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維修基金用了需要補交嗎
維修基金用完後是需要進行補繳或續繳的,當房屋維修資金余額低於首期繳存額的百分之三十時,需及時補繳,成立委員會的小區,由小區委員會決定維修基金的補繳方案,若未成立委員會,由當地房管部門及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房屋維修基金的用途如下: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標準是什麼?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照購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
如果是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的話,屬全體業主共同,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確定。
具體如下:
1、購房人首期應該按照多層房屋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5%,高層房屋建設面積成本價的3%來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2、房屋的出售者應該一次性按多層房屋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高層房屋建築面積成本價的4%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3、倘若是開發單位自用或者出租的房屋,應該根據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築面積按本款第1項、第2項規定進行繳納。
維修基金用完需要補交嗎
買房時不僅需要繳納契稅,還需要繳納維修基金,而房屋維修基金在公共設備損壞時可以申請啟用。那麼,維修基金用完需要補交嗎?
維修基金用完需要補交。相關住宅管理條例中有規定,如果房屋的維修基金余額低於首期收繳總金額的30%時,小區內的業主委員會要對小區的維修基金進行補繳方案,要是沒有業主委員會的話就要房管部門或者財政部來實施,督促業主繳納維修基金。
業主的維修基金都是繳納到房管局的,一開始都是開發商來徵收維修基金,開發商只是幫房管局保管費用,之後後費用就會統一繳納到房管局的。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都會開一個賬號,然後讓業主把維修基金打到賬號裡面,這樣的操作也是比較方便的。維修基金必須合法存放,如果後期出現私自挪用的情況,業主完全是可以把房管局告上法院,用法律來保護業主的權益。當然現實中也可能出現維修基金亂用情況,業主需要懂得維權。
房屋維修基金在以下情況可以使用:
1、當小區內的公共設施、公共部位等設備的保修期過了之後,需要再次進行維修的時候,就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了,而具體需要業主更加投票權確保標準的分攤費用比例。
2、房屋維修基金在沒有使用,處於閑置狀態的過程中,是可以用於購買國債或者規定的基金範圍。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可以將房屋維修基金進行挪用,否則給以相應的處罰。
3、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是可以是用房屋維修基金的:具體如下:
1、物業公司可以從房屋維修基金中,暫借一個月的日常維護費用,物業管理的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2、小區內的房屋需要進行大修,或者更新的,可支取承包合同中的約定的預付款,但是總額是需要保持在30%以下。
3、由小區業主委員會商定後,是可以在物業管理的賬戶上儲備一個月的經費備用金,若是業主大會額外決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七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貳』 維修基金余額不足,又不續交,會有什麼後果
維修基金余額不足,如果不續交後續的房屋維修會受到影響房產證過戶也會影響。
『叄』 維修基金使用完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維修基金用完後,應由小區全體業主續交,具體方案以業主委員會制定為准;若該小區為成立業主委員會,續交方案應由建設部門、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門共同商議制定。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肆』 小區物業維修基金用完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維修基金用完後,應由小區全體業主續交,具體方案以業主委員會制定為准;若該小區為成立業主委員會,續交方案應由建設部門、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門共同商議制定。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伍』 如果房屋維修基金用完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維修基金用完後,應由小區全體業主續交,具體方案以業主委員會制定為准,若該小區為成立業主委員會,續交方案應由建設部門、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門共同商議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佔比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