 發現隱患不排除不報告,冒險操作。 4. 新到崗員工、變換工種復工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就上崗。 5. 特種作業人員無證操作。 6. 危險作業未經審批或雖經審批但未認真落實安全措施。 7. 在禁火區吸煙或明火作業。 8.受限或封閉空間內安排單人工作或本人自行操作的。
違反安全操作規程 1. 跨越運轉設備,設備運轉時傳送物件或觸及運轉部位。 2. 開動被封存或報廢設備。 3. 攀登吊運中的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通過或停留。 4. 任意拆除設備上的安全照明、信號、防火、防爆裝置和警示標志,以及顯示儀表和其它安全防護裝置。 5. 容器內作業時不使用通風設備。 6. 高處作業往地面扔物件。 7. 違反起重「十不弔」,機動車輛駕駛「七大禁令」。 8. 戴手套操作旋轉設備。 9. 沖壓作業手伸進沖壓模危險區域。 10. 開動情況不明的電源或動力源開關、閘、閥。 11. 沖壓作業不使用規定的專用工具。 12. 沖壓機床配備有安全保護裝置而不使用。 13. 沖壓作業時「腳不離踏」的。 14. 站在砂輪正前方進行磨削的。 15. 調整、檢查、清理設備或裝卸模具測量工作等不停機斷電的。
(2)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不服管理」與「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如擅自移動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標志、開關、信號,在禁火區生產時使用明火作業等;又如值班時外出脫崗、睡覺打噸、精神不集中等等。1. 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內聊天、打鬧。 2. 在工作時間脫崗、睡崗、串崗。 3. 在工作時間內看書、看報或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 4. 酒後進入工作崗位。 5. 未經批准,開動本工種以外設備。
(3)違章指揮的行為:
生產指揮、管理人員利用自己的職權強迫命令工人在違章的情況下冒險作業,即強迫工人服從其錯誤的指揮,而工人不得不違章作業。
2.維修電工對安全理論的逆向思維
為了促進日常電工維修工作的穩定運行,我們要對維修電工的相關行為的進行了心理研究。通過心理因素的分析,找出避免不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促進工作效率,提高質量。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對有關安全理論進行逆向思維理論分析,以確保能對他們違章操作意識心理的進行完全分析,以穩定日常維修工作的正常運行。目標和期望是都高時,有高的激勵力;目標和期望值,只要有一個不高時,那麼目標激勵力不大。例如,對工作場所的安全技能考核工作,有的維修電工認為這一評估對他們未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通過努力取得好成績,因此將會認真准備和積極參與。
這種良好的期望理論知識對安全管理具有很好指導性作用。它是通過對理論進行應用,實現單位的目標效價,提倡積極性維修工作。有利於日常維修工作系統的內部工作的各個方面的協調。各單位要重視安全生產目標的結果和獎勵對維修電工激勵作用,既充分考慮設定的目標是合理性。加強維修電工實現目標的信心,並建立適當的獎金,因此,安全目標對大多數維修電工才會有真正的吸引力。
3.維修電工習慣性違章的心理因素分析
(1)維修電工存在僥幸心理
維修電工在工作的過程中,有時抱有僥幸心理。考慮到在現場工作,嚴格按照規章制度過於繁瑣或機械,維修工作中途方便,不拘小節,認為不會發生什麼問題。有的人在幾個違章後發現無事故發生,便混淆違章沒出事故的偶然性和長期違章遲早要發生事故的必然性,以為有運氣在支持,經常進行違章操作,直到事故發生。
(2)維修電工存在經驗主義心理
主要發生在那些具有豐富經驗的老維修電工身上,他們工作比較積極,但他們不講安全科學的進行工作,尤其搶修維修工作中,不落實安全措施,冒險作業,對自己的違章行為習以為常。有一些維修工人自我認為具有卓越的技術,經驗,盡管明白在維修中會出現風險,但輕信可以避免,無視安全法規,自負的有勇有謀,往往出現違章操作、誤操作或不當的應用調度,造成安全事故。
(3)維修電工存在從眾心理
在生產現場,如果有人不遵守有關安全規章制度,同時又沒有人上前及時制止,那麼隨後會有他人進行效仿相同的違章操作,尤其是當技術總監或班長違章時,或者以前看到大家都這樣做,沒有出現過問題,自己也就會認為這樣做應該是沒有問題的,所以我們會習以為常的違章違紀,這樣就會對班組其他同志起到潛移默化的作用,即看見別人能違章違紀沒出事,自己常常也跟著別人違章違紀。
(4)維修電工存在事不關己的心理
維修電工中有的人認為安全工作是是領導的事,上面的事,是安全部門的事,與自己無關,發現別人違章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對他們的違章行為進行糾正、檢舉、匯報。對以上的維修電工進行心理上的分析,我們認為維修電工違章導致事故的發生主要原因是維修電工事不關己的心理影響的,即違章者的主觀因素是決定性的。其違章原因是維修電工看重行為後果的價值,又低估自身的失敗的可能性,最終走上了冒險違章違規的道路上。但是每一個違章違紀事件不可能必定會發生安全事故,這給維修電工造成一種錯覺,認定事故是偶然,違章違紀沒有任何危險,認定發生事故主要是因為自己運氣不好,這個觀點在事故分析經常聽到。事實上,統計數據顯示,對於這種事故,不管客觀原因,其實都與直接或間接違章違紀相關,這就是違章違紀與事故的必然性及規律性聯系。
(5)維修電工存在的逆反和異常的心理
有些維修電工因社會、家庭以及個人生理等原因,心理情趣受到影響,不能正常專注與維修操作,容易出現違章行為,最後導致了安全事故的 。同時一些員工在與領導發生矛盾關系時,常常會產生強烈的逆反心理,氣大於理,置安全規章制度與不顧,以致由於違章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

⑶ 三違是指什麼,維修工有哪些常見的三違現象

三違有;違章操作,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
維修工常見有;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⑷ 道路維修,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扣分嗎

不違法,不扣分,道路維修期間,按照道路上的交通標志行駛,通常道路維修期間,攝像頭是關閉的!根本無法記錄。

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通常指不按車道行駛,壓線、騎線行駛,違法行為有以下三種:
1、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違法代碼:43120,處罰標准:扣3分,罰款50元。
2、駕駛機動車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違法代碼:13550,處罰標准:扣3分,罰款50元。
3、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違法代碼:60230,處罰標准:不扣分,罰款50元。

⑸ 設備未完成斷電、斷氣就進行維修和保養屬於什麼行為

設備未完成斷電、斷氣就進行維修和保養屬於違章行為。如果不停機斷電,剛好有漏電的地方或者是在你處理故障時被運轉的機器傷到,公司是要負責任的,為了自己的安全維修時一定要停機斷電。

⑹ 員工常見的違章行為有哪些

1、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未經許可開 動、關停、移動機器,開、關機器時未給信號,開關未鎖緊,造成意外轉動、通電或漏電等, 忘記關閉設備,忽視警告標記、警告信號,操作錯誤,奔跑作業,機器超速運轉,手伸進沖壓模,工件堅固不牢,用壓縮空氣吹鐵屑。

2、造成安全裝置失效:安全裝置被拆除、堵塞,作用失效,調整的錯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設備:臨時使用不牢固的設施,使用無安全裝置的設備。

4、手代替工具操作:用手代替手動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夾具固定、用手拿工件進行機加工, 物品存放不當。

5、冒險進入危險場所:冒險進入涵洞,接近漏料處,危化品房,基建工地

6、攀、坐不安全位置: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調整、焊接、清掃等,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

7、未穿戴勞保用品: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場所忽視其作用。

8、不安全裝束:在有旋轉零件的設備旁作業穿過肥大服裝,操縱帶有旋轉部件的設備時戴手套,女員工的長發不盤起來操作輥壓機。

⑺ 道路維修紅綠燈違章嗎

法律分析:道路維修只有半條路車進去過紅綠燈不算違章的,這一點毋庸置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八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⑻ 修理廠私自開客戶車違法嗎

一、修理廠私自開客戶車違法嗎
1、修理廠私自開客戶車一般是違法的。法律規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修理廠應妥善保管車輛,不能私開客戶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七十五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二、違法行為的種類有哪些
1、行政違法行為。行政主體所實施的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過錯的行政行為;
2、民事違法行為。違反民事法律規定,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
3、交通違法行為。

⑼ 施工違章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1. 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2.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3. 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4. 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5. 未按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後登記的;

6.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7. 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

8. 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9. 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10. 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11.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2. 未對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13. 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4. 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15. 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16. 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未按規定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

17. 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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