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維修基金有使用年限嗎
房屋維修基金使用年限有限制,在房屋保修期內,房屋維修基金是不能使用的,這期間維修責任歸開發商,屬於開發商的責任。根據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房屋維修基金使用條件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維修基金只能用於公用設施和房屋的維修,不能用在其他地方,而且如果房屋轉讓了,其剩餘的金額也將一起轉給房屋新的產權人。還需要注意,房屋買賣雙方都無法進行提取維修基金,但是如果賣方希望買方承擔公共維修基金,房主要提前跟買方協商好,可以將預期希望買方承擔的部分報在房屋總價當中。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2. 維修基金使用年限是多少
法律分析:維修基金是沒有時間限制的,無論沒有使用或用完,都會一直存在個人分戶帳中;如果房屋在使用期間需要動遷,業主分戶專業基金賬戶中的余額會按比例退還給業主。維修基金是指大修更新儲備基金,是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期滿後大修、更新、改造的資金。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每一個住戶在購買新房的時候都是需要繳納維修基金的,所以,維修基金是必須要交的。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中國的房屋維修金制度始於1998年,2004年,房屋維修金演變為房屋辦理產權證時必須繳納的費用。其繳納標准也由最初的"按購房款2%-3%的比例繳交"變為2008年的"按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米造價的5%-8%繳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訂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共維修基金專門用於小區公共設施的維修,歸全體業主共有。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3. 維修基金能使用多少年
一、民法典中房屋維修基金時效多少
民法典規定,因住房維修基金使用問題產生爭議的,向法院起訴的時效是3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歸屬和處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二、房屋維修金如何使用
房屋維修資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工程。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電梯、外立面、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
1、維修資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資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無風險的理財范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4. 樓房的維修基金幾年以後可以用嗎
法律分析:能夠動用維修基金的要求: (一)屋頂防水、隔熱層破損或滲漏; (二)樓房外牆出現雨水滲漏,惹起外牆內表面浸濕; (三)地下室出現滲漏、積水的; (四)樓房外牆外裝飾層出現裂縫、脫落或空鼓率超出國家相應准則、規范的限定值; (五)建築保溫層出現破損或脫落,或建築保溫不良惹起外牆內表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霉變; (六)外牆及樓梯間、公共走廊塗飾層出現開裂、銹漬、起泡、翹皮、脫落、污染的; (七)公用范圍窗檯、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牆、院門等出現破損的; (八)公共范圍門窗或窗紗普遍破損的等。房屋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按照法規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維修基金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當乙方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將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5. 房屋維修基金使用年限是什麼
法律分析:沒有時間限制。維修基金是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關於維修資金的使用問題,國家相關政策法規早已將動用維修資金進行維修的權力賦予給了每一位業主,在操作過程中,每一位業主都能夠完全自願的選擇簽字或不簽字,最終結果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簽字需超過雙2/3才能動用)的原則來確定。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6. 房租維修基金如果用了是不是以後就可以隨便使用了
1、一般情況下,維修基金都是需要在5年後才可以申請使用的,因為維修基金一般都是被用作為屋面防水等方面的維修費用,而屋面防水等一般都是有5年的保修期限的,在這5年內,都是由開發商負責維修事宜和費用的。
2、過了5年以後,開發商就不需要負責了,一旦房屋再次出現屋面防水等方面的質量問題需要維修的時候,買房人就只能申請使用維修基金了,所以說維修基金需要過了5年後才可以用。
3、維修基金是買房人在購買房屋的時候必須繳納的一筆費用,這筆費用主要是用於後期小區公共區域和公共設備的維修,是無法被用作於其他用途的。只要申請人申請使用維修基金的理由符合條件的話,就可以向業主委員會申請使用維修基金。
一、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用
1、當房子的保修時間過了,這時這能夠使用這個款項來對房子修補,要知道這個款項的使用是公共設施和區域等,這個也包括了房梁、樓板等,公共區域包括了過道、路面跟外牆等。公共設施這個就包括了消防、管道還有停車場等。
2、申請這個基金,會比較復雜一些,正常來說在經過大半部分的業主同意後才能申請,小區內沒有業委會,這個通常來說是會由物業幫忙辦理。如果小區內沒有物業,這種情況下只能找社區幫忙,只有相關部門審核和鑒定後,才能使用。
3、該基金在沒有用時,也可以用這些去買一些國債或者是別的基金,但是不可以把它挪去干別的。比如說物業公司的資金出現問題時,同時也可以先借一個月的維修基金來周轉一下。
二、住宅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條件是什麼
1、在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暫行辦法》規定,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一般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等基本結構部分,走廊通道、門廳、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3、一般共用設施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垃圾通道、排煙排氣通道、水箱、水泵、郵政信箱、避雷裝置、消防器具、消火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規定標識、建築智能化系統(含安防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4、其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特別指出,公共維修基金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7. 維修基金有使用年限嗎
法律分析:沒有時間限制。維修基金是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關於維修資金的使用問題,國家相關政策法規早已將動用維修資金進行維修的權力賦予給了每一位業主,在操作過程中,每一位業主都能夠完全自願的選擇簽字或不簽字,最終結果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簽字需超過雙2/3才能動用)的原則來確定。
房屋維修基金繳納規定如下: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房屋維修基金屬於全部業主共同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一經發現,將以警告、罰款或刑事拘留處置。申請房屋維修基金有一定條件:房屋維修基金必須用於住宅公共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是在超過保修期限後使用;得到2/3以上相關收益業主的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8. 維修基金能使用多少年
法律分析:維修基金使用時間和條件:專項修理基金足額歸集到位,修理項目契合修理基金運用范圍;共用、公共設備設備保修期限屆滿;涉及物管區域或整體業主的,現已業主大會書面贊同,並經專有有些占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贊同等。維修基金使用程序修理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求運用住所專項修理資金的,依照以下程序處理:物業管理公司依據修理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運用主張;沒有物業管理公司的,由有關業主提出運用主張;住所專項修理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運用主張;物業管理公司或許有關業主組織實施運用計劃;物業管理公司或許有關業主持有關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門請求列支;建造主管部門審閱贊同後,向專戶管理銀行宣布劃轉住所專項修理資金的通告;專戶管理銀即將所需住所專項修理資金劃轉至修理單位。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9. 公共維修基金使用年限規定
終於開心地入住,卻又有了新的困擾:物業的服務怎麼樣?如何使用公共維修基金等問題。本期就介紹公共維修基金的部分知識。10. 房屋維修基金多久就不能用了
法律分析:維修基金是沒有時間限制的,無論沒有使用或用完,都會一直存在個人分戶帳中;如果房屋在使用期間需要動遷,業主分戶專業基金賬戶中的余額會按比例退還給業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