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共維修費是什麼
法律分析:公共維修基金是指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
公共維修基金的本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共同籌集,所有權歸交納人,其利息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利息不足時由產權人分攤。一般公共維修基金的徵收比例為:商品房:成交價的2%;房改房:成本價的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九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❷ 小區公修期什麼意思
小區公維是如下意思
公維所指的就是公共維修基金,它是一般是在物業保修期滿後,用於小區公共部分與公共設備設施的大中修、更新一集改造上的。而這個共用部位指的就是住宅主體的承重結構部位,例如內外承重牆體、梁、柱、屋頂,還有走廊、門廳、樓梯間等等。
房屋公共維修基金和物業費有什麼區別
1、在費用使用所有權上,公共維修基金與物業費是不一樣的。公共維修基金是房主在正式入住前一次繳納的,若入住後沒有特殊情況發生的話,則不需要再次繳納了,而這筆費用是有小區業主委員會來保管,使用所有權歸業主所有。物業費的話是房主在入住後按每月或是每季度來繳納的,這筆費用的使用權是歸物業公司所有。
2、公共維修基金和物業費在使用流程也有一定的區別,公共維修基金的所有權是歸業主所有,因此若是要使用這筆費用,則必須先獲得業主們的同意,先向業主委員會提出使用申請,然後在獲得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後,才能使用這筆費用。而物業費則是用於社區日常的維護與管理上,若是社區的公共部位只是一些小修小補的話,那麼物業公司能直接用這筆費用來進行維修和維護。
❸ 公共維修基金是什麼意思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相關規定如下:
1、公共維修基金是指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
2、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
3、公共維修基金的本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共同籌集,所有權歸交納人,其利息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利息不足時由產權人分攤。
住宅轉讓時維修基金怎麼處理
1、房屋業主將公共維修基金無償順延給客戶;
2、買賣雙方經過協商客戶與業主共同承擔這筆費用,即客戶支付原業主所繳納公共維修基金費用的50%;
3、買賣雙方經過協商按一定比例支付公共維修基金費用。比例公式為(房屋產權年限-原業主所購房屋與出售房屋的時間差)、房屋產權年限;
4、房屋業主不同意將公共維修基金無償順延給客戶也不想按比例與客戶分擔這筆費用,那麼購房者如購買該套房屋則需承擔原業主當初購房時所交納的這筆公共維修基金費用。
不交維修基金能辦房產證嗎
1、房屋維修基金不交是不可以辦理出房產證的,辦理房產證時必須出具維修基金的繳款憑證;
2、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3、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1]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1]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1]
❹ 什麼是公共維修費包含哪些內容
公共維修費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按照法規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維修基金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當乙方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將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商品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在購房時交納,比例為購房款的2%,自2008年02月01日起執行新標准辦法。建立維修基金是完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的保障機制。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由開發商代為收取,由房管部門監管,所有權歸購房人,不得挪作他用。
望採納
❺ 請問:物業管理公共維修包含哪些范圍
在物權法了有專有權和共有權的劃分,物業公司完全可以按照這個定義區分公共維修。內
公共維修還要區分容什麼是物業管理必須承擔的工程維修?什麼是業主分攤的公共維修?什麼是申請大修資金進行維修?
1、該部分維修占該項工程的1%,由物業公司出資並組織實施。
2、在大修資金不能使用,又不在物業公司承擔的范圍,開發商、建設單位質量保修期滿,物業公司組織召開業主代表或業主大會(業委會),商定出資和維修辦法,類似大修資金續籌。
3、被批准使用的大修項目,物業公司負責實施或監督實施,並向業委會和大修辦報告。
❻ 公共維修基金是什麼意思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消防設施、道路、下水管、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設備及其使用的房屋、監控系統等。
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❼ 公共維修基金是什麼意思
公共維修基金的意思: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
公共維修基金是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交納的,是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公共維修基金屬於業主所有,不得挪作它用,當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將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按照法規規定,共用部位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而日常的維修費用,如清潔衛生費用、綠化養護費用、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則是包含在單獨要繳納的物業費內。
公共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包括:房屋的承重結構(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樑柱、樓蓋等)。共用設施設備系統:電梯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中央監控系統、供水系統、中央空調系統。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綠地、變配電系統、市政排水設施,物業管理區域的外圍護欄及圍牆。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❽ 公共維修基金是什麼意思
公共維修基金就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對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和條件限制。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原則上不能動用公共維修基金;確需使用的,須由物業管理企業,委託經市國土房管局認可的專業中介機構,對維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費用依照相關標準定額進行評估和核算,經中介機構認定後,物業管理企業方可進行維修工程。維修工程結束後,物業管理企業須持維修工程結算發票及中介機構出具的驗收證明到代管單位申請支取維修基金。
按照法規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