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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有什麼作用

發布時間:2023-03-03 01:02:41

Ⅰ 飛機維修執照有哪些

一、根據《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的規定,適用於從事在中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的維修、部件修理和維修管理工作的中國公民與非中國公民的執照和資格證書的頒發。
執照和資格證書包括下列類別: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
●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二、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以下簡稱維修人員執照)包括基礎部分和機型部分。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可以在沒有機型簽署的情況下頒發。申請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的申請人應當首先取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包括航空機械(ME)和航空電子(AV)兩個專業。航空機械專業劃分為以下類別:
●渦輪式飛機,其英文代碼為ME-TA
●活塞式飛機,其英文代碼為ME-PA
●渦輪式直升機,其英文代碼為ME-TH
●活塞式直升機,其英文代碼為 ME-PH
維修人員執照申請人向執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請,經批准參加筆試、口試及基本技能考試,合格後向執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請,經批准獲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申請人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授權人員簽署。
三、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以下簡稱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包括基礎部分和項目部分。部件修理人員應當向執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請,經批准參加筆試及基本技能考試,合格後向執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請,經批准獲得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基礎部分按下列專業劃分:
●航空器結構,其英文代碼為STR
●航空器動力裝置,其英文代碼為PWT
●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碼為LGR
●航空器機械附件,其英文代碼為MEC
●航空器電子附件,其英文代碼為AVC
●航空器電氣附件,其英文代碼為ELC
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可以在沒有項目簽署的情況下頒發。申請部件修理人員執照項目部分的申請人應當首先取得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基礎部分。部件修理人員執照項目部分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授權人員簽署。
四、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申請人向執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請,經批准參加培訓和筆試考試,合格後向執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請,經批准獲得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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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民用航空器維修執照有什麼作用照

當然,好找工作了!
那個照不容易考(筆試、口試、操作)啊。
一般要求都是從事民用航空器維修不少於兩年才有資格考。而且有放行權的最主要前提條件就是基礎執照。
附:
第66.15條
機型部分申請人的經歷要求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簽署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維修經歷:
(a)機型I類簽署的申請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計有至少3年的維修經歷;
(b)機型Ⅱ類簽署的申請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計有至少5年的維修經歷,其中從事Ⅱ類維修工作累計至少2年;
(c)I類和Ⅱ類機型簽署的申請人,在最近2年內應當累計至少有1年在所申請的航空器機型和專業上工作,且在該1年內應當累計至少有6個月是在申請執照機型簽署前1年內獲得的。當不同機型的機身、發動機系統、電子系統的構造和操作在技術上相似時,在此類機型上的維修經歷可以視為是在同一機型上的維修經歷;

Ⅲ 什麼是caac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

這和汽車駕駛執照一樣,是中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頒發的機務人員持有的執照,
只有持有該執照才能進行航空器維修工作。

Ⅳ 飛機維修的三個證書是什麼

飛機維修工程師分為機身和航電兩類,有A,B,C三種執照:A類為技工執照、B類為航線維修工程師執照、C類為基地維修工程師執照。

需要《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包括基礎部分和機型部分,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授權人員簽署的,適用於民用航空器的維修、部件修理的人員執照的頒發。

根據《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的規定,適用於從事在中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的維修、部件修理的人員執照的頒發。

飛機維修工程師簡介

飛機維修工程師是飛機的保養師、維護師,他如同醫生一樣,運用自己嫻熟的技藝為飛機診治一個又一個疑難雜病,為飛機的安全飛行提供了堅實的後盾保障,是安全的捍衛者。

飛機維修工程師主要負責檢查飛機各組成部分、裝備、零件的齊全;負責飛機的維修工作,確保航行安全飛機維修專業具有很強的行業特殊性,從業門檻高,人員待遇好。

其一般要求飛機維修專業或相關機電專業大專以上學歷。要持有CAAC(已改為CCAR)飛機維修基礎執照,並且要有飛機維護工作經驗。此外具備基礎執照及相應機型授權者則為用人單位優先考慮。

Ⅳ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屬於什麼性質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
專業和類別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以下簡稱維修人員執照)包括基礎部分和機型部分。維修人員執照申請人經考試合格獲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可以在沒有機型簽署的情況下頒發。
申請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的申請人應當首先取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包括航空機械和航空電子兩個專業。
航空機械專業,其英文代碼為 ME;
航空電子專業,其英文代碼為 AV。
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航空機械專業劃分為以下類別:
(a)渦輪式飛機,其英文代碼為 TA;
(b)活塞式飛機,其英文代碼為 PA;
(c)渦輪式直升機,其英文代碼為 TH;
(d)活塞式直升機,其英文代碼為 PH。
基礎部分申請條件
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 年滿 18 周歲,身體健康;
(b) 至少具備下列任一經歷:
(1)具有中專(含)以上航空技術相關專業學歷,並且獨立從事所申請專業的航空器維修工作累計在 2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請之日前 1 年應當持續從事所申請專業的民用航空器維修工作;
(2)獨立從事所申請專業的航空器維修工作累計在 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請之日前 1 年應當持續從事所申請專業的民用航空器維修工作;
(3)經過民航總局批準的培訓機構培訓並獲得其頒發的所申請專業基礎培訓合格證書。
(c) 能正確讀、寫申請專業相關技術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基礎部分的申請
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的申請人應當向民航總局提出申請。
基礎部分的考試
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的考試應當按照民航總局頒發的考試大綱進行。
考試包括筆試、口試和基本技能考試。筆試、口試和基本技能考試成績 70 分(含)以上為合格。考試科目按照考試大綱劃分,考試不合格者可以補考,考試成績有效期為 2 年。
考試期間有任何作弊或者其它未經許可行為者,取消該次考試資格,自取消之日起 2 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基礎部分的頒發
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按照下列程序頒發:
(a) 具備本規則第 66.8 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通過本規則第66.10條規定的考試後,可以向民航總局提交本規則附件一規定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初次頒發/續簽申請書》(F66-1)以及申請書要求提供的材料;
(b) 民航總局根據本規則第 66.8 條、第 66.10 條審查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以及申請書要求提供的材料。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頒發本規則附件二規定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F66-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 5 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在 20 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頒發執照的書面通知,退回其申請材料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的法律權利。
(c) 申請人按照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基礎部分的簽署
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由民航總局授權人員簽署。
機型部分的申請
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申請人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
機型部分申請條件
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的簽署劃分為Ⅰ類和Ⅱ類,申請人應當分
別滿足下列要求:
(a)申請機型 I 類簽署,應當已經獲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並取得具有相應機型培訓資格的民航總局批準的培訓機構頒發的Ⅰ類機型培訓合格證書或通過民航總局認可的培訓機構對其進行的相應機型培訓。其工作經歷應當符合本規則第 66.15 條的相應要求。
(b)申請機型Ⅱ類簽署,應當已經獲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並獲得具有相應機型培訓資格的民航總局批準的培訓機構頒發的Ⅱ類機型培訓合格證書或通過民航總局認可的培訓機構對其進行的相應機型培訓。其工作經歷應當符合本規則第 66.15 條的相應要求。
(c)已向所申請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1)按照本規則附件三填寫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簽署申請書》(F66-3);
(2)機型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3)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機型部分申請人的經歷要求
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簽署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維修經歷:
(a) 機型I類簽署的申請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計有至少3年的維修經歷;
(b) 機型Ⅱ類簽署的申請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計有至少 5 年的維修經歷,其中從事Ⅱ類維修工作累計至少 2 年;
(c) I 類和Ⅱ類機型簽署的申請人,在最近 2 年內應當累計至少有 1 年在所申請的航空器機型和專業上工作,且在該 1 年內應當累計至少有 6 個月是在申請執照機型簽署前 1 年內獲得的。當不同機型的機身、發動機系統、電子系統的構造和操作在技術上相似時,在此類
機型上的維修經歷可以視為是在同一機型上的維修經歷;
(d) 申請人在最近 2 年內無嚴重維修差錯。
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申請人在非民用航空器上的維修經歷等效於本條前款要求的,視為有效維修經歷。
機型部分的簽署
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授權人員簽署。
執照持有人的權利
獲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及相應的機型簽署的人員具有下列權利:
(a) 具有機型Ⅰ類簽署的執照持有人具有以下權利:
(1)按照 CCAR-145 部放行按照工作單完成航線維修、A 檢或者相當級別(含)以下定期檢修以及結合檢修進行的改裝工作航空器;
(2)按照 CCAR-43 部的規定,對航空器進行維修工作並批准其恢復使用;
(b) 具有機型Ⅱ類簽署的執照持有人除具有機型Ⅰ類簽署的權利外還可以按照 CCAR-145 部放行按照工作單完成 A 檢或者相當級別以上定期檢修和其它改裝工作的航空器。
執照的有效期及續簽
維修人員執照有效期為自頒發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起五年,保證維修人員執照連續有效應當在有效期滿前獲得民航總局授權人員對執照有效性的續簽。
執照續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a) 持照人每 2 年內有累計至少 6 個月的航空器維修經歷,或者承擔累計至少 6 個月與航空器維修有關的工作;
(b) 持照人每 2 年至少完成一次有關工作程序和有關專項工作內容的再培訓;
(c) 維修人員執照持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則附件一在執照失效前60 天內向民航總局提交執照續簽申請書。
執照的注銷
被放棄、弔扣、吊銷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交還民航總局。逾期不交還的,民航總局予以公告注銷。
執照持有人的義務
維修人員執照持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按照維修人員執照簽署並在授權的工作范圍內實施工作;
(b) 保證維修人員執照的完整和有效性;
(c) 在生理或者心理狀況不適合行使放行權時,不得行使放行權。
等效安全
維修人員執照持有人或者申請人不能達到本章規定的條件,但能夠滿足民航總局確定的達到等效安全所必需的其他補充條件的,民航總局可以對其豁免本章中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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