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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能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發布時間:2023-03-09 15:27:30

A. 購房時什麼是維修基金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於2007年10月30日建設部第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經財政部聯合簽署並發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

適用范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消防設施、道路、下水管、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設備及其使用的房屋、監控系統等。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誰所有
《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由此可以看出,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是業主的財產,該筆資金大多數情況下是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後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為管理的,但最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還是歸業主所有。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單位應當將代收的維修資金移交給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資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B. 房屋維修基金什麼情況下可以啟動

1、維修資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資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無風險的理財范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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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C. 維修基金使用的條件和范圍

1、房屋維修基金使用的條件:房屋維修基金的啟用必須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即所謂的「雙2/3原則」,然後報房管部門備案審核,通過後即可支取使用。

2、房屋維修基金使用的范圍:主要包括小區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具體來講,公共部位指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的車場或者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

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流程

1、物業管理企業依據擬檢修和更新改造項目狀況明確提出使用提議;沒有物業管理企業的住房由有關小區業主明

確提出合理使用提議;

2、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之上的業主探討通過;

3、物業管理企業或是有關小區業主機構實施意見;

4、物業管理企業或是有關業主持相關材料,向所在城市政府部門建設主管機構申請稅前列支;

5、建設主管機構通過審批批准後,向專用存款賬戶管理銀行傳出調撥住房維修資金通告;

6、專用存款賬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房維修資金調撥到檢修單位。

D. 電梯幾年才可以動維修基金

電梯一般2年才可以動維修基金。
啟用房屋維修基金條件:
維修資金的應急使用,適用於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進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1、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屋面、外牆防水嚴重損壞可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2、電梯故障或停運可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3、消防系統故障可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4、建築外立面裝飾和公共高空構件嚴重脫落松動可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5、玻璃幕牆炸裂可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6、排水管道爆裂可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7、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緊急情況可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小區電梯出現故障,可以使用公共維修資金進行維修。但需要經過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均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且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均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後才能使用。但是在遇到緊急情況時,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可以直接依法申請使用公共維修資金。
小區的電梯維修要看已壞的電梯是否過了保修期,如果過了就應該由已壞電梯所在樓棟的業主湊錢維修或用已壞電梯所在樓棟的房屋維修基金(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向所在樓棟召開業主大會並經業主不少於三分之二的業主通過後向小區所在地房地產近理處申報,經審批後且房屋維修基金進行維修,再向所在樓棟業主按單位面積收取已用大修基金)來維修。
根據現行維修基金管理規定,凡權屬為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共有,在使用功能上也是為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共同服務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都屬於維修基金的可使用范圍。有電梯的小區交付後,過了電梯的保修期可以動用維修基金來維修或更換。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電梯屬於設備安裝工程,保修期為2年。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E. 房屋維修基金什麼時候可以提取

法律分析:房屋維修基金以下時候可以提取: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二次供水、排水系統的設施設備發生故障影響使用的;消防系統的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發生故障的;屋頂、屋面、外牆面發生滲漏或地下室發生積水嚴重影響正常使用的;房屋外牆存在脫落、剝落隱患的;發生嚴重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緊急情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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