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交
1、交納人如實填寫維修基金分戶卡,小區辦工作人員核驗分戶卡和相關材料,並核定維修基金數額;
2、交納人核對列印輸出的分戶卡並簽字確認;
3、交納人向小區辦足額交納維修基金,並取得小區辦開具的「北京市住宅維修基金專用收據」第二聯和第四聯。
4、交納人持收據第四聯(交易部門或權屬部門)到交易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或到權屬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房屋維修基金計算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房屋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准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
房屋維修基金使用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房屋維修基金的啟用必須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即所謂的「雙2/3原則」,然後報房管部門備案審核,通過後即可支取使用。一般情況下,出現以下問題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1、電梯系統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故障:
經電梯質監部門或檢測機構檢測明確要求緊急維修或更換零部件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現場確認證明的;或經公安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整改通知書,確需緊急維修或整改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現場確認證明的;
2、給水排水系統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故障:
造成大面積停水或滿溢等經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派人會同部分受益業主現場確認並書面證明屬實的;
3、屋頂、屋面、外牆發生滲漏、地下室突發積水:
嚴重影響業主房屋正常使用,經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派人會同部分受益業主現場確認並書面證明屬實的;
4、房屋外牆存在脫落、剝落等隱患:
經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派人會同部分受益業主現場確認書面證明屬實的;
5、出現其它可能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
經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派人會同部分受益業主現場確認書面證明屬實的。
Ⅱ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算 房屋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住房維修金到底該怎麼用
1、依據住房出售相關規定,房屋維修基金的計算公式:每平米總建築面積出廠價×佔比×總面積。比例是雙層:購房者付1.5%,售賣人付6%;高層住宅:購房者付1.5%,售賣人付12%;
4、使用權不一樣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全部,專項維修基金商品住房由買房者繳納的股票歸屬於整體業主夫妻共有財產。不難看出,二者之間存在顯著的差別,因而,不可以得到「專項維修基金」便是「專項維修資金」的觀點。此外,物業費和維修資金也是不一樣的。
1、並沒有創立業委會小區
在沒有任何創立聯合會小區,假如業主要想應用房屋維修基金得話,需要在產生公用設施或是公共面積嚴重受損時,必須由業主提交申請,再經過住宅小區業主樓盤介紹一半以上的業主允許,或是通過佔地面積總面積超出一半以上的業主允許。
再由業主委託物業公司向有關主管部門(住建局物管科)提出房屋維修基金的應用申請辦理,城建局物管科審查完相關情況,如情況屬實,還要在社區進行更換公示公告以確定預算金額。公示公告到期,執行招標會事宜,並依據有關程序流程工程施工。工程項目完成後,經審計公司財務審計後,按明確金額清算。
2、建立了業委會小區
假如小區裡面有創立過業主聯合會,使用維修基金時,需要由業委會依據業主體現,及其平時上班中巡視找到的一些安全風險,確定必須進行更換。隨後進行舉辦業主交流會,經業主交流會投票選舉後,受權業委會進行相應的檢修招標會執行事項。
業主聯合會能夠自行申請辦理,或受權物業進行相應的檢修事項申請辦理。經城建局物管科審批並核實後,在全住宅小區連公示和費用預算一起公示公告。再按照招標流程執行。工程項目施工驗收結束,經審計公司財務審計,依照審計結果清算。
Ⅲ 維修基金怎麼交
一、維修基金怎麼交
1、維修基金繳納流程如下:
(1)交納人如實填寫維修基金分戶卡,小區辦工作人員核驗分戶卡和相關材料,並核定維修基金數額;
(2)交納人核對列印輸出的分戶卡並簽字確認;
(3)交納人向小區辦足額交納維修基金,並取得小區辦開具的專用數據;
(4)交納人持收據到交易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或到權屬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2、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二、繳納契稅需要攜帶的資料有哪些
1、備案合同;
2、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
3、繳納人的身份證;
4、房屋維修基金交款通知單。
Ⅳ 房屋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房屋維修基金是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一、房屋維修基金主要適用於房屋大修的,如果只是個別房屋的小修,是不能使用維修基金的。但是對於漏雨等小修的房屋,維修費是包含在物業費里的,物業讓業主攤錢是不對的,除非合同里做了特別約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其籌集和使用必須經過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進行,物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挪用。但是像電梯、消防設施等涉及到公共安全的共有設施設備需要維修改造,可走簡易程序。經質檢、消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確認,及業委會書面同意後,物業可以直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二、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算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房屋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准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
三、房屋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
什麼時候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呢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
Ⅳ 維修基金是什麼
維修基金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是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其中,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包括電梯、消防設施、道路、下水管、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設備及其使用的房屋、監控系統等。
一、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程序為:
1、制定方案。申請人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業主確認。申請人持《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向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提出使用申請,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申請人將《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書面確認明細表》送業主確認;
3、方案公示。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簽字通過後將申請材料在小區內公示7日;
4、公示期滿,業主無異議或異議人數未超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通知專戶銀行撥款。未施工前先來申請維修資金的,先撥付核准金額的30%,竣工驗收後,再撥付餘款。申請前已經竣工的,將核准金額一次性撥付到位。
二、以下情況可以申請緊急使用房屋維修資金:
1、電梯系統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故障,經電梯質監部門或檢測機構檢測明確要求緊急維修或更換零部件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現場確認證明的;
2、消防系統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故障,經公安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整改通知書,確需緊急維修或整改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現場確認證明的;
3、給水排水系統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故障,造成大面積停水或滿溢等,經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派人會同部分受益業主現場確認並書面證明屬實的。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