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維修基金是一年交一次嗎
不是一年一交。
房屋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
1、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基金由購房者交納。購房者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時,按購房款的2%足額交納維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由買賣雙方共同負擔。其中售房單位出大頭,要從售房款中按多層住宅20%、高層住宅 30%的比例劃撥維修基金;職工個人出小頭,按購房款當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價2%的比例交納。
2、此項基金只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代管。住宅小區成立管委會後,市小區辦便將住宅維修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或經管委會同意交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管。公有住房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存至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待公有住房售後成立管委會,再將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
4、管委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房地局審核後劃撥;管委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管委會審定後實施。
5、維修基金不足時,經管委會研究決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築面積向業主續籌。
6、如業主所住房屋因拆遷或意外失火無法居住,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將維修基賬面余額按業主個人交納比例退還給業主。如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其結余維修基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Ⅱ 房屋維修基金是每年都要交嗎
房屋維修基金不是每年都要交。房屋維修基金是一次性收取的,不需要每年都去交。
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是指售房單位在銷售商品住房時依法向購房者根據售房合同一次性代為收取的用於日後對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同設施和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護、大修、更新、改造的儲備資金。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
房屋維修基金主要有兩種演算法:
1、按照購房總價來算的:房屋總價的2%;
2、按照建築面積來算的:每平方米多少元,具體的價格與所在城市有關。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准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
在沒有成立委員會的小區,如果業主想要使用房屋維修基金的話,應該在發生公共設施或者公共面積嚴重損壞時,需要由業主提出申請,並經過小區業主總戶數一半以上的業主同意,或者經過佔地總面積超過一半以上的業主同意。
然後由業主委託物業公司向相關管理部門(住建局物管科)提出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申請,住建局物管科核查完相關情況,如情況屬實,還需要在小區進行維修公示並確定預算金額。公示期滿,實施招標事項,並按照相關程序施工。工程完畢後,經審計事務所審計後,按確定的金額結算。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Ⅲ 維修基金需要二次繳納嗎
維修基金不需要二次繳納。
維修基金是一次性收取的,不是每年都交。
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該辦法沒有明確房屋的維修基金用完後,再維修時資金來源的問題,按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按誰受益誰出錢的原則,當房屋的維修基金用完後,再需維修時,需由受益方即業主共同承擔。
一、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房屋維修基金是專款專用的,只能用於維修房屋,只有維修時才可以提取。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
購買新房的購房者在買房時是需要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一般來說房屋維修基金會由開發商代收,開發商再轉交房產管理中心。一般業主要在辦理房產證前一個月交給開發商,然後開發商轉交房產管理中心。
開發商代收房屋維修基金的時間一般是辦理房產的前一個月,購房者在繳納維修基金一個月後,應向代收單位索要相關票據。當然,也有開發商會明確表示,維修基金通首付一並交齊。當然,這段時間產生的利息也需一並交由當地房管部門。房管部門一般是根據開發商代收維修基金的收據來判斷業主的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的。
二、房屋維修基金計算方法
1、根據住房出售有關規定,房屋維修基金的計算公式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比例×面積。比例為多層:購房人付1.5%,出售人付6%;高層:購房人付1.5%,出售人付12%;
2、2001年方案規定:購房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8元(多、高層相同);出售人:多層每平方米建築面積71.88元,高層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43.76元。
Ⅳ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每年都要交的嗎
不是,維修基金是在買房時就要繳納的,需要一次性繳納,交了維修基金以後小區的日常維護資金就到位了。當房屋保修期滿後,如果需要對小區內的公用設施進行改造的話,就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而且在使用維修基金時,需要取得業主大會的同意,而且還要得到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的同意後才能使用。房屋維修基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維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請過程較為復雜。
1、私自動用維修基金會被起訴,並面臨相應的賠償。因為維修基金是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只有通過經業主大會批准後才能使用,否則不可挪作他用。
2、維修基金主要就是用來做物業保修期滿後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如果動用了公共維修基金了,說明這棟樓的住房或者設施出了比較嚴重的問題了,繼續持有,將來恐怕難以升值及變現。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1、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Ⅳ 維修基金是不是每年都要交
公共維修基金不是每年都要交,而是一次性收取的。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是指售房單位在銷售商品住房時依法向購房者根據售房合同一次性代為收取的
公共維修基金不可以逾期以及拒不繳納,這對於維護業主自身的權益是非常不利的。公共維修基金用於對住宅公共部分以及住宅區域內公共區域進行修繕維護,所繳納資金必須保證公共透明,絕不可以挪作其它用處。業主需要對公共維修基金及時繳納,其所有權歸購房的業主所有,由房屋開發商代為收取,受房屋管理部門的嚴格監督。
公共維修基金指的是住宅所在地公共區域以及公共設施的維修養護費用,這對於維護住宅的公共區域的安全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相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按時繳納公共維修基金
住建部與財政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發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老舊小區和電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通知》在現行政策法規的框架下,通過明確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和目標重點、細化應急使用制度、創新業主表決規則等方式,探索建立老舊小區和電梯更新改造多方資金籌措機制。
1、針對老舊小區和電梯亟待更新改造但面臨資金不足的問題
2、針對維修資金使用事項業主「雙三分之二」表決難的問題
3、針對緊急情況下維修資金無法及時撥付使用的問題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Ⅵ 房屋維修基金每年都要繳嗎
房屋維修基金是一次性收取的,不是每年都交。
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
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Ⅶ 購房契稅多久交一次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
契稅自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交納,不得超過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維修基金在辦理產權過戶時、房屋交付前交納。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九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