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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維修基金什麼樣

發布時間:2023-01-23 04:05:37

1. 什麼是公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maiteacef d)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 業主委員會 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 房屋產權變更 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專項維修基金繳納流程圖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7E3%的比例繳納至物業所在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基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 物業管理公司 代為管理和使用。業主委員會應至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本物業維修基金專用帳戶,並將賬戶情況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該帳戶是該物業范圍內業主繳納的全部維修基金的情況。該帳戶只能用於維修基金的存儲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銀行同時為每位業主設立分戶帳戶,用來顯示該業主所有維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況。維修基金的使用及補充需經業主大會作出決議。

2. 公共維修基金是什麼意思

公共維修基金俗稱房屋養老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維修基金統一歸集後,按戶存儲,歸業主所有,經業主履行一定程序決策後,專項用於共用部位的維修,金額不足時需業主及時補交,政府部門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消防設施、道路、下水管、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設備及其使用的房屋、監控系統等。

3. 公共維修基金是什麼意思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相關規定如下:
1、公共維修基金是指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
2、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
3、公共維修基金的本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共同籌集,所有權歸交納人,其利息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利息不足時由產權人分攤。
住宅轉讓時維修基金怎麼處理
1、房屋業主將公共維修基金無償順延給客戶;
2、買賣雙方經過協商客戶與業主共同承擔這筆費用,即客戶支付原業主所繳納公共維修基金費用的50%;
3、買賣雙方經過協商按一定比例支付公共維修基金費用。比例公式為(房屋產權年限-原業主所購房屋與出售房屋的時間差)、房屋產權年限;
4、房屋業主不同意將公共維修基金無償順延給客戶也不想按比例與客戶分擔這筆費用,那麼購房者如購買該套房屋則需承擔原業主當初購房時所交納的這筆公共維修基金費用。
不交維修基金能辦房產證嗎
1、房屋維修基金不交是不可以辦理出房產證的,辦理房產證時必須出具維修基金的繳款憑證;
2、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3、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1]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1]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1]

4. 維修基金是指什麼


維修基金又叫公共維修基金,是指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及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其主要維修部分為住宅的主體承重結構,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等,除此之外,還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及走廊通道等公用設備的維修及改造。但要注意,日常的維修費用,比如清潔衛生費用、綠化養護費用及公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養護並不在內,而是包含在單獨繳納的物業費中。
由於公共維修基金是大家一起交的,並且是公共設備的養護,因此提取比較困難。比如,房屋漏水,頂層的業主會想要使用維修基金,而由於下層業主並沒用這些問題,會不同意使用,因此不能啟用維修基金。如果業主遇到了緊急情況,是可以加急提取公共維修基金的。比如小區的消防系統出現障礙、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設施設備進行加急維修時、小區的專業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等情況造成功能障礙並且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影響的。這些情況都有可能給業主的生活造成威脅,因此都符合加急提取維修基金的條件。
房屋維修基金比例繳納如何?
1、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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