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維修基金使用的條件和范圍
1.房屋維修基金使用的條件:房屋維修基金的啟用必須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答敬答以上的業主同意,即所謂的「雙2/3原則」,然後報房管部門備案審核,通過後即可支取使用。
2.房屋維修基金使用的范圍:主要包括小區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具體來講,公共部位指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的車場或者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稿鉛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清慧管部門的監督。
⑵ 維修基金使用的條件和范圍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對維修基金使用的條件和范圍是:1、只要業主「雙過2/3參與表決」即可,從「同意」到「參與表決」的變化難度明顯降低,降低了需要共同決定事項的表決門檻。2、使用維修基金的表決門檻,需要參與表決的業主「雙過半同意」即可。降低了維修資金使用的門檻,實際只需全體業主1/3同意(即2/3×1/2)。3、緊急情況下,可以直接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的規定。按新的規定,遇到高層電梯損壞、屋頂漏水等嚴重的情況,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直接申請使用維修資金對電梯進行維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⑶ 維修基金使用的條件和范圍
房屋維修基金使用條件:1、用於房屋保修期滿之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備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2、房屋維修基金啟用必須占建築面積2/3以上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也就是「雙2/3原則」。
房屋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一、住宅共用部位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范圍:
1、屋面防水層破損,頂層房間滲漏的;
2、樓房外牆出現雨水滲漏,引起外牆內表面浸濕;
3、樓房外牆外裝飾層出現裂縫、脫落或者空鼓率超過國家相應標准、規范的規定值;
4、建築保溫層出現破損或者脫落,或者建築保溫不良引起外牆內表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者霉變;
5、外牆及樓梯間、公共走廊塗飾層出現開裂、銹漬、起泡、翹皮、脫落、污染;
6、公共區域窗檯、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牆、院門等出現破損的;
7、公共區域門窗或者窗紗破損的。
8、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案例:某小區業主落地窗玻璃破裂,要求動用維修資金進行維修。經區局工作人員現場調查,該玻璃不屬於公共區域的玻璃,屬於該業主房屋的專有部分,因此不屬於動用維修資金的范圍。
二、住宅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1、電梯及主要部件的維修或者更換;
2、避雷設施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
3、監控設施、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或者部分設備、部件損壞嚴重的;
4、樓內排水(排污)設備出現故障,排水管道漏水、銹蝕嚴重,排污泵銹蝕或者其他設備損壞的;
5、水箱、泵房等二次供水設施損壞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應當由供水企業承擔的除外;
6、住宅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